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地税发„2010‟32号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
修改《四川省地方税务局教育费 附加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稽查局,各扩权试点县、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第448号令)‣及•财政部关于对从事生产卷烟的单位征收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明电„2005‟001号)精神,现对•四川省地税局教育费附加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地税发„1994‟26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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率为3%,分别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三资企业’暂不征收教育费附加。
自2005年10月1日起,对从事生产卷烟的单位全额征收教育费附加,即从事生产卷烟的单位缴纳的、消费税税款所属期为2005年10月1日以后的,一律按其实际缴纳、消费税税额的3%征收教育费附加。”
二、将第五条修改为:“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工作,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教育费附加率,确保教育费附加及时、足额征收”。
三、删去第二、第三、第四条。
附件:•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有关问题的
通知‣
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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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2010年3月23日 打印:凌云 校对: 基金管理处 梁本成 (共印90份)
附件: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
教育费附加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川地税发„1994‟26号 2010年3月22日修改)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稽查局,各扩权试点县、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第448号令)‣及•财政部关于对从事生产卷烟的单位征收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明电„2005‟001号)精神,现就我省教育费附加征收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三资企业”暂不征收教育费附加。
自2005年10月1日起,对从事生产卷烟的单位全额征收教育费附加,即从事生产卷烟的单位缴纳的、消费税税款所属期为2005年10月1日以后的,一律按其实际缴纳、消费税税额的3%征收教育费附加。
二、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工作,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教育费附加率,确保教育费附加及时、足额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