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东会决议 江西鑫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于2011年05月18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了股东会全体会议。
本次股东会会议于2011年04月30日通知全体股东到会参加会议,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会会议已按《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通知全体股东到会参加会议。股东会确认本次会议已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之有关规定有效通知。
出席会议的股东为持有公司100%的股权,会议合法有效,由公司总经理卢梅月主持,本次股东会会议的招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就公司对浙江鑫顺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晶科能源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为:2011-JKNH-0518-0446的销售合同中浙江鑫顺光伏科技有限公司的支付货款义务提供连带保证责任,保证金额为浙江鑫顺应向浙江晶科支付的合同款项(包括但不限于违约金、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全体股东一致同意该决议。
股东签名或盖章:
二0一一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