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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诉讼法对比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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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 地域管辖 1、最初作民事诉讼法 (1)被告所在地(经常居住刑事诉讼法 (1)犯罪地(即犯罪行为发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地)管辖为一般原则,原告所在生地)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包行政机关所在地法管辖为例外规定;(22-23) 括户籍所在地、居所地)管辖为辅; 院管辖。经复议改变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管辖; (2)民事诉讼中有大量的特( 离婚管辖的特别规定; 特殊地域(2)最初受理地审判为主,殊地域管辖的规定。(24-35条) 主要犯罪地管辖为辅; (3)刑事诉讼中也有一些特殊地管辖9种;专属管辖:不动产,港口,域管辖的规定。 2、对被继承人死亡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被告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学习工作地 冲突解决:最先受理 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在地。 制措施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或原告对于两个以上人民都有管辖权时的冲突解决:最先立案 所在地管辖; 3、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管辖。 冲突解决:最先收到起诉状 管辖异议 接到应诉通知10日内 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应当在审限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争议的人民分别逐级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指定管辖。 管转移 能。上级法能。上级有权审理下级法不能。依法应当由上级人民管辖权向下院可以把自己管辖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也可以把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不能指定下级法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院管辖。 移交下级审判 人民审理。下级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审理的,可以报请有上级审理。 注: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而向中院提起公诉的普通刑事案件,中院受理后,认为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可依法审理,不再交基层审理。 起诉条件 (1)原告是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有明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4)属于人民受案范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公诉: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按审判管辖规定,向提起公诉。 自诉:(1)属于刑诉法170条规认为具体行政行为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确的被告;(3)有理由; 定的案件;(2)属于本院管辖的;(3)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能证明被4、属于人民受理民事诉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告诉的;(4)有明确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管辖。 围和受诉人民管辖。 反诉条件 无 1、本诉的被告向本诉的原告提出; 2、须在本诉进行中(受理后至辩论终结)提出; 3、须向受理本诉的提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 1、对象是本自诉案的被告人; 2、反诉的内容与本案有关; 3、反诉的案件属于:告诉才处理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4、反诉应在诉讼过程中即最迟在出,且受诉对反诉有管辖权; 自诉案件宣告判决以前提出。 4、须与本诉适用同一诉讼程序; 5、须反诉与本诉间存在牵连关系。 受收到起诉状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立1、公诉(普通程序):7日内决理及向被之日起7日内决定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定受理,将起诉状副本至迟在开告人(被立案,5日内发送被告人。被告收到后15日内提出答庭10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 告)送达起应诉通知书;7日辩状,收到后5日内送达原告。 诉书副本内不能决定是否立的期间 案时,应先立案;不立案也不裁定时,当事人向上一级申诉或起诉,符合条件的应受理。 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 无 1、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情形:(一)案件事实清楚、2、公诉(建议按简易程序):3日内受理; 3、自诉:2至15日受理。 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 证据充分的; 2、不适用简易程序: (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 (2)已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 (3)发回重审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 (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人民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适用简易程序。 不适用情形:(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三)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 (四)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 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的情形 无 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化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可以转为普通程序,并组织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同时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 1、公诉案被告人不构成犯罪; 2、公诉案被告人应当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应删除); 3、公诉案被告人当庭翻供,否认审理期限从立案的次日起算。 犯罪事实; 4、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5、其他。 审理期限从决定转为普通程序之日起计算。 提交答辩状 诉(诉讼参加人: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证人、员 当事人 人 法与被代理人护关系 诉讼代理人 理人 法定诉讼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指定诉讼代公诉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 自诉案件: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 附带民事: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 近配偶、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女。 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 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 原告、被告、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10日 收到之日起15日内 不提交答辩状,但被告及辩护人在开庭前5日提供有关材料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勘验、翻译人讼参与人 鉴定人、勘验人员和翻译人员 共同诉讼人、第三三人、诉讼代表人 定代理人 之间存在亲权或监亲属范围 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弟姐妹。 注:刑诉中的近亲属往往与辩护人的资格结合在一起。如果是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可以成为辩护人(不是近亲属的,也可以担任辩护人,法律规定的是监护人、亲友)。 一审审限 立案之日起普简易程序 别程特普通程序 程序 简易3个月,有特殊情通程序 况要延长的,由高院批准(高院要延长的,由最高院批准)。基层申请延长的,报请高院,立6个月内立案之日起3个序 30A:公诉和被告人适用案之日起月,不得申请延长。 发回重审和再审不被羁押的自诉:2个月,简易程序审日,至迟不得超过3个月;理案件,人从立对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民应当案之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在受理后二日或件,及有刑诉法第一百十日以内审公告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结;对可能期满(交通不便边远地区;判处的有期之日 重大犯罪集团;流窜作徒刑超过三案;涉及广,取证难的年的,可以选重大复杂案件)规定的延长至一个情形,经上一级批半月。 审结;有特同时报中院备案。 得适用 殊情况要延长的,报请本院院长批准,最长不超过6个月,还要延长的,报请上级批准。 民资格案准决定,可再延长3个除外 月;因特殊情况还需延长的,经最高院批准;B:被告人未被羁押的自诉:6个月, (1)调解在民事诉讼中是一上,只要案件性质适合调解,人民法1、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可以进行项基本原则,在自愿和合法的基础调解; 2、对刑诉法第170条前两项规定院都可以进行调解。(可以——选择) 的(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2)对离婚案件,人民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自诉可调解; 必须首先进行调解。(应当) 人民审调解 适用调解。但人民审理行政赔偿诉讼案件可以适用调解。 3、对公诉、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3)下列简单民事案件,人(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事责任,而机关或者人民不1、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 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自诉,2、劳务合同纠纷; 3、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 4、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 5、合伙协议纠纷; 6、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 不适用调解。 理的行政案件,不民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行调解: 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作出判决的期限 一审:立案1、普通程序:立案之日起6普通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和被告之日起3个月内。 个月内,有特殊情况,由本院院长批人被羁押的自诉案件:2个月。至迟不得二审:收到上诉状之日起2个准,可延长6个月,还需延长报上级超过3个月,有法定情形之一的,经上批准; 一级批准可再延长3个月; 月内。 特殊情况需延长,须经高院或最高院批准。 2、简易程序: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 3、对判决的上诉案件: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特殊情况由本院院长批准延长; 4、对裁定的上诉案件: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终审裁定。(没有可以延长的规定) 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未被羁押的自诉案件:6个月。简易程序:20日;可能判处有期徒刑超过3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判决上诉、抗诉和裁定上诉、抗诉的案件:2个月,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或者有第156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高院批准或决定可再延长2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由最高院批准。最高受理的上诉、抗诉案件,其审理期限由最高院决定。 送达判决书时间 上诉期限 人民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宣判后10日内向当事人送达判决书。 人民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5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人民 判决:15判决:15天;裁定:10天;判决:10天(被害人5日内请检天;裁定:10天;法律规定当事人只能对“不予受理、察院抗诉);裁定:5天; 对附带民事法律规定当事人只管辖权异议、驳回起诉”3种特定的判决或裁定上诉期限按刑事部分确定期能对“不予受理、裁定上诉,对其他民事裁定不准上限;原审附民事另行审判的,上诉期限管辖权异议、驳回诉。 起诉”3种特定裁定上诉,对其他民事裁定不准上诉。 (同行诉法) 按民诉规定。 上诉主体 一审原告、被告和第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经授权的委托代理人。 1、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 2、诉讼代表人; 3、有请求权的第三人、1、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2、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 3、附民诉当事人和法定代理人对附民诉部分有上诉权;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刑事判决不服,只能请求抗诉。 一审判决承担责任的无请求权的第三人。 上诉 逾期不提起法律规定当事人只能对“不法律没有规定可以提起上诉、上诉的,,人民予受理、管辖权异议、驳回起诉、驳抗诉的刑事裁定的种类。 的第一审判决或裁回破产申请”的裁定提起上诉,对其定发生法律效力 他民事裁定不能上诉。 二审审限 2个月,有特殊情况要延长院要延长,由最高院批准)。 1、不服判决: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特殊情况需延长,报请1、2个月; 2、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或者有第156条规定情的,由高院批准(高本院院长批准; 2、不服裁定:立案之日起3形之一的,经高院批准或决定可再延长20日内作出终审裁定。没有特殊情况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由最延长的规定。 高院批准。; 3最高受理的上诉、抗诉案件,其审理期限由最高院决定。 二审范围 对原审第二审审理应围绕当事人上二审应当就一审判决认定事的裁判和被诉具体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审查,当事人没提出请求的,不予审或者抗诉范围的。 进行全面审查 查;但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的除外。 二则 应当对原审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1、二审就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审审判原的裁判和被诉用法律进行审查,但判决违反法律禁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抗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止性规定,侵害社会公共他人利益除诉范围; 合法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范围。 二审被诉行政机关不得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 二审维持原判的形式 当再审 再审审限 应当在判效力后2年内提出 按一审程序再审原是一审终结的用一审3个月审结:要延长的,经本院院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规定 法律对申诉和提起再审没有期限判决 判决 裁判 外。 2、上诉不加刑(抗诉、自诉人上诉除外)。 事人提起决、裁定发生法律力后2年内提出 审理的,3个月作程序;原是二审终结的,用二审程序;长批准,可延长3个月。 出裁判,有特殊情提审的,按二审程序。 况要延长的,由高院批准(高院要延长,由最高院批准)。 按二审程序审理的,2个月作出裁判,有特殊情况要延长的,由高院批准(高院要延长,由最高院批准)。 申诉期限 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2年为不变期间)。 刑罚执行完毕2年内。 不予受理 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不予受理 可以对同一请求再次起诉。自诉案件除因证据不足撤诉的外,(但离婚和好与维持收养关系无新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说服自诉人撤回情况在6个月内不得再起诉。)(因起诉,或裁定驳回起诉。有新证据的,未交纳受理费而再次起诉或上诉并应当受理。(调解结案后反悔的,不再交纳费用的应受理。) 受理。) 1、危害案件、恐怖活动中院管辖 1、确认发申请案,宣告专利多) 无效或维持案,强制许可案); 2、海关处理案(纳税和行政处罚案); 案件 1、重大涉外案件 (标的大或明专利权案(专利案情复杂或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众案件。 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2、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通刑事案件。 3、外国人犯罪的案件。(应删除) 3、最高人民确定由中级管辖的案件,包括:海事、海商案件;专利纠纷案件;涉港澳台重大3、对国务民事案件;标的大或诉讼单位属省、院各部、省、自治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的经济纠纷。 区、直辖市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 4、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被告为县级以上且基层不适宜审理,共同诉讼、集团诉讼,重大涉外行政,涉港澳台,其他)。 再审对原判决的态度 证据形式 (一)书证; (二)物证; (一)书证;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能够单独地、直接地证明事实能够单独的直接指明案件主要事应当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不能停止原判决的执行。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三)视听资料; (四)证人证言; (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的陈(五)当事人的陈述; 述; 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六)鉴定结论;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 直 接证据 间接证据 的证据 单个证据无法证明待证事实,可能证明待证事实。 实的证据 不能单独直接指明案件主要事实,需要通过与其他证据联系在一起,才需要与其他证据结合才能证明的证据。 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 1、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方式取证; 2、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证。(如在他人家里安装等所获取的一切证据) (民事证据规定6)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新《刑事诉讼法》第54条) 调证 依申请调取 证;依职权调取的证据可由法庭进行说明并听取当事人意见(无须质证) 取证据质的证据由当事人质审判组织 1、不适用独任制。 2、由审判员、陪审员组3人以上的合议庭 1、简易程序独任制。 2、特别程序独任制,但选民案、重大疑难案除外。 1、简易程序:可由1人独任。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应当组成合议庭。 2、普通程序:由审判员3人或审3、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判员、陪审员3人组成合议庭。 陪审员组成合议庭,数目为单数。 4、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数目为单数。 5、再审案件另行组成。 3、上诉(或抗诉):审判员3—5人组成合议庭。 4、高院、最高院审理一审案件,由审判员3—7人或审判员、陪审员3—7人组成合议庭。 5、死核、死缓复核:由最高院、高院审判员3人组成。 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 回避人员 审判长 员 审判长 审判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审判人员、员、翻译人员、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 回1、与本案有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当事人、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避事由 利害关系。 2、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到公正处理案件的。 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亲属。 2、本人或他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到公正处理案件的。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到公正处理案件的。 回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负责人决定;院长回避由本案审判委员避决定及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回避,分别由院长、检察长、机关被申请人判长决定。 员工作是会决定;检察长和机关负责人回避,(“其他人员”包括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否应停止 由同级人民检察委员会决勘验人) 定。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行政复议案件中不服决定申请复议的,复议期间不停止参与本案工作) 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员的回避,由人民院长决定。 对出庭的检察人员、员提出回避申请的,人民应当通知指派该检察人员出庭的人民,由该院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 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其回避问题由院长决定。要求机关负责人回避,应当向机关同级的提出,由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案件的工作 即:开始先暂停,复议不停止,侦查不停止 回避复议 无明确规定 对回避申请3日内决定,院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不涉及国家秘律另有规定的不公开。 1、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驳回申请决定后,不服决定,5日复议决定。 1、有关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 2、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申请人不服决定,申请复议一次,法内申请复议一次,有权机关3日内作出公开审理 密、个人隐私和法或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 2、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公开审理。 离婚、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可以不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 3、当事人提出申请的确属商业秘密的,应当决定不公开。 是在宣判前,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的,人民可以(1)公诉案件:在宣判前,人民否准许 撤诉 准许,也可以裁定不予准许;不准许原告撤诉的,可以要求撤诉的,人民可以裁定在原告拒不到庭时作出缺席判决 准许,也可以裁定不予准许; (2)自诉案件:在宣判前,自诉人出于自愿撤诉的,人民应当准许。 按原告未按期费,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或者提出申请未经批准的,按自动撤处理后,原告在法定期限内再次起诉,并依法解决诉讼费预交问题的,人民应当予以受理 1、原告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2、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1、自诉案件的原告经两次传唤不到庭的。 2、自诉案件的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3、公诉案件在补充侦查期间内没有提请恢复法庭审理的。 4、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经传票传许可中途退庭的。 撤诉处理 限预交案件受理庭的。 3、原告或上诉人未按时交纳诉处理。在按撤诉诉讼费的。 注:原告包括(无民事行为能请求权的第三人) 力的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或有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撤1、原告撤1、撤诉或按撤诉处理后,当1、公诉:裁定准许抗起诉的,不予受理; 2、自诉: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诉后能否诉后以同一事实和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诉的,没有新事实、证据,重新再次提起理由重新起诉的,应受理; 起诉 不予受理; 2、撤诉或按撤诉处理的离婚2、但未按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6自诉人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不予期交受理费而按撤个月内又起诉的,不受理(被告不受受理。 诉处理的,原告在此限)。 法定期限内再次起诉,并解决诉讼费预交问题的,应予受理。 申公民、法人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当事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请恢复诉或者其他组织因不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其他正当理由而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讼的期日 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除后五日以内,可以申请继续进行应当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决定。 在期满以前完成的诉讼活动。是否准许,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由决定 延期审理 无明确规定 1. 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2. 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3. 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1、需要重新通知新的证人到庭,由人民裁定。 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勘验的。 2、检查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1个月补调查的。4. 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充完毕); 3、由于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审判的。 4、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律师为其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的。 5、辩护人依照有关规定拒绝继续为被告人辩护的,合议庭应当准许,如果被告人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延期。 6、变更、追加起诉而需要给辩护人必要的时间准备辩护意见的。 中止审理) 1、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一)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 (二)被告人脱逃的; (三)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止诉讼(中加诉讼的; 2、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尚未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 确定其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理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 (五)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因情况不再适用简易程序的。(新《刑事诉讼法》5、本案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第200条) 尚未审结的; 6、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行诉法加:发现裁判文书或者裁决文书认定的事实有重大问题的;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送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终止审理 1、原告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近亲属放弃诉讼权利; 1、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1、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2、已过追诉时效的; 3、经特赦免除刑罚; 4、告诉才处理,没告诉或撤回告诉;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或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 2、被告死亡,没有遗产,2、作为原告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 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后,其权利义务承受人放弃诉讼权利; 3、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3、原告死亡、一方当事人死亡。 丧失行为能力、法人终止90日无人继续诉讼。 提已发生法律效1、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1、原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上确起审判监力的判决、裁定确有判决、裁定的; 督程序的错误: 理由 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有错误的; (1)有新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2)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1、原判决、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裁定认定的事实主要证据不足; 2、原判决、裁定适用的法律确有错误; 3、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判; 4、其他违反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4、违反法定程序,可的; 能影响公正裁判; 2、原判决、裁定在适用法律上错5、审判员审理案件时,有误的; 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对已发生效力的解除婚姻判3、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4、审判人员审案时贪污受贿,徇决、按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法律、法规的情形。 私舞弊,枉法裁判。 破产还债程序、再审维持的案件不得申请再审。 强制措施 训诫、责令具拘传、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拘传、在法庭审判过程中,结悔过、罚款、拘留 罚款、拘留 其中,罚款为1000元以下,不分单下, 位和个人 单位1000—30000元间 其中,罚款:个人1000元以取保候审、如果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监视居住、人员违反法庭秩序,审判长拘留、逮捕 应当警告制止。对不听制止的,可以强行带出法庭;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不分单位个人)或者15日以下拘留。注:这是刑诉法中的司法拘留,而非刑事拘留。 决案件是否停止原裁判的执行 拘传的适用条件 裁定再审同时写明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情况紧急不停止。 定再审的时,口头通知后10日内发出裁定书。 无 1、拘传属于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2、适用对象:只能是必须到庭的被告人;或者必须到庭的,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3、必须经过两次传票传唤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4、法律没有规定拘传可以持续1、拘传属于刑事强制措施; 2、公检法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在必要时决定适用拘传,不以经过传唤为要件; 3、一次拘传持续最长时间不得超的最长时间,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过12个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定不得超过24小时(只适用于执行中) 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拘 谁决定、谁讯问;谁讯问、谁通知 留、逮捕负责通知家属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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