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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司法测试民法法条配例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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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司法测试民法法条配例题

交付是指交付占有。交付分为现实交付和观念交付。现实交付,是标的物实际控制的移转。观念交付,又称为象征交付、拟制交付。观念交付可以分为简易交付、占有改定和指示交付。现实交付标的物过手,观念交付标的物不过手。

1.《物权法》第25条就简易交付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简易交付是受让人继续占有。

例:甲2011年1月1日租给乙建筑用电梯一部。租期为12个月,至7月1日,甲、乙签订买卖合同,将该电梯出卖给乙。至2012年1月初,甲起诉乙要求支付12个月的租金。法律教育网

问:甲、乙之间为何种交付?何时为交付,要求支付12个月租金是否正当?

答:甲、乙之间为简易交付。买卖合同成立时为交付之时。要求支付12个月租金不正当,因交付之后不发生租金。

2.《物权法》第26条就指示交付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

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指示交付是第三人继续占有。

例:甲于2011年5月1日将一幅国画交给乙有偿保管1年。甲让乙开具一张收条,条上写到:“任何人持此条可来取画。”至2011年6月4日,甲将此画以15000元的价格卖给丙,并将收条交给丙。甲、丙约定, 7月1日前,丙将画款交清。丙持条于6月6日去乙处取画,发现乙瞒着甲,于6月5日以自己的名义将画以2万元的价格卖给了丁,对丁已经交付。甲拒绝追认乙的行为,但丁毫不知情,是善意之人。至7月1日,丙未向甲交款,甲追索。丙主张自己有履行抗辩权。

问:甲、丙之间为何种交付?何时为交付?丙拒绝向甲付款是否正当?由谁向丁主张权利?

答:甲、丙之间为指示交付。将收条交付给丙时,为交付时间。丙无权拒绝付款。因为甲、丙完成了交付。丁已经善意取得该画的所有权,应由丙向乙主张权利。乙多卖的5000元,亦应返还给丙。

3.《物权法》第27条就占有改定规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占有改定是出让人继续占有。

例:2011年3月12日,甲卖给乙一台车床。甲欲继续使用3个月,双方于3月13日又签订了一个租赁3个月

的合同。

问: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为何种交付?何时为交付?

答:甲、乙之间为占有改定。以租赁合同成立之时为买卖合同标的物之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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