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档案管理制度
1、为了加强机关档案的管理和收集、整理工作,更加安全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根据《档案法》、《档案法实施细则》、《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乡机关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2、文件资料归档范围:
①反映乡镇机关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对乡镇机关工作、乡镇建设和历史研究具有研究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
②乡镇机关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在维护国家、集体和公民权益等方面具有凭证价值的文件材料。
③乡镇机关需要贯彻执行的上级机关、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下级机关报送的重要文件材料。
④其他对乡镇机关工作具有查考价值的文件材料。
3、机关档案管理员负责机关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立卷、保管、合法利用及向县档案局移交工作,并负责对机关各办、各村档案管理实行监督和指导。
4、机关各办在签订合同,制定招投标文件后,要及时将一份原件送交党政办主任保管留存,党政办主任于次年元月向机关档案管理员统一移交。其它文件资料各办实行每季度一交,须在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将上季度资料送交机关档案管理员保管,移交时各办负责人和档案管理员须进行清点,并在移交单上签字。所有资料要做到应交尽交和应收尽收,不得遗漏。
5、档案管理员收到文件资料后,要对资料进行整理和登记,并储存在档案室。次年4月份,由专职副组织相关人员召开档案整理工作会议,对存档资料进行核对、鉴别、检查。同时邀请县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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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局工作人员到乡机关对归档工作进行业务指导。次年5月份要完成档案整理工作并将要求上交年份的档案向县档案局进行移交。
6、对于不需要向上级档案馆移交的档案(存期为短期或10年),及近10年的所有档案,须在档案室妥善保管。机关要加强档案室的规范化、标准化建设,采取防盗、防火、防渍、防有害生物措施。档案管理员保管档案室钥匙。档案管理员需经常到档案室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确保档案存放安全。
7、档案管理员对应归档电子文件的元数据、背景信息等要及时进行相应归档。对国家秘密载体的收发、传递、使用、复制、保存、维修和销毁,由涉密人员(档案管理员)按照有关保密法规进行处理。机关人员不得擅自将文件资料、内部报刊等资料当废品出售或抛弃,办公用电脑硬盘、U盘等电子传输介质不得擅自销毁,需经档案管理员把关后,由专人监督销毁。
8、查阅一般档案须填写查阅档案审批表,并经专职副签字同意;查阅合同、工程、人事等重要资料须经专职副签字后报主要领导签字同意;调阅档案须向档案管理员提供单位介绍信,并经专职副签字后报主要领导签字同意。查阅档案须在查档室(机关打印室)进行,不得将档案带离查档室(机关打印室),未经允许不得复印。
9、全体机关人员均需遵守本制度,如有违反将通报批评;如发生档案损坏、遗失、泄密等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
10、本制度从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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