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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方案1:
利用计算机窃取机密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未经授权或者超越授权使用计算机信息系统窃取商业秘密,符合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之规定的,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一、案情概述
被害单位沈阳某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系沈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子公司,经授权使用沈某集团的选型软件、鼓风机图纸和技术数据生产鼓风机设备。犯罪人茹某鹏为该公司技术员,与公司签有保密协议。犯罪人阳某明系湖北双某鼓风机股份有限公司销售副总经理,犯罪人殷某系该公司技术部员工。
在2015年1月至2020年8月期间,茹某鹏收受阳某明的财物,违反保密义务的约定,通过盗用其他员工账号登录内部加密系统等方式,非法使用沈某集团的选型软件进行选型,窃取沈某集团的鼓风机图纸和技术数据,直接或经修改后发送给双某鼓风机公司的殷某。殷某接收后用于本公司的鼓风机生产,茹某鹏共非法获利人民币211万元。双某鼓风机公司利用茹某鹏发送的图纸及技术信息,生产出相对应的鼓风机产品17台并对外销售,给沈某集团造成经济损失人民币650余万元。
经鉴定,沈阳市在茹某鹏U盘等处提取的“压缩机生产图纸”等具体技术信息与沈某集团拥有的“G408(SV6-M)置换气压缩机生产技术及鼓风机核心部件生产技术”等技术所涉可比对秘密点的具体技术信息具有同一性。沈某集团的上述技术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且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
2020年8月19日,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接报案后,以茹某鹏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立案侦查。2021年3月至4月,沈阳高新区先后依法对茹某鹏等三人批准逮捕。2021年8月18日,沈阳高新区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对被告单位双某鼓风机公司和被告人茹某鹏、阳某明、殷某提起公诉。2021年11月22日,沈阳高新区人民作出一审判决,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被告单位双某鼓风机公司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分别判处被告人茹某鹏、阳某明、殷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三年不等,均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至二十万元不等。(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二、案件分析
管辖权的确定:
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比照民事侵权纠纷案件确定管辖,由被控侵权行为实施地、被控侵权结果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在本案中,北京知产认为其无权管辖,因为两被告住所地均不在北京,且在北京地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销售地不能作为管辖地。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构成:
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侵犯商业秘密罪包括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者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以上述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以及违反保密义务或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本案中,茹某鹏违反保密义务,通过盗用账号等方式非法获取并使用沈某集团的商业秘密,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刑事责任与单位犯罪:
经单位决定,以盗窃、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所得利益归属单位的,应认定为单位犯罪。
本案中,双某鼓风机公司利用茹某鹏发送的图纸及技术信息生产鼓风机并销售,构成单位犯罪。
三、实战指南
管辖权的确定:
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由被控侵权行为实施地、被控侵权结果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不属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不能以销售地作为案件管辖地点。
侵权行为的认定:
认定被告是否构成侵权要看被告实施的行为是否属于法定的侵权行为。
侵权结果发生地一定指侵权结果直接发生的地点。
商业秘密的保护:
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商业秘密保密体系,加强员工保密意识培训。
对于涉及商业秘密的技术信息,应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如加密、访问等。
综上所述,利用计算机窃取商业秘密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企业应加强商业秘密的保护措施,完善保密体系,以防止类似事件的发生。同时,在发生商业秘密侵权案件时,应准确确定有权管辖的,及时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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