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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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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网友碰到这样的问题“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小编为您整理了以下解决方案,希望对您有帮助:

解决方案1:

若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行政机关应不予撤销。具体分析如下:

一、法律依据与核心原则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当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时,即使行政许可的取得存在违法情形(如程序违法、主体不适格等),行政机关也不得撤销该许可。这一条款体现了行中公共利益优先原则,即在合法性审查与社会效益的平衡中,优先保障公共利益的稳定性。例如,若某企业获得的排污许可存在程序瑕疵,但撤销该许可将导致周边居民用水安全受到威胁,此时行政机关应维持许可效力。

二、公共利益优先的合理性公共利益通常涉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社会秩序或重大经济利益。若因行政许可的违法性而直接撤销,可能引发连锁反应:

社会秩序混乱:如撤销交通运输企业的经营许可,可能导致公共交通瘫痪;重大经济损失:如撤销已投入运营的基础设施项目许可,可能造成国家财产浪费;公共安全风险:如撤销危险品生产企业的许可,可能引发安全事故。因此,法律通过“不予撤销”的例外规定,避免了“合法性绝对优先”可能导致的极端后果。

三、实践中的平衡机制行政机关在适用该条款时,需通过利益衡量程序判断公共利益受损的可能性及程度。例如,若撤销许可仅影响个别企业利益,而公共利益未受实质威胁,则仍可撤销;但若撤销将导致区域性供电中断、医疗资源短缺等,则需维持许可。这一过程体现了行对比例原则的遵循,即行政手段与目的之间需保持适度关系。

四、法律效果的延伸该条款并非纵容行政许可的违法性,而是为后续补正措施提供空间。行政机关可通过责令整改、罚款等方式纠正违法行为,同时避免因撤销许可引发更大危害。这种“维持效力+事后追责”的模式,既保障了公共利益,也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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