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网友碰到这样的问题“行政复议范围包括哪些?”。小编为您整理了以下解决方案,希望对您有帮助:
解决方案1:
在税务争议中,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当事人仅能针对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具体而言,这包括但不限于征税行为,如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以及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还有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单位和个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
除此之外,还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管理行为,比如发售、收缴、代开等,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以及各类行政处罚行为,如罚款、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税权。
行政复议法并未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其管辖范围,但设定了规范性文件审查制度。若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该规范性文件的审查请求。不过,当事人只能在申请具体行政行为复议时一并提出,不能单独对文件规定提出审查申请。
规范性文件审查的范围限于国家税务总局和其他部门的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地方的规章以下的文件,还包括总局以下各级税务机关和地方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值得注意的是,当事人不能单独对文件规定提出审查申请,只能在申请具体行政行为复议时一并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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