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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的四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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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网友碰到这样的问题“不起诉的四种情形”。小编为您整理了以下解决方案,希望对您有帮助:

解决方案1:

不起诉的四种情形:

一、法定不起诉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7条和第16条的规定,具有以下7种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的事实:即经过审查,确认犯罪嫌疑人并未实施被指控的犯罪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即使犯罪嫌疑人实施了某种行为,但因其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按照法律规定不构成犯罪。犯罪已经过了追溯时效的:犯罪行为发生后,经过法律规定的追诉期限,司法机关不再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例如,某罪名的最高量刑为5年,若超过5年机关未发现,则过了追溯时效。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犯罪嫌疑人因特定原因被国家特赦,免除其刑罚。依照《刑法》规定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是撤回告诉的:某些犯罪,如侮辱、诽谤等,需要被害人亲自告诉才处理,若被害人未告诉或撤回告诉,则不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死亡,则诉讼程序终止,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他法律规定的免于追究刑事处罚责任的:除上述情形外,其他法律规定可以免于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情形。

二、酌定不起诉

又称相对不起诉或微罪不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2款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具体情形包括:

犯罪嫌疑人域外犯罪,在国外已受过相应刑事处罚的:为避免重复处罚,在国内可免除处罚。犯罪嫌疑人是聋哑人或者是盲人犯罪的:因其生理缺陷,可能对其行为认知能力有限,可酌情不起诉。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的:为保护合法权益或避免更大危害而采取的防卫或避险行为,不构成犯罪。处于犯罪的预备阶段或犯罪终止的:犯罪行为尚未实施或已主动停止,社会危害性较小。犯罪嫌疑人系从犯、协从犯的: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可酌情不起诉。犯罪嫌疑人系自首、有重大的立功等的:因其主动投案或立功表现,可酌情减轻或免除处罚。

三、证据不足不起诉

又称存疑不起诉,具体分为两种情况:

案件经过最多两次的退回补充侦查后,人民依然认为证据不足:在案件审查过程中,若经过多次补充侦查,仍无法收集到足够的证据支持起诉,则作出不起诉决定。发现存在非法取证行为,排除后其他证据不能证明犯罪嫌疑人犯罪的:若在审查过程中发现非法取证行为,并依法排除后,剩余证据无法证明犯罪嫌疑人犯罪的,也应作出不起诉决定。

四、附条件不起诉

仅适用于未成年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2条的规定,适用条件主要包括:

对象是未成年的犯罪嫌疑人:即犯罪嫌疑人为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刑罚为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犯罪情节和法律规定,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刑罚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符合起诉条件:即案件符合起诉的基本条件和要求。必须要有悔罪的表现: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需表现出真诚的悔罪态度和行为。

在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人民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并设定一定的考验期,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遵守相关规定并表现良好,则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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