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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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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国际法导论 第一节 国际法的概念

一、概念:国际法又叫国际公法,它是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调整国家间关系的,对国际法主体有约束力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称。

二、国际法的特征(非常重要):

1、在主体方面:国际法的主体是国家、民族、国际组织,国内法的主体主要是自然人和法人;

2、在制定方式方面:国际法是国家之间以协议的方式制定的(这说明国际法没有超越主权之上的立法机关),国内法有统一的立法机关制定法律;

3、在强制实施方面:国际法没有超越国家的之上的强制机关来实施国际法,主要依靠国际法主体本身,单独或集体的行动来实施;

4、调整对象:国际法的调整对象是国际法主体之间的关系,主要是国家间的关系,国内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是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等等;

5、效力范围:国际法适用于整个国际社会,各个领域都适用,国内法的效力一般及于一个国家。

第二节 国际法的历史发展

一、国际法产生的历史条件 1、若干国家同时存在

2、这些国家进行交往,协作形成的国际关系 二、国际法历史发展大体上三个时期 1、古代中世纪国际法

2、近代国际法:标志性事件:18年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的签订。1625年荷兰学者 格劳秀斯,《战争与和平法》,第一部完整的国际法巨著,他是近代国际法创始人,国际法之父。

第三节 国际法的主体

一、国际法主体的概念:国际法主体指直接享有国际法上的权利,承担国际法上的义务,参与国际关系的实体。

二、国际法主体的条件(特征) 1、直接享有国际法上权利的能力 2、具有承担国际法上的义务的能力

3、具有参与国际法律关系能力的实体

三、现代国际法主体的范围(国际法主体的类型) 1、国家是基本主体2、民族3、间国际组织

第四节 国际法的渊源

一、渊源的概念:有效的国际法规范的表现形式。 二、国际法的主要渊源(重要): 1、国际条约

2、国际习惯(是不成文的国际法最古老的渊源):国际习惯是指被国际社会广泛接受为法律的一般实践,惯例,或者做法。形成国际习惯的因素:物质因素;心理因素 三、国际法的其他渊源

1、一般法律原则2、司法判例、法学家学说3、公允及善良原则4、国际组织或国际社会的决议5、准条约、软法

第五节 国际法的编撰

一、概念:把不成文、不系统的国际法规则,变成成文化、系统化的法典。 二、国际法的编撰的意义:

1、习惯国际法的产生和发展要经过漫长的时间,编撰可以缩短或直接完成这个过程; 2、习惯规则往往缺乏明确性和准确性,编撰可以弥补这个缺陷;

3、习惯的证明往往不太容易,因而给其适用带来很大的不便,编撰后适用更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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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中国关于二者关系的实践(重要) 1、直接适用国际条约(《民诉》第236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2、将国际法转化为国内法 3、优先使用国际条约

4、国际习惯在我国的适用问题(我国法律没有作明确规定 《民法通则》第142条第三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第七节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一、概述

(一)概念(重要):指国际社会公认的适用于国际法一切领域的,构成国际法的基础的,具有强行法的性质的国际法原则。

(二)特征:1、国际社会公认 2、适用于国际法一切领域 3、构成国际法的基础 4、具有强行法的性质 二、国际法基本原则

三、和平共处五项原则(非常重要) (一)主要内容(重):

1、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 :

互相尊重主权:是指在国际交往中,国家之间按互相尊重对方国家对内最高权和对外权,任何国家和国家集团不得以任何方式,对他国的主权进行侵犯和干涉

互相尊重领土完整:指国家的领土主权不受侵犯,即国家领土不可蚕食,不可肢解,不可侵占 2、互不侵犯:

指在国际关系中,已过不得以任何借口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与联合国宪章不符合的其他方式侵犯他国主权,领土完整和政治,不得以武力或者以武力相威胁,解决国际争端(但可以进行自卫和民族战争)

3、互不干涉内政:

在国际关系中一国不得以任何借口或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的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他国国内管辖的事件,也不得以任何手段强迫他国接受自己的意志,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 4、平等互利:

“平等”指国家不分大小,强弱,政治制度,社会制度如何,也不论经济和社会发展程度如何,在国际关系中,都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

“互利”指在相互关系中,不得以损害或牺牲他国的利益,来满足自己的要求,而应兼顾双方的利益,达到互利双赢的目的。 5、和平共处:

指在国际交往中,各国因互相尊重对方现存的社会政治制度,加强国家间的互相交流与合作,用和平的方法解决国际争端,以便最终实现世界和平的目的。 (二)五项原则之间的关系

主权原则是国际法最主要最基本的原则,是其他各项原则的基础,其他各项原则是主权原则的引申,发展和具体化,而他们反过来又丰富了主权原则的内容,并为主权原则的实现提供了保障,第一项原则是基础,二至四是条件,第五项既是原则又是目的,所以我们称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三)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意义:

1、五项原则是与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一致的 2、五项原则是国际法原则体系的核心

3、五项原则坚持了国际法上权利与义务统一原则

第二章 国际法上的国家

一、国家的概念

二、国家的构成要素(重要):1、固定的居民2、确定的领土3、4、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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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家类型:

1、按国家的构成分为:单一国、复合国 2、按行使主权状况:国、附属国

3、按经济发展水平: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欠发达国家

4、永久中立国家:指根据国际条约或国际承认,在对外关系中承担永久中立义务的国家 5、微型国家:梵蒂冈

四、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基本权利:权、平等权、自保权(防卫权和自卫权)和管辖权 五、国家豁免权:

1、概念:一国的行为和财产不受另一国的立法、司法、行政的管辖。但通常是指一国的国家行为和财产不受另一国的司法管辖。

2、绝对豁免:行为和财产均不受外国管辖

3、相对豁免:不涉及国家主权的行为不予豁免。

第二节 国际法上的承认

一、国际法上的承认的概念:

承认是指既存国家以一定的方式,对新国家或新出现这一事实的确认,并表明愿意与之建立正式外交关系的国家行为。

特征:

1、是既存的国家对新国家或新所做的单方行为

2、承认包含两方面的含义:一是指承认国对新国家或新出现这一事实的确认,二是指承认国表明愿意与新国家或新建立正式外交关系

3、承认引起一系列法律后果 二、国家承认

(一)概念(重要):是指既存国家对新国家产生的事实给予确认,并愿意与之建立外交关系的政治和法律行为 (二)国家承认的情势、条件

1、情势:、合并、分离、分立

2、条件:一是新产生的实体具备了国家要素;二是指新国家必须是符合国际法原则 (三)国家承认的方式、范围和效果 1、方式:明示、默示 2、范围:法律、事实承认 (四)法律效果:

1、两国关系正常化(建立全面外交关系) 2、双方可以缔结各方面条约

3、承认国承认被承认国的立法、司法、行政的效力 4、承认被承认国的国家豁免权 5、承认具有溯及的效果 三、承认

1、指承认新为国家的正式代表,并表明愿意与之建立或保持正常的外交关系 2、承认新的根据是有权统治原则

第三节 国家法上的继承

一、继承的概念:

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有一个承受者转移给另一个承受者所引起的法律关系。 特点:

1、参与继承的法律关系主体是国家或,还可以是国际组织 2、继承的对象是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 3、发生继承的原因是国家领土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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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家继承

(一)概念:由于领土变更的事实,引起的一国的权利和义务,转移给另一国所产生的法律关系 (二)由于领土变更引起国家继承的形势:1、分立2、合并3、分离4、5、转让或交换领土 (三)国家继承的范围:1、条约2、财产3、债务4、档案(不可分割性,可复制性) (四)国家继承的规则(条件)

1、条约和条约外事项的权利和义务,必须符合国际法 2、国家继承的权利和义务必须与所涉及的领土有关联 三、继承 继承是指,一国内被推翻的所承受的权利和义务转移给取代它的新。一般涉及条约、财产、债务等。

第三章 国际法上的居民

第一节 国籍制度

一、国籍的概念、国籍法、国籍的意义 (一)概念(重要):国籍是一个人具有某个国家的公民资格,而隶属于这个国家的一种法律上的身份 (二)国籍的意义

1、国籍是区分本国人、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依据 2、国籍是确定属人管辖权的依据

3、国籍是一个人的本国对他提供外交保护的依据 4、国籍是一国给予其境内居民不同待遇的前提 5、国籍是个人与国籍法联系的纽带 二、国籍的取得(重要)

1、出生:由于出生取得原始国籍分为三种情况:血统主义、出生地主义、混合主义 2、加入:自愿、申请加入 由于规定而入籍 三、国籍的丧失与恢复 四、国籍冲突

(一)积极冲突:一个人具有两个以上的国籍 解决方法:订立国际条约,订立双边条约,制定国内立法 (二)消极冲突:一个人无国籍:解决方法:订立国际条约,订立双边条约,制定国内立法 五、(重要)中国国籍法的主要原则(特点):

1、采用混合制原则,赋予原始国籍,必须以血统主义为主,出生地为补充的混合制 2、不承认双重国籍原则 3、减少或消除无国籍状态

4、平等原则,包含各民族平等和男女平等

5、国籍的取得、丧失、恢复采用自愿申请与审批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节 外国人的法律地位

一、外国人:指一国境内的外国人,但不包括那些享有和豁免权的人,也不包括受庇护者和难民。 二、外交保护

(一)概念:指一国通过外交途径对于在国外的本国公民的合法权益所进行的保护 (二)条件:

1、受害人拥有保护国的国籍

2、本国公民的合法权益遭到所在国的非法侵害 3、用尽了当地的救济方法

(三)卡尔沃条款:为了防止打过强国滥用外交保护权,阿根廷法学家卡尔沃在其著作中指出外国人在南美国家不应享有比本地人更多的权利,而外国人在私法上的权利应当属当地普通的管辖,任何的外交干涉都将造成强国欺凌弱国的结果,这一理论发展成南美国家涉外契约中的条款,即卡尔沃条款,根据该条款,外国当事人声明放弃要求其本国外交保护的权利 五、外国人的待遇(重要)

1、国民待遇:指国家根据条约给予外国人与本国人相同的待遇,仅限于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不享有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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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最惠国待遇:根据条约,一国给予另一国的国民待遇不低于现在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国民的待遇

3、互惠待遇:指根据条约,一个国家给予外国人某种权利须以该外国人的国籍国给予该国在其境内的国民同等的权利为前提

4、普遍优惠制:在南北关系中,发展中国家的产品进入发达国家,享受见免关税的优惠,而发达国家的产品进入发展中国家,则不享有相应的优惠 5、外国人在中国的待遇

第三节 引渡与庇护

一、引渡(重要)

(一)概念:国家基于条约或其他理由把在其境内而被他国指控为犯罪或判刑的人根据请求国的请求,移交给该国审判或处罚的行为

(二)法律依据:引渡是以条约为依据

(三)引渡的主体:包括请求国(犯罪行为发生地国、犯罪嫌疑人的国籍国、受害国)

(四)引渡的客体:被引渡的罪犯或犯罪嫌疑人(1、注意犯罪嫌疑人的国籍,可能是请求国、被请求国或第三国的公民,军事犯,宗教犯不引渡2、犯罪嫌疑人犯罪的性质:普通的刑事犯罪。国际法上有一个原则叫“政治犯不引渡”)

(五)双重犯罪(相同原则)和罪名特定原则

双重犯罪:双方国家都认为是犯罪 罪名特定原则:一国指明什么罪名,对方国交出后,一定要按指定的罪名审判

二、庇护(重要)

(一)庇护的概念(领土庇护,域内庇护):指国家对因政治原因受到本国而请求避难的外国人,准其入境、居留,并予以保护,并拒绝其本国印度要求的行为 (二)庇护的法律依据:国家公约和国内法

(三)受庇护的地位:受庇护者在庇护国有合法居留权和一般的外国人相同,但又不完全相同 (四)庇护的效果:1、积极的作为(准其入境、居留、加以保护)2、消极的不作为(拒绝引渡) (五)庇护的对象:一般情况下是政治犯 (六)域内保护(重要):指在一国驻国外的使馆内,领事馆内,军舰内,军用航空器内,驻扎在国外的本营内,甚至是商船内,国际组织的驻舍内给予政治犯以庇护的

第四节 难民及其法律地位

一、概念:难民是指因政治,战争或自然灾害而被迫离开其本国或其经常居住国,而前往他国避难的人 二、南森护照:1921年,国联设立了难民事务高级专员负责保护和救援一站结束后,滞留在各国的难民,挪威人南森担任该高级专员,为了争取各国支持难民事务高级专员的工作,并承认他所颁发的旅行证件---南森护照,国际上出新了一些关于颁发难民证件的专门协定,在这些协定中出现了难民的定义

第四章 关于领土和南北极的国际法

一、领土的概念和意义 概念(重要):在国家主权管辖下,地球上的特定部分 意义:

1、社会意义:领土是国家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是国家的要素之一 2、政治意义:领土是国家行驶最高权利的对象和空间 二、领土的组成部分(重要):领陆,领水,领空,领底土

领陆:已过边界内的陆地,是国家领土的最基本部分,决定了其他部分的大小

领水:国家主权管辖支配下边界内与陆地边界相连接一定宽度的水域,包括内水与领海 领空:指一国领陆、领水之上,受该国主权管辖下的一定高度的空域 领底土:一国领陆和领水的下层部分

领土主权指国家对其领土所拥有的所有权和管辖权

所有权:指国家对其领土和资源享有占有,使用和支配的权利,其他国家不可侵犯 管辖权(统治权):指国家对领土范围内的一切人,物,和发生的事件,具有排他的管辖权,其他国家不得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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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领陆和领水

一、领陆

二、内水:领陆范围内的一切水域,包括河流,琥珀,内海 (一)河流:

1、内河:由发源处到河口全部流经一个国家的河流,完全受一国主权支配

2、界河:分割两国界限的河流,不可通航的以河流中心线为标准,可通航的以主航道的中心线为标准 3、多国河流:流经两个以上国家领土的河流,各沿岸国对流经本国的河段享有主权 4、国际河流:流经两个以上国家并通往海岸,根据条约规定对所有国家商船开放的河流 (二)运河: 1、内陆运河

2、通洋运河:巴拿马运河,苏伊士运河 (三)湖泊和内海:(法律地位上相同)

第三节 领土变更方式

一、领土变更:指由于自然或人为的因素,使领土主权发生变化 二、近代国际法领土变更的方式:先占、时效、添附、割让、 (一)先占:指国家占有无主地并取得领土主权

条件:1、占领的客体是无主地2、占领必须是有效占领

有效占领的意思:A、占领国对该土地实行占有,并正式宣布对外占领B、占领国在该土地上建立行政管理机构,行驶管辖权

(二)时效:一国子他国领土上经过长时间的和平的行驶实际管辖权,从而取得了对该领土的主权 (三)添附:由于自然或人为的因素,是一国领土增加

(四)割让:指国家根据条约将自己的领土转让给他国,从而使对方国家取得领土的主权

(五)征服:指国家以武力占有他国领土的全部或一部分,不需要条约规定而取得条约主权(具备的条件:正式宣告并兼并战败国;保持其占有能力) 三、现代国际法领土变更的新方式: 1、全民公决(重要)(通民投票):按照国际法有当地居民以投票的方式来决定该土地的主权归属。 2、新兴国家取得领土主权 3、回复行驶主权或收复失地 4、变更领土

第五节 南北极地区的法律地位

一、南极:

1、扇形原则:作为极地归属的标准而提出的一种主张,他认为以极地为顶点,连接两条经线与一条纬线构成的扇形部分(严格的讲在地球表面应为球面三角形,其整个区域的领土归属权理所应当的属于一定的国家)

2、南极条约:主要内容或主要原则:人类利益原则;和平利用与非军事化原则;领土主权的冻结原则;科学考察与合作原则;协商会议制度。 二、北极

第五章 国际海洋法 第一节 海洋法概述

一、概念:国际海洋法是关于各种海域的法律地位以及调整国家之间在海洋活动中发生的各种关系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是国际法的重要调整部分。 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一)产生背景:

1、世界政局的变化,大批新兴国家的诞生,从根本上改变了世界力量的对比。

2、世界经济的发展,世界经济迅猛发展,人口大量增加,自然资源的消耗量越来越大,急需开发新的资源场所,即海洋。

3、科技的发展,当今世界科技突飞猛进的发展,使得海洋资源的开发,变成了现实。 (二)对《公约》产生有重大影响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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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架公告 2、200海里新海区

3、帕多提案提出国际海底区域是全人类的共同财产,1967年8月17号,马耳他驻联合国大使帕多向第22届联大提交了著名的提案,建议把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深海海底及其大自然资源宣布为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这一提案被称为帕多提案。

(三)公约的主要内容:

1、规定了领海宽度不得超过12海里

2、确定了沿岸国对200海里架和专属经济区的自然资源的主权权利

3、确立了国际海底区域及其资源是全人类的共同财产,并规定其开发受国际海底管理局的控制 4、规定了国际航行的海峡,群岛,水域等制度

评价:公约基本上维护了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同时也在不同程度上满足了海洋大国的需要,所以该合约是一个调和折中的产物。

第二节 内水、领海、毗连区

一、内水和海湾

内水:领海基线以内的一切水域。法律地位:国家对内水有完全开发的主权

海湾:一般是指海洋深入陆地形成的明显水曲的水域,其海岸可能属于一国或多国。 二、领海(非常重要) (一)概念及法律地位

1、概念:领海是在意过主权支配下,邻接其海岸或内水一定宽度的水域

2、法律地位:沿岸国对邻海享有主权,主权及于领海的上空,水域,海床,底土 (二)、无害通过制度(重要):

按照公约规定,所有国家无论是沿岸国或内陆国,其船舶都享有无害通过一国领海的权利,无害是指不损害沿岸国的和平,良好秩序和安全。通过是指这种航行必须是继续不停和迅速进行,除不可抗力外,不得停船或下锚。

三、毗连区(重要)

(一)概念:邻接沿岸国领海,由沿岸国对其特定事项行驶管制权的一带海域 (二)法律地位:是沿岸国为了维护国家某些权利而设置的特殊海域 (三)中国领海的毗连区:(非常重要)

1、领海宽度12海里

2、中国的领海基线采用直线基线

3、外国船舶享有无害通过权,外舰通过中国领海须经批准 4、外国船舶在中国领海航行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 5、外国航空器必须经过批准,方可进入中国领海上空

第三节:群岛水域,国际航行的海峡

1、群岛水域:是指群岛国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的方法划定的群岛基线所包围的水域。 2、法律地位:群岛国的主权及于群岛水域及其上空,海床,底土,及其中的资源

第四节 专属经济区、架

一、专属经济区(重要)

概念:指沿岸国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一定宽度的海域,其宽度自测量领海基线起,不超过200海里 法律地位:沿岸国对专属经济区的自然资源的经济性发展和勘探国土享有主权权利

划界:按照《公约》第74条规定相邻或相向国家间专属经济区的划界,应在国际规约第3所指国际法的基础上,以协约划定,以便得到公平解决 二、架

概念:指沿岸国领海外,以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

法律地位:沿海国为了勘探架开发其自然资源的目的,对架享有主权权利 三、中国的专属经济区、架

1、中国在专属经济区,架的自然资源的权利

2、在专属经济区,架建造人工岛屿和设施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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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任何国际组织,外国的组织和个人在中国的专属经济区,架,从事渔业或其他活动,须经中国主管机关的批准,遵守中国的法规,以及中国与有关国家签订的条约和规定

4、对在中国的专属经济区,架,违反中国的法律法规的行为,可以行使紧迫权,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节 公海

一、公海的概念和法律地位(重要)

(一)概念:公海是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全部海域。

(二)法律地位:按照国际法,公海是不受任何国家主权管辖的海域,即公海对所有国家开放,应为各国公民的共同利益,由各国平等的共同利用,任何过加不得将公海的任何部分据为己有,也不得对她行使管辖权。 (三)法律制度:公海自由(重要):是公海制度的核心与基础,所有国际无论沿岸国或者内陆国都有在公海上从事国际法所允许的活动的自由这种自由是有序的,不是处于无法律状态。 二、公海上的管辖权

(一)船旗管辖权:这是在公海上实行的主要管辖原则,即在公海上航行的所有船舶,和船舶上的一切人、物、事件,都受悬挂其旗帜的国家管辖

1、船舶的国籍:船舶在哪一国登记们就具有哪一个国家的国籍

2、无国籍船:悬挂两国或两国以上旗帜,或根据方便而不停交换的和不悬挂国旗的都视为国籍。 (二)军舰或公务船和豁免权

(三)普遍管辖权:对违反公认的国际法,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任何国家的军舰和公务船都可以行使管辖权。

(四)登临权

(五)紧追权:按照国际法沿海国主管当局,有充分理由认为外国船舶违反本国的法律和规章时,可以对该国船舶行使紧急追赶权。

第六节 国际海底区域

一、区域的概念(重要):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洋底以及底土

二、区域的法律地位:区域及其资源是全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任何国家不得将区域的任何部分或其资源据为己有,或主张主权权利。

第六章 国际航空法 第一节 航空法概述

一、航空法概念:调整各国航空活动的规范的总称。 二、航空法的发展: 三、航空法的渊源

1、国际性多边条约2、区域性多边条约3、双边条约

第二节 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

一、空气空间的概念:是指环绕地球的大气层空间

二、领空主权:国家对其领土上空享有完全的,排他的主权 三、有关空气空间法律地位的理论

1、完全自由论2、有条件的自由论3、分层自由论(海底比拟论)4、有限的国家主权论5、国家主权论

第二节 有关国际航空安全的公约

一、空中劫持(重要):在飞行或使用中的航空器内,任何人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或者用任何其他恐吓的方式,非法劫持航空器等行为

二、劫持的手段:通常是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

三、劫持的目的:劫持或控制该航空器,把机组人员或乘客作为人质向降落地国家或有关国家提出种种要求。

第七章 外层空间法(星际空间法和宇宙飞行法)

一、外空法的概念:调整各国探测、利用外空活动的国际法原则的总称

二、外空的概念:空气空间以外的全部空间(首次由美国前总统艾森豪威尔提出)

三、空气空间与外空的划界:以人造卫星轨道离地球表面的最低高度(90—110公里)以下是领空,以上是外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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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国际组织法 第一节 概述

一、国际组织概念:是若干国家为了特定目的,依据条约而建立的,常设性机构或团体 二、国际组织特征:

1、成员结构:主要是国家

2、依据:国际组织的建立主要依据成员国之间的条约 3、组织原则:成员国之间的关系以主权平等为基础 4、组织本身不是超国家组织,而是国家间的组织 5、性,国际组织具有的法律人格 6、国际组织设有常设性机构

第二节 联合国

一、联合国的宗旨、原则和意义(非常重要) (一)宗旨: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最高目标);发展国际间的友好关系;促进国际合作;协调各国的活动 (二)原则:

1、会员国主权平等原则 2、履行宪章义务原则 3、和平解决争端原则

4、禁止使用武力或者以武力相威胁 5、积极协助原则

6、确保非会员国遵守上述原则 7、不干涉内政原则 (三)意义:

1、宪章是迄今为止拥有会员国最多的一项多边条约

2、是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体系形成和趋于完善的重要标志和里程碑

3、国际法许多新的原则都是在宪章所确立的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引申和发展的 二、联合理会表决程序(重要)

安理会通过程序性事项的决议应以15个理事国中的9个理事国的可决票通过;通过程序性以外的一切事项的决议,应以9个理事国的可决票包括全体常任理事国的同意票通过。即任一常任理事国的反对票都可否决非程序性问题的决议。但常任理事国不参加投票或放弃,不构成否决。常任理事国的否决权又称为“大国一致原则”。

第九章 外交关系与领事关系法

第一节 概述

一、国内外交机关:

1、国家元首:国家在外交关系上的最高代表。职权:派遣或接受外交使节;批准国际条约和重要协定;决定战争与和平;出席国际会议;参加谈判,签署条约

2、: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领导本国外交事务。职权:任免一定等级的外交人员;与外国谈判;签订条约协定;签发全权证书;出席国际会议

3、外交部:执行国家对外,处理日常外交事务的专门机关。职权:领导和监督驻外领使馆、特别使团;与外国使馆、特别使团、代表联系谈判;代表国家制作各种外交文件,负责本国及各部门与外国,与国际组织的关系,参加国际会议;任免一定等级的外交人员。 二、领事与外交代表的区别:

1、领事主要是国家的商务代表,外交使节主要是政治代表

2、领事执行职务的范围主要是接受国首都以外的某一地区,外交代表则在接受国全境为执行职务的范围 3、领事的职责限于保护派遣国的民商事权益,外交代表则主要是发展两国间的政治关系 4、领事的与豁免在程度与范围上都不如外交与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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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外交关系法

一、使馆的组成人员:外交人员、行政和技术人员、事务人员 二、外交代表的派遣与接受 1、征得同意

2、递交国书(国书是派遣国国家元首致接受国国家元首以证明使馆馆长身份的委任书) 三、外交与豁免(重要)

(一)概念:按照国际法,国家之间为了发展友好关系,双方给予对方外交代表特殊的礼遇与管辖上的豁免 (二)主要内容

1、使馆的与豁免:使用国旗和国徽;使馆馆舍不可侵犯;档案和文件不可侵犯;通讯自由;行动及旅行自由;免纳捐税、关税

2、外交人员的与豁免

四、外交代表对接受国的义务:使馆馆舍不得以与使馆职务不相容的方式加以使用;尊重接受国的法律和规章,风俗习惯;不干涉接受国内政。

第十章 国际条约法

第一节 概说

一、条约的概念和特征(重要)

(一)概念:是国际法主体之间缔结的,以国际法为标准,确立其相互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 (二)特征:

1、主体:是以国际法主体为主体 2、依据:以国际法为依据

3、内容:确立国际法主体之间在某一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4、形式:采用书面形式 二、条约的分类和名称 (一)分类:

1、按照缔约方的数目:双边条约和多边条约

2、按性质分:造法性条约和契约性条约(即国家之间就特定事项签订的协议) 3、按内容:可以分为政治、经济、文化等 4、按条约是否开放:开放性条约和封闭性条约 5、按涉及的地域范围:全球性条约和区域性条约 (二)名称

1、条约:是国际法主体之间关于最基本或最主要的法律问题达成的协议 2、公约:在国际组织主持下国际会议上订立的专门规定重大问题的多边协议

3、协定:适用于或其行政部门间所缔结的,解决某一方面具体问题的国际协议 4、议定书:同城是一个条约的附属性文件,以补充说明,解释或改变主条约的规定

第二节 条约的缔结

一、缔结能力:可以合法缔结条约的能力

二、缔约程序:谈判、签字、批准、互换批准书(任何条约都要经过前两个程序) 三、条约的加入

四、条约的保留(重要) (一)概念:

指缔约者对条约的某些条款,表示不能接受的单方面声明,目的在于排除这些条款对该缔约者使用时的法律后果。

(二)保留额:

保留的根据是国家主权,在签署条约的时候可以提出保留,但应受到:(1)条约本身禁止保留(2)条约规定对某些条款不得作出保留,或仅准许对某些条款作出保留而其他条款不在保留范围之内(3)保留与条约的目的和宗旨不符

(三)保留的目的:免除条约的某些条款对保留国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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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条约的效力、适用和解释

一、条约的缔约方效力(重要)

条约必须遵守:指凡是在平等的基础上,依据国际法订立的条约在其有效期间,各方严格按照条约的规定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违反。其具体含义如下:

1、缔约者必须遵守条约,是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缔结的 2、该条约必须符合国际法基本原则

3、条约必须是有效的条约,不仅合法而且在有效期间

4、如果在缔结条约时的基本情况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允许缔约方根据情势变迁原则对条约加以修改和终止 二、条约在国际关系中的意义:(重要)

1、条约是国际法的重要渊源之一 2、条约是国际交往的重要法律形式

3、是国际和平和交往的重要保障(实例:朝鲜六方会谈、第一次海湾战争(反面)、中英关于的联合公报(正面))

三、条约对非缔约方的效力:不拘束第三方 四、条约的解释

第四节、条约的修改与无效

第五节、条约的终止与停止施行

情势变迁(重要):当事人在缔约条约时,总是以当时的基本情况为根据来表达其意思的。因此,其所缔约的条约的效力的持久性有赖于当时的其基本情况的继续存在,即它们不发生重大变迁,否则,当事国可以因此而终止或停止施行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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