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法定继承公证提供的资料
一、被继承人的资料
1、提供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如医院、门出具的死亡证明、派出所的户口注销证明、火化证明等,如在外地死亡的请提供经公证的死亡公证书)
2、被继承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及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离婚证、未婚证明)等材料。
3、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请按样本提供,写明被继承人的配偶及婚姻状况、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形成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包括婚生子女、养子女、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非婚生子女)等情况,由被继承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必须附盖有单位人事部门印章的人事档案复印件)出具证明,如申请人无法提供前述证明材料的,可提供知晓其亲属事实的其他相关组织、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如被继承人的户口是非深圳户口的,该《亲属关系证明》必须经当地公证部门公证。
4、提供被继承人遗留的财产相关证明。如房地产证、存款凭证、股票等。如果遗产在的动产,须提供遗产税署出具的遗产清单。
二、继承人的资料(即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中所列明的每位继承人的相关资料)
1、每位在世继承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未成年子女提供出生证。
2、如继承人中有死亡的,必须另行提供该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如医院、门出具的死亡证明、派出所的户口注销证明等,如在外地死亡的请提供经公证的死亡公证书)
4、如继承人中有放弃继承权的,应由该继承人亲自到我处或其居住地公证处办理《放弃继承
权声明书》公证。
5、继承人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到我处办理继承手续的,必须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委托其他人办理。
如果继承人或被继承人是居住在港澳的,上述材料需由司法部委托的律师或澳门有关机构予以证明,并经中国法律服务()有限公司确认;如果继承人或被继承人是居住国外,上述材料应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温馨提示:1、因继承权公证属于相对比较复杂的公证类型,所以需提供的资料比较繁琐。2、本处尽可能的向您列明办理此项公证所需证明资料,因每件公证的具体情形不同,不排除承办公证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资料,并以承办公证员要求提供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