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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企业信用考核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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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企业信用考核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企业检测活动,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真实性、准确性,增强工程质量管理的科学性,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企业信用评价,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江苏省建设工程检测规程等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企业,是指具有法人资格,并取得相应资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科学、公正的开展对涉及工程结构安全及功能项目的抽样检测和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出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数据或结论的机构(以下简称“检测企业”)。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检测企业信用考核是对检测企业信用情况实行量化计分,即在考核时段内,依据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对检测企业市场行为、检测行为进行量化考核所形成的信用分值。

第三条 在淮安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并从事检测活动的本地(以下简称“市内”)检测企业及外地注册的进淮(以下简称“市外”)检测企业,其信用考核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 检测企业信用考核坚持依法、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以建筑市场信用体系为主导,以监督管理为主要手段,以工程项目为载体,实行“推动、权威发布、信息共享、统一标准、合理奖惩、社会监督”的运作方式。

第五条 淮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检测企业信用

考核管理工作。

淮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市场监管处(以下简称局市场处)牵头负责检测企业信用考核信息的收集、认定、录入和结果公布等工作。

受淮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的招投标监管、质量监管、安全监管等部门和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检测企业的信用考核信息采集单位。

第六条 检测企业信用考核管理的应用模块为“淮安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监督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

第二章 信用信息内容

第七条 检测企业信用考核信息由基本信用考核信息、日常考核信息、综合考核信息、企业自律情况四部分组成。

第 检测企业基本信用考核信息是指检测企业在市场经营中形成的自然信息。包括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在淮安市行政区域内承揽过的有效工程信息、党组织信息、从业人员等基础信息和企业受到的表彰、表扬、奖励等信息。

第九条 日常考核信息包括检测企业行为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检测企业行为信息是指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日常监管中收集到的企业行为信息;不良信用信息是指企业被通报批评、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

第十条 检测企业综合考核信息是指在检测专项检查中,对检测企业市场行为和检测行为等综合量化考核。

第十一条 检测企业信用考核实行计分制,考核总分为100

分,考核计分方式为得分和扣分两种,最终综合评价得分由基本信用分、日常考核分、综合考核分、企业自律分四部分组成。

第三章 信用信息录入

第十二条 检测企业凭企业营业执照申领企业加密锁,登录“淮安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将企业相关信息录入系统,经局市场处确认,建立检测企业信用档案。

第十三条 各检测企业的基础信息由企业登录“系统”后自行录入,并及时更新。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权限对企业录入信息在系统中进行审核和确认。检测企业在本市承接的工程信息从“淮安市建筑市场监督管理系统”内自动获取。(每个标段最多允许三类检测合同:见证取样类、专项检测类、备案类,且各类合同不超过一份。)

第十四条 表彰、表扬、奖励和批评处罚等信息审核,应当以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司法等部门的判决书、裁决书、决定书、通知书、通报、通告、公告等为依据。加分需要行政机关行文或其他机关的书面材料,日常行为扣分依据行政主管部门或内设机构书面材料。

第十五条 综合考核信息由淮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统一录入;日常监管信息由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录入、审核。

第十六条 检测企业对本企业信用信息记录存在异议的,须在公示期内向审核部门提出陈述、申辩,并提交书面申请;非企业原因查证属实的,予以变更。

第四章 评价内容和计分方法

第十七条 企业基本信用分总分为50分。其中:企业基本分20分、承接项目加分最高为15分、表彰表扬加分最高为15分。上述三项得分总和即为企业基本信用分。

具体考核内容和计分标准见附件1。

第十 日常考核分是指对检测企业在检测活动中的不良行为进行的量化扣分,扣分不封底,最低为零分。

具体考核内容和计分标准见附件2。

第十九条 综合考核分是指在检测专项检查中,对检测企业市场行为和检测行为等按照综合量化考核得分,总分为50分。企业在建所有项目综合考核的平均得分的50%即为检测企业工程综合考核总得分。

具体考核内容和计分标准见附件3。

第二十条 企业自律加分,凡是参与检测企业实名制获得附加分10分。

第二十一条 检测企业基本信用得分、专项检查综合考核得分、自律附加分之和扣去日常考核扣分,即为检测企业信用考评总得分;总分超出100分的按照100分计算。

第二十二条 检测企业信用评分不区分主增项和等级。 第二十三条 首次进入我市行政区域的“市外”检测企业初始信用分取“市外”企业在本时段信用考核平均分作为初始信用考核得分,在本考核时段内有效,下一考核时段按信用考评办法重新计算。

新取得资质的“市内”检测企业的初始信用分,取本地企业的本考核时段平均信用考核分作为初始信用考核得分,在本考核时段内有效,下一考核时段按信用考评办法重新计算。

第五章 信用考核和结果公布

第二十四条 淮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定期组织综合考核,考核范围为全市符合综合考核的工程项目。

第二十五条 在信用考核结果公布前10日停止采集信用信息,其中前5个工作日为信用考核结果公示期。如有新信息则转入下一个考核时段。

第二十六条 检测企业信用考评得分自考评公布之日起至下次考评公布之日前有效,并记入检测企业信用档案。检测企业对自身考评得分有异议的,可在当次信用考评得分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淮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反映,反映属实的予以重新考评,逾期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七条 检测企业信用考评得分在淮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向社会公布,检测企业也可通过加密锁登录“平台”查询本企业信用考评分值。

第六章 结果运用

第二十 鼓励建筑市场各主体在建筑市场活动中使用发布的信用考评结果。

第二十九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国有资金投资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项目实行招标发包的,招标人应将检测企业信用考评结果纳入招投标环节。

其他投资类型建设工程项目招标发包可以参照执行。 第三十条 评标时采用综合评标法的,其中信用分所占比例不低于10%。采用信用分的招投标项目原则上不再对奖惩和业绩进行单独计分要求。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检测企业基本信用信息的录入应保证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

第三十二条 检测企业合并重组后,在继承其承揽过的有效工程信息、党组信息、从业人员等基础信息和曾受到的表彰、表扬、奖励等信息的同时,对其之前受到的行政处罚等不良记录信息也需继承。

第三十三条 信用考核信息采集单位应按照《淮安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企业信用考核实施细则(试行)》加强检测企业考核信息采集工作,引导检测企业依法诚信经营。

第三十四条 建立信用考核管理考评机制。

淮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各信用考核信息采集单位的工作质量进行考评,并建立考评结果通报制度。

在信用信息收集、审核、上报、评价、发布等工作中,对玩忽职守、弄虚作假、隐瞒不报或徇私舞弊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十五条 信用信息采集人员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本办法的,检测企业可以向淮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举报、投诉。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1

检测企业基本信用考核内容和计分方法

一、凡具备有效《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的检测企业即可获得企业基本分20分,其中符合成立党组织条件,需要成立党组织,否则不得分。

二、根据具体情况,具备以下条件获得相应信用分值。 (一)承接项目得分。检测企业按照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承接工程项目检测合同个数(需提供有效),每个计0.5分,最高分10分;上一年度检测合同造价(以价格计算)累计达到100万计1分,不足100万按照100万计算,最高分5分,有效期12个月。

(二)工程质量表彰及其他各类通报表扬和奖励得分。同一企业、同一工程项目、同一性质的不同级别荣誉,按最高级别得分,不作累计得分,满分15分。

1.检测企业单独获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各类表彰的,每一次加2分。(最高分2分,有效期24个月)

2.检测企业单独获得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各类表彰的,每一次加2分。(最高分2分,有效期24个月)

3.检测企业单独获得淮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类表彰的,每一次加1.5分。(最高分2分,有效期12个月)

4.检测企业单独获得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表彰的,每一次加1分。(最高分2分,有效期12个月)

5.党建工作受到区级(含部门)表彰的每一次加1分;

受到市级(含部门)及以上表彰的每一次加2分。(最高分2分,有效期12个月)

6.检测企业参与国家标准编制的,每一次加1.5分。(最高分3分,有效期24个月)

7.检测企业参与江苏省地方标准编制的,每一次加1分。(最高分2分,有效期24个月)

8.检测企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加2分。(最高分2分,有效期12个月)

9.检测企业参与发明专利的,每一次加1.5分,(最高分3分,有效期24个月)

10.检测企业取得国家实验室认可证书的,加2分。(最高分2分,有效期12个月)

附件2

检测企业日常考核内容和计分方法

一、发生或出现以下情形时,根据具体情况给予扣分 (一)通报批评扣分

1.在建筑活动中受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江苏省通报批评每一次扣4分,有效期24个月。

2.在建筑活动中受到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淮安市通报批评每一次扣3分,有效期12个月。

3.在建筑活动中受到淮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辖市(区)通报批评每一次扣2分;受到辖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每一次扣0.5分,有效期12个月。

4.在建筑活动中受到行政处罚的,每一次扣2分,有效期12个月。

5.在建筑活动中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记录不良行为的,每一次扣1.5分,有效期12个月。

二、市场行为考核中发现以下情况的,根据具体情况予以扣分

(一)检测行为扣分

1.未取得相应的资质,擅自承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规定的检测业务,出具检测报告。每一起扣3分,有效期12个月。

2.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每一起扣3分,有效期12个月。

3.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每一起扣3分,有效期12个月。

4.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每一起扣3分,有效期12个月。

5.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资质。每一起扣3分,有效期12个月。

6.转包检测业务。每一起扣3分,有效期12个月。 7.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每一人次扣1分,有效期12个月。

8.未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每一起扣0.5分,有效期12个月。

9.未按规定上报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每一起扣1分,有效期12个月。

10.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档案资料管理混乱扣3分;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每一起扣3分,有效期12个月。

11.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鉴定结论。每一起扣3分,有效期12个月。

12.拒不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监督检查,在接受监督检查工作中不能如实提供机构、人员资料或提供的资料弄虚作假。每一起扣5分,有效期12个月。

13.检测人员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检测企业。每一人次扣3分,有效期12个月。

(二)检测能力扣分

1.未按照建设部141号令要求配备注册工程师(岩土、结构)。扣5分,有效期12个月。

2.检测企业技术负责人上岗资格不符合《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规程》(DGJ32/J21-2009)规定。每一人次扣2分,有效12个月。

3.检测企业检测人员配备达不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规程》(DGJ32/J21-2009)规定。每一人次扣2分,有效期12个月。

4.每个检测人员检测项目和检测报告审核人员和审核项目不符合《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规程》(DGJ32/J21-2009)规定。每次扣1分,有效期12个月。

5.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不健全,或者不能有效运行和维护。扣3分,有效期12个月。

6.检测环境不符合相关检测标准规范要求,相互之间有影响的设备设施未进行有效隔离。每次扣2分,有效期12个月。

7.使用过期作废标准进行检测,出具检测报告。每次扣2分,有效期12个月。

8.检测设备配备达不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规程》(DGJ32/J21-2009)的要求。每台扣1分,有效期12个月。

9.检测仪器设备未按时检定、校准,检定、校准证书有效期衔接有空档期,且在此期间内有使用纪录。每台扣1分,有效期12个月。

10.检测仪器设备未进行有效的维护和保养,影响检测结

果的准确性。每台扣1分,有效期12个月。

11.检测原始记录填写不准确,重要信息缺失,未能真实反映检测结果。每份扣1分,有效期12个月。

12.检测报告结果表述不准确,检测结论判定有误。每份扣3分,有效期12个月。

13.因检测过失给工程造成损失。每起扣10分,有效期24个月。

14.未按照要求参加省市建设系统组织的能力验证,或者参加但结果可疑或不满意。无故不参加的扣5分/次,不满意的扣3分/次,结果可疑的扣1分/次;有效期12个月。

(三)管理水平扣分

1.检测企业不如实报送机构和人员信息档案,或未实行实名制管理,或有人员挂靠行为。扣3分,有效期12个月。

2.检测企业未建立健全技术人员档案。扣3分,有效期12个月。

3.实名制考勤与检测报告匹配率低于90%,每月扣3分;实名制考勤与检测报告匹配率低于80%,每月扣5分;实名制考勤与检测报告匹配率低于70%,每月扣8分;实名制考勤与检测报告匹配率低于60%,每月扣10分;有效期为12个月。匹配率为该月考勤与报告匹配数比上该月总报告数。

4.远程监控不符合《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规程》(DGJ32/J21-2009)要求,有检测项目出现数据或报告未实时上传或上传的信息不完整。未上传扣5分,上传信息不完整的扣3分,有效期12个月。

5.混凝土抗压强度、砂浆抗压强度、墙体材料抗压强度、水泥抗压强度、混凝土芯样抗压强度、钢筋力学性能未采用自动采集。每起扣2分,有效期12个月。

附件3

检测企业专项检查综合考核内容和计分方法

一、检测企业综合考核是指在全市专项大检查中对检测企业的市场行为、质量行为、安全行为、实体质量、安全生产状况等进行的量化考核。

二、对检测企业的综合考核按照《检测企业专项检查综合考核内容和计分方法》(附表)进行。

三、检测企业综合考核的计分方法:

1.检测企业综合考核得分按本企业专项检查考核所有项目平均得分的50%计取;

2.每个检测项目的专项检查考核按照《检测企业专项检查综合考核内容和计分方法》(附表)进行计分;

3.在专项检查综合考核中,无法综合考核的检测项目的得分按本企业具备考核条件的项目平均分计取。

附表

检测企业专项检测综合考核内容和计分方法

项目编号: 检查日期:

序号 检查 检查内容和分值分配 项目 扣分 (对不符合规定的条款,扣除相应分值) 扣得分 原分 因 1.未取得相应的资质,擅自承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规定的检测业务,出具检测报告。 每一起扣3分,最高3分。 2.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每一起扣3分, 最高3分。 检测行为扣一 分(21分) 6.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档案资料管理混乱扣2分,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 溯的,每一起扣3分,最高3分。 7.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鉴定结论。每一起扣3分,最高6分。 1.未按照建设部141号令要求配备注册工程师(岩土、二级结构)。扣3分。 检测能力扣二 3.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每一人次扣1分, 最高2分。 4.未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每一起扣0.5分,最高1分。 5.未按规定上报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每一起扣1分,最高3分。 2.检测企业技术负责人上岗资格不符合《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规程》(DGJ32/J21-2009)规定。每 一人次扣2分,最高4分。 3.检测企业检测人员配备达不到《建设工程质量分(29分) 检测规程》(DGJ32/J21-2009)规定。每一人次 扣2分,最高4分。 4.每个检测人员检测项目和检测报告审核人员和审核项目不符合《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规程》(DGJ32/J21-2009)规定。每次扣1分,最高2 分。

5.检测环境不符合相关检测标准规范要求,相互之间有影响的设备设施未进行有效隔离。每一起 扣2分,最高2分。 6.使用过期作废标准进行检测,出具检测报告。 每一起扣2分,最高2分。 检测能力扣7.检测设备配备达不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规程》(DGJ32/J21-2009)的要求。每台扣1分,最高2分。 8.检测仪器设备未按时检定、校准,检定、校准二 证书有效期衔接有空档期。每台扣1分,最高2 分(29分) 分。 9.检测仪器设备未进行有效的维护和保养,影响检测结果的准确性。每台扣1分,最高2分。 10.检测原始记录填写不准确,重要信息缺失,未能真实反映检测结果。每份扣1分,最高2分。 11、检测报告结果表述不准确,检测结论判定有误。每份扣2分,最高4分。 管理水平扣 实名制考勤和检测报告匹配率≥90%,不扣分;扣5分;85%>匹配率≥80%, 三 分(30分) 90%>匹配率≥85%,扣10分;匹配率<80%,扣30分。 检测企业视频监控未按《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规程》(DGJ32/J21-2009)的要求。每一起扣1分, 最高5分。 检测数据未实时上传或未按规定要求上传的。每四 分(15分) 一起扣1分,最高5分。 检测报告未实时上传或上传信息不完整的。每一起扣1分,最高5分。 安全扣分 五 (5分) 远程监控扣 检测现场安全隐患处未设置安全警示牌或未设警戒线的。每一起扣1分,最高5分。 检查人签字 被检查单位签字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扣 分 情 况 得分 情 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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