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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追诉时效的理解与实务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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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方案1:

刑事追诉时效的理解与实务认定

一、刑事追诉时效的定义

刑事追诉时效,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期限。在追诉时效期限内,司法机关应当依法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超过此期限,则不得再行追诉。这是刑法中一项重要的制度设计,旨在平衡社会秩序的维护与犯罪人再社会化的需要。

二、追诉时效期限的确定

追诉时效期限的确定,以犯罪分子所犯之罪的法定最高刑为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具体期限如下:

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不再追诉;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不再追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不再追诉;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不再追诉。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核准。

三、追诉时效的计算

起点:追诉时效的起点从犯罪之日起计算。这里的“犯罪之日”通常指犯罪成立之日,即犯罪分子的行为符合犯罪构成标准之日。不同类型的犯罪,其犯罪之日的确定方式有所不同,如行为犯从犯罪行为实施之日起计算,结果犯从犯罪结果产生之日起计算等。

终点:关于追诉时效的终点,即何时视为超过追诉时效,存在不同观点。但主流观点认为,只有在审判时还没有超过追诉期限的,才能追究刑事责任。这意味着,即使案件在侦查或检察阶段已经历较长时间,但只要尚未进入审判阶段且未超过追诉时效,司法机关仍有权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

中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在追诉时效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这即为追诉时效的中断制度。

延长:追诉时效的延长有两种情形:一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的规定,在人民、机关、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二是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人民、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也不受追诉期限的。

四、实务认定中的注意事项

立案与追诉时效的关系:实践中,不能简单地理解为只要人民、机关、机关对案件进行立案,或者人民对案件受理后,就可不受追诉时效的。上述机关对案件进行立案或受理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必须具有“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情况,或者被害人已提出控告而司法机关应当立案却不予立案的,才能不受追诉期限的。

连续犯与继续犯的追诉时效:对于连续犯和继续犯,由于犯罪行为具有连续或继续状态,其追诉时效应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共同犯罪的追诉时效:在共同犯罪中,对主犯和从犯应分别计算各自的追诉时效。这是因为,共同犯罪虽然具有整体性,但每个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和地位不同,其刑事责任也应分别认定和追究。

五、案例分析

以提问中提到的故意伤害案件为例,若该案件在正常立案移送后,被压了六年不起诉,后起诉到,是否已过追诉时效?这取决于该案件所涉犯罪的法定最高刑以及是否存在追诉时效中断或延长的情形。若该犯罪的法定最高刑低于十年有期徒刑,且不存在中断或延长的情形,则六年后起诉很可能已超过追诉时效。但具体是否超过,还需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综上所述,刑事追诉时效是刑法中一项重要的制度设计,其理解与实务认定需严格遵循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的精神。在实务操作中,应充分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犯罪分子的行为性质以及追诉时效的相关规定,以确保司法公正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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