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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继承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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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网友碰到这样的问题“转继承的性质”。小编为您整理了以下解决方案,希望对您有帮助:

解决方案1:

转继承的性质是遗产所有权的转移,而非继承权的转移。

分析说明:

核心问题:转继承的客体是被转继承人继承的遗产还是被转继承人的继承权。

立法变化:

原来最高人民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司法解释第52条中规定的是“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

《民法典》继承编第1152条中规定的是“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

这种前后法律规定不同表述上的变化,体现了关于转继承性质方面的观点变化和立法取向。

间接继承说(遗产所有权转移说):

《民法典》继承编采取的是“被转继承人继承的遗产”的观点,即间接继承说。

继承权是一项人身权利,是与自然人的特定身份直接相关的民事权利,不属于遗产,继承权本身不可继承。

只有被转继承人基于其对被继承人的继承权而分得的遗产,才具有财产性,才具有可继承性。

转继承人并非基于继承被转继承人的继承权而分得遗产,而是基于自己本身对被转继承人的继承权(因被转继承人已死亡,故实际上是基于与被继承人的关系及法律规定)而分得该遗产。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该遗产在被继承人死亡时已经发生权利变动,此时该遗产即属于被转继承人生前“应得”(注意是应得,而非已有)的财产,从而在被转继承人死亡时成为了被转继承人的遗产。

尽管该遗产在被转继承人死亡时尚未进行分割,被转继承人是否能够分得遗产及其分得份额的多少尚不确定,但这不影响遗产权利已经属于被转继承人享有的认定(即此时被转继承人“应得”的这部分遗产,已经视为其遗产)。

直接继承说(继承权转移说):

认为转继承是继承权的转移,不是遗产所有权的转移。

认为转继承人是基于继承了被转继承人的继承权而直接继承分得被继承人的遗产。

认为遗产所有权只有在遗产分割后才产生,而被转继承人在遗产分割前就已经死亡,其并不享有遗产的所有权。

但该观点对《民法典》继承编第1152条的解释与间接继承说存在分歧。

司法实践意义:

转继承性质的确定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尤其是在认定转继承的遗产是否属于被转继承人的夫妻共同财产时。

这与被转继承人的配偶和其他转继承人的利益息息相关。

综上所述,转继承的性质是遗产所有权的转移,即间接继承说。这一观点在《民法典》继承编中得到了体现,并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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