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洁生产审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清洁生产,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环境污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从事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清洁生产审核是指对企业生产和服务过程中的资源利用、能源消耗、污染物排放等进行全面、系统的分析,以提出减少环境污染、提高经济效益的方案和措施。
第二章 审核范围
第四条 清洁生产审核应覆盖企业生产和服务的全过程,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采购、生产加工、产品销售、废物处理等环节。
第五条 重点审核内容应包括资源利用效率、能源消耗水平、污染物排放情况、环境管理水平和潜在的清洁生产改进措施等。
第三章 审核的实施
第六条 企业应定期进行清洁生产审核,并建立相应的审核制度和档案。
第七条 审核过程应遵循科学、公正、透明的原则,采用合适的方法和工具,确保审核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 审核结果应作为企业制定改进方案和实施清洁生产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审核的组织管理
第九条 国家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全国清洁生产审核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十条 地方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清洁生产审核的具体实施和监督工作。
第十一条 企业应设立或指定专门的清洁生产审核机构或人员,负责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第五章 奖励和处罚
第十二条 对于在清洁生产审核中取得显著成绩的企业和个人,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部门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三条 对于未能按照本办法进行清洁生产审核或审核结果不实的企业,环境保护部门应依法予以处罚,并责令限期整改。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环境保护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的修改权归环境保护部所有,修改后的办法应经环境保护部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十六条 本办法与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注:以上内容仅为示例,实际制定清洁生产审核办法时应结合地方或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