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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成立的条件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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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网友碰到这样的问题“业主委员会成立的条件和程序”。小编为您整理了以下解决方案,希望对您有帮助:

解决方案1:

业主委员会成立的条件和程序

一、业主委员会成立的条件

业主大会的成立为前提:

一个物业服务区域内,出售并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首套物业出售并交付满两年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乡(镇)或者事处申请筹备召开业主大会首次会议。

二、业主委员会的成立程序

首次业主大会的筹备与会议召开:

提出书面申请,建立筹备组:

业主向事处、乡镇提出组成业主大会筹备组的书面申请。

事处、乡镇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复,并会同县级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

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代表、事处或者乡镇代表、居(村)民委员会代表等组成,人数应为7人以上单数,其中业主代表所占比例不得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一半。筹备组组长由事处或者乡镇代表担任。

筹备组成员名单及基本情况应当自确定之日起3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筹备工作:

确认并公示业主身份、业主人数以及所拥有的专有部分面积。

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草拟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依法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

制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

制定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完成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上述工作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对公告内容有异议的,筹备组应当记录并作出答复。

召开首次业主大会:

筹备组应当自组成之日起90日内(业主的投票时间不包含在90日内)完成筹备工作,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之日起成立。

选举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需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由5至11人单数组成。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并符合以下条件: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

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

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推选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日内召开首次业主委员会会议,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约定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选举主任、副主任,明确业主委员会成员职责。

备案: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将业主大会成立情况、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委员会成员、候补成员基本情况等材料向物业所在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情况及时书面告知相关事处或者乡镇。

物业所在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材料之日起10日内向业主委员会出具备案证明。

图片展示:

以上即为业主委员会成立的条件和程序的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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