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网友碰到这样的问题“一审,二审再审后有证据证明向哪级申请再审”。小编为您整理了以下解决方案,希望对您有帮助:
解决方案1:
一审、二审、再审后有新证据证明原判决错误时,申请再审的层级需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主要分为以下三类情形:
一、一般原则: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再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部分条文表述为第二百一十条),当事人对已生效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原则上应向作出终审判决的上一级申请再审。具体适用场景包括:
基层一审、中级二审维持的案件:若一审由基层作出,二审由中级维持原判,则再审申请应向高级人民提出。中级一审、高级二审终审的案件:若案件经中级一审、高级二审后生效,则再审申请应向最高人民提出(非巡回法庭管辖区域)。二、特殊情形:可向原审人民申请再审以下两类案件允许当事人选择向原审申请再审: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双方均为公民的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若案件一方当事人人数超过十人,或双方均为公民(如自然人之间的民事侵权、合同纠纷等),当事人既可向上一级申请再审,也可直接向原审申请。例如,公民甲与公民乙因借款纠纷诉至基层,一审判决后经中级二审维持,双方均可选择向中级或基层申请再审。最高人民巡回法庭管辖的案件:若案件属于最高人民巡回法庭巡回区内(如第一至第六巡回法庭辖区),且生效裁判由高级作出,则应向对应的巡回法庭申请再审,而非直接向最高人民本部提出。三、其他特殊情形小额诉讼案件:根据《民诉法解释》第424条,对小额诉讼程序作出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应向原审申请再审。执行异议被驳回的案外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及《民诉法解释》第421条,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被驳回后,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向作出原判决、裁定的申请再审。被遗漏的必要共同诉讼人:根据《九民纪要》第121条,必要共同诉讼中漏列的当事人申请再审时,管辖及申请期限起算点需按特殊规定处理,但通常仍以原审或上一级为管辖主体。再审申请的条件与期限:当事人申请再审需满足法定条件(如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等),并应在判决、裁定生效后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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