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五一七教育网。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不起诉的三种情形

不起诉的三种情形

来源:五一七教育网

有网友碰到这样的问题“不起诉的三种情形”。小编为您整理了以下解决方案,希望对您有帮助:

解决方案1:

不起诉的三种情形具体如下:

法定不起诉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1款规定,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没有犯罪事实”的含义:

犯罪行为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即这事不是嫌疑人干的,而是另有其人。

该案所涉行为依法不构成犯罪。

根本不存在犯罪行为,即犯罪行为纯属虚构。

“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即六种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定情形,如果已经追究了,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这六种情形是: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特殊规定:根据最高检《刑诉规则》之规定,对于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需要重新调查或者侦查的,应当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后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材料退回监察机关或者机关并建议重新调查或者侦查。

存疑不起诉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75条第4款规定,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对于监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若二次退回补充调查后,仍然证据不足,也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特殊情况:并不是所有案件一律都得退回二次补充侦查或者补充调查之后才能作不起诉决定。而是强调对于二次补充侦查或者调查之后仍然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时,一律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根据最高检《刑诉规则》之规定,检察机关对于经过一次退回补充侦查或者补充调查的案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再次退回补充侦查或者补充调查必要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在实践中,检察机关可以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确定是退回补充侦查或者补充调查一次还是二次,当然最多不能超过二次。

“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情形:最高检《刑诉规则》确定了下列五种情形:

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的。

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的。

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

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

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不符合逻辑和经验法则,得出的结论明显不符合常理的。

后续处理:检察机关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后,如果出现新的证据,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重新起诉。

酌定不起诉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2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此即酌定不起诉,也叫相对不起诉。

后续处理:如果发现不起诉决定确有错误,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撤销不起诉决定,提起公诉。

三种不起诉决定的共同程序要求:在作出三种不起诉决定时,均需报经检察长决定。如果是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以及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拟作不起诉决定的,应当报请上一级批准。

Copyright © 2019- 517ttc.cn 版权所有 赣ICP备2024042791号-8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