有网友碰到这样的问题“营运损失赔偿的法律规定”。小编为您整理了以下解决方案,希望对您有帮助:
解决方案1:
(一)在计算可得利益损失时,通常应以受害人的实际利益获取情况为依据。若受害人难以提供证据,可以同行业通常收益作为参考。计算方法是,先确定日平均收益,再乘以车辆无法使用的期间,得出损失金额。
(二)在评估停运损失的合理性时,应考虑以下因素:
1. 营运人提供的损失依据,如营运合同。
2. 停运发生的时间段,因为运输市场的淡旺季差异显著。
3. 同类车型的收益情况。
4. 如果保险人迟延定损,导致被保险人车辆停运,保险人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合理停运损失。但迟延期间的损失与保险责任无关。
5. 非法营运的车辆主张停运损失将不被支持。
6. 未取得相关资质和经营许可的网约车行为,不应支持其停运损失的诉求。
(三)车辆被行政机关扣押期间不计入停运损失期间。因为扣押并非交通事故直接导致,不符合民事责任规定,故不应由侵权方承担此期间损失。
三、运营损失鉴定的依据包括:
- 运营或运输合同、运管费用票据、运营资质资格证等。
- 因无法运营而造成的经济损失证据,如近期实际收入、合同数量和价款、当地同类车辆的平均收入等。
- 确定车辆停运时间的证据,如维修单据、鉴定报告、交通事故证明等。
在确定车辆停运天数时,不能仅凭维修期,应综合考虑车辆型号及配件特殊性、损毁程度、维修及取车是否存在延误、证据充分性等因素,公平合理地作出裁判。
法律依据包括《保险法》关于格式条款无效的规定,以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条款》关于不负责赔偿间接损失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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