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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期末复习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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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ngChing

一、绪论

1. 国际法定义:主要调整国家之间的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2. 类别: 1普遍国际法 2 区域国际法

3. 国际法效力根据:国家的意志。国家意志的协议是受国家之间往来关系的需要所支配的。 4. 国际法渊源: 1 国际条约

2 国际习惯 3 一般法律原则

4 确定法律原则的辅助方法(司法判例、公法家学说) 5 国际组织的决议

5.

国际法。

国际法国内法关系:一元论(国、二元论

编纂:逐渐发展国际法(尚未充分发展成法律)和国际法的编纂(使系统化)

6.

际法优先论、国内法优先论)

7. 条约在中国的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

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 的条款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 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二、国际法基本原则

1.

基本原则: 1 相互尊重主权 2 互相尊重领土完整 3 互不干涉内政 4 互不侵犯 5 不使用武力 或武力威胁 6 民族自决 7 公平互利 8 和平共处 9国际合作 10 尊重和基本 自由 11 诚实履行国际义务 12和平解决争端

2.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1 互相尊重领土主权 2 互不侵犯 3互不干涉 4平等互惠 5 和平共处

三、国际法主体

1. 主体要件: 1 参加国际关系的能力

2 直接承受国际权利和义务的能力 3 进行国际求偿的能力

2. 国家构成要素: ( 1)定居的居民( 2)确定的领土( 3)有一个( 4)享有主权。 3.

邦联: 有两个以上的根据它们之间共同

缔结的国际条约建立的国家联合体。

完全主权的国家为维持它们对内对外的目的,

4. 5. 6.

永久中立国:在国际公约担保的情况下,自愿约束自己,除抵抗外来攻击外,永远不与他 国作战,不卷入战争或从事任何可能使其直接或间接地卷入战争的任何行 为。 国际法主体: 1 国家 2 国际组织 3 争取的民族(个人不是)

承认:既存国家对于新国家、新或其他事态(交战状态、叛乱状态)的出现,以一定 方式表示接受或同时表明愿意与其发展正常关系的单方面行为。

特征:单方性、政治性、法律性;承认不改变被承认者的性质 形式:明示、漠视

效果: 1 承认为建交奠定基础

2 被承认国作为国际法主体所享有的一切权利得到承认国的尊重 3 对新作出法律承认就意味着对旧的承认的撤销 4 承认具有追溯的效果

对国家的承认: 1 2 合并 3 分离 4 分立

对的承认:采取默示承认而非公开宣布的方式。

7. 不承认: 1 如果承认某新国家或新就违背了该国承担的某项具体的国际义务。

2 某新国家或新或其他情势的出现是由违反一般国际法的行为产生的结果。

8. 继承: 1 国家继承(条约、国家财产、国家档案、国家债务)

2 继承(条约、国际组织的代表权、国家财产、国家债务) 3 国际组织(职能)

四、国家基本权利与义务

1.

基本权利: 1 【义务】

2 管辖权(属地、属人、保护性、普遍性) 【尊重及基本自由义务】 3 平等权(形式与实质上的平等)

4 自卫权(遭外来武装攻击时,可采取相应武力措施反击)

权(不侵犯、不干涉、自由处理其事务的自主性和排他性)

2. 基本义务:和平解决争端、禁止战争和不得使用武力和武力相威胁、集体协助、不承认非 法使用武力而取得的任何领土、忠实履行条约及国际法其他渊源产生的义务。

3. 国家主权豁免:国家根据国家主权和国家平等原则不接受他国管辖的。可自愿放弃。 不得援

引标准: 1 国家与外国自然法人或法人从事的商业交易

2 雇佣合同

3 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害 4 财产的所有权、占有和使用 5 知识产权和工业产权 6 参加公司或其他集体机构 7 国家拥有或经营的船舶 8 仲裁协定的效力

五、国家责任

1. 概念:当一个国家违反了自己所承担的国际义务时,在国际法上应承担的责任。 2. 要件: 1 行为违背了该国所承担的国际义务

2 行为可归因于国家

3. 国家责任的免除: 1 同意(表示同意,行为排除不法性)

2 对抗措施与自卫行为(针对他国不法行为不得已为之) 3 不可抗力和偶然事故 4 危难与紧急状态

4.

国家责任的形式: 1终止不法行为 2 赔偿 3 恢复原状 4补偿 5道歉 6 保证不再重犯 7国际 求偿

六、国际法上的居民

1. 国籍的取得:出生(出生地主义、血统主义) 、加入(申请入籍、婚姻、收养) 2.

国籍的丧失:自愿(申请退出、自行选择、非自愿(入籍、婚姻、收养、认领)

2 消极:无国籍(出生)

某一国籍)

3. 国际冲突: 1 积极:双重国籍、多重国籍(出生、婚姻、收养、入籍、认领) 4. 我国国籍法: 1 兼采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的原则处理出生国籍问题

2 不承认双重国籍 3 减少无国籍人

5. 外国人待遇 1 国民待遇 :也称平等待遇,给与外国人的待遇跟本国人的待遇一样。

2 最惠国待遇 :指给与某个外国人的个人或者法人的待遇, 不低于现实或者将 来给

与任何第三国的个人或者法人在该国享受的待遇。

3差别待遇:给与外国人不同于本国公民的待遇,或给与不同国际的外国人的 不同待

遇。(国际法承认上述差别待遇,但禁止基于宗教和种族等原因的歧 视待遇)4互惠原则。5普遍优惠待遇:发达国家给发展中国家的优惠

6•庇护:国家允许因政治原因受外国追诉或而前来请求避难的外国人在本国入境、居留 并对之加

以保护的行为。。

7•引渡:一国把在该国境内而被他国追捕、通缉或判刑的人,根据有关国家的请求移交给请 求国审判

或处罚。

原则:1政治犯不引渡

2本国公民不引渡 3双重审查制 4相同原则 5罪行特定原则

8•难民:因有正当理由畏惧由于种族、宗教、国籍属于某一社会团体或具有某种政治见解的 原因遭受

留在其本国之外,并由于此项畏惧而不能或不愿受该国保护的人;或 者不具有国籍并由于上述事情留在他以前经常居住国家以外而现在不能或者由于上 述畏惧不愿返回该国的人。

待遇:不推回原则。 七、 的国际保护

1•涉及方面:1保护少数者2禁止奴隶贸易3国际劳工保护 2•国际保护专门领域:1惩治灭绝宗族等危害人类罪

2消除种族歧视和禁止种族隔离 3消除性别歧视和保护妇女权利 4废除奴隶制和禁止强迫劳动 5难民的地位

6保护被拘留或监禁者的权利 7保护儿童权利

3•实施制度:1报告及审查制度

2处理来自国家的来文以及和解制度 3个人申诉制度 4联合国“ 1503”程序

八、 国际法上的领土

1•组成:1领陆(国家疆界以内的全部陆地)

2领水(国家的内水和领海)

3领陆和领水上的领空(领陆和领水之上一定高度的空间) 4领陆和领水下的底土(包括其中的地下水、水床和资源)

2•内水:河流(内河、界河、多国河流、国际河流)

、运河、湖泊和内陆海

有效占领”)

‘(1)先占(条件:①对象为无主地;②

方式 ](3)添附(自然添附、人工添附)

[(4)征服(武力占领、战后兼并)

3•领土的取得方式 Q

I ( 2)时效(公开、长期、不受干扰地占有他国领土) 传统

( 5)割让(强制割让、非强制割让)

r( 1)民族自决

现代方式 (2)恢复行使主权

4•法律地位:国家对其领土享有完全的和排他的领土主权,但领土主权并非一项绝对主权。 5•领土主权:1共管2租借3势力范围4国际地役

6•国家边境制度:1边界的维护

2界水的利用和保护

3边境、地区自然资源的利用和保护 4边境检查 5边境通商和交通

7•南极条约体系主要内容:1南极专为和平目的所利用

2科研自由和国际合作 3冻结领土主权要求

4环境保护和生物资源的保护 5《南极条约》协商会议

九、海洋法【重点】

1•基线:测算沿海国领海和其他管辖海域的宽度的起算线。是陆地和海洋的分界线。

群岛:群岛国的主权及于群岛水域、水域的上空、海床和底土,以及其中的资源。 海湾:湾口宽度不超过两岸领海宽度总和的是领湾。

河口:入海河流的基线应为一条在两岸低潮线上两点之间横越河口的直线。

2•内水:领海基线向陆一面的水域。包括河流、湖泊、运河和内海(领海基线内侧的全部海

水)。是沿海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 与陆地领土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 享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

3•领海:沿海国的主权及于其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

沿海国家对其

4•沿海国的权利义务:1沿海国的主权及于领海的上空及其海床和底土。外国飞机未经许可

不得飞越他国领海的上空。

2沿海国对其领海享有属地优越权,因而对于领海内的人和事物行使

排他的管辖权。

3沿海国对其领海内的一切资源享有专属权利,其他国家和个人未经 许可不

得进行开发利用。

4沿海国有制定和颁布有关领海内航行、卫生、缉私、移民、卫生等 方面的

法律和法规的权利。

5【义务】沿海国有不应妨碍外国船舶无害通过领海的义务。

5•无害通过权:指外国船舶在不损害沿海全和良好秩序条件下,迅速地和连续不停的通

过领海而无需事先通知或者取得沿海国允许。

无害的判断:1不得进行任何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

2进行军事操练或演习 3搜集沿海国国防或安全的情报 4进行影响沿海国防务或安全的宣传 5在船上起落或接载任何飞机

6在船上发射、降落或接载任何军事装置 7研究或测量活动

8与通过没有直接关系的任何其它活动

6•领海内管辖权:(1)对领海上外国船上发生的刑事案件

▲军舰无无害通过权。 一一原则上不管,除非:

① 罪行后果及于沿海国;

② 扰乱当地安宁或沿海国良好秩序; ③ 为取缔精神调理物质或品所必需; ④ 应船长、船旗国外交代表或领事请求。

(2)民事案件一一原则上不管,除非涉及沿海国利益。

7•毗连区:领海以外邻接领海的一带海域,

沿海国对某些事项行使必要的管辖。 (1防止在其

领土或领海内违反其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的法律和规章 2惩治在其领土内违

反上述法律和规章的行为)

8•架:沿海国的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边外 缘的海底

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到边的外缘的 距离不到200海里,则扩展到 200海里的距离。

法律地位:1•开发自然资源的权利

2•有权建造并授权建造、操作、使用和管理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并对它们拥 有专属

管辖权

3. 授权和管理为一切目的在架上进行钻探的专属权利 4.200海里为限

其他国家在架的权利: 1在架上覆水域或水域上空航行飞越的权利

2在架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权利,

但管道的路线划定须

经沿海国同意。

10•专属经济区: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其宽度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 应超过200

海里。

权利:沿海国享有对其自然资源的专属权利及其管辖权;其他国家享有航行权、飞越权以 及铺设海

底电缆和管道等权利。

法律地位:1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的权利义务:

[1]对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和底土及其上覆水域的自然资源, 不论

为生物资源或非生物资源,有主权权利,以及对在该区域内从 事经济性开发和勘探有主权权利。

[2]管辖权(1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和使用

2海洋科学研究3

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

2其他国家的权利义务:[1]航行自由[2]飞越自由[3]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

[4]与这些自由有关的海洋其他国际合法用途

▲除非沿海国宣布对专属经济区的主张,否则这部分海域仍是公海。

11・海峡:两块陆地之间、两端连接海洋的天然狭窄水道。

12・过境通行制:专为在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一个部分和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另一部分之间

的海峡继续不停和迅速过境的目的而行使航行和飞越自由。

船舶飞机过境义务:1毫不迟疑地通过或飞越海峡

2不对海峡沿岸国的主权领土完整或政治 3除因不可抗力或遇难外,不从事其他

4过境通行的船舶应遵守一般接受

进行任何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

通过所附带发生的活动以外的任何活动 制来自船舶的污染的国际规章、 守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制定的《航空规则》

海峡沿岸国制定过境通行的法律和规章事项:

章。

【简答题】过境通行与无害通过区别如下:

的关于海上安全的国际规章、程序和惯例;遵守一般接受的关于防止、减 少和控

程序和惯例5过境通行的飞机应遵 ;随时监听国际上指定的主管空

中交通管制机构所分配的无线电频率或有关的国籍呼救无线电频率。

1使有关国际规章有效,以防止、减少和控制

污染2防止渔船捕鱼3防止违反海峡沿岸国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的法 律和规

1. 所有船舶均享有连续不停地迅速通过的权利。在无害通过制下,潜水艇和其他潜水器必须 在海面

航行并展示国旗, 而过境通过制无此要求。 外国航空器无无害通过权, 而过境通行制 下,海峡上空课遵守一定规制的一般条件下飞越。

外国船舶均被要求在通过时

不损害沿岸国的和平安全和良好秩序。 无害通过和过境通行都 是一种性权利。过境通行时介于无害通过和自由航行之间的海洋通行制度。

2.

13. 公海【重点】 概念:不包括在国家的专属经济区、领海或内水或群岛国的群岛水域内的全部海

域。

法律地位: 公海对所有国家开放, 不论其为沿海国或内陆国; 任何国家不得有效地声称将公 海的

任何部分置于其主权之下;公海应只用于和平目的。

公海自由:①航行一一挂旗规则(要注册并挂旗、只能挂一面、不能随意更换,否则视为无

国籍船舶,各舰均可登临)②飞越③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④科考自由⑤捕 鱼⑥建设人工岛屿(不具有自然岛屿的地位,不能成为领土,但可在其周围划 定 500 米安全地带)

14. 公海上的管辖权: ( 1)船旗国管辖:公海上的船舶受其船旗国的专属管辖,除非国际条

约另有规定。

( 2)普遍管辖:海盗、非法广播、禁毒、禁奴

15. 登临权与紧追权

(1) 登临权: 登船检查及采取相关措施的权利

① 主体: 一国的军舰、 军用飞机或其他得到正式授权、 有清楚标志可识别的船舶或飞机 ② 对象:对公海上的外国船舶(军舰等享有豁免权的除外)

③ 针对:海盗、贩奴、非法广播、船舶无国籍、虽然该船悬挂外国旗或拒不展示船旗,但事

实上与该军舰属同一国籍等。

④ 要有合理依据:如错误登临,造成损失,临检国承担国际责任

(2) 紧追权:沿海国拥有对违反其法规并从该国管辖范围内的海域向公海行驶的外国船进

行追逐的权利。

① 主体:同上;

② 事由:外国船违反本国相关海域法律

③ 起止地点:始于本国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架 ④ 要求:a先发视听警告停止信号,再紧追;

16. 国际海底区域:指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海底及其底土。

一止于:他国领海 (注意:不是公海海底)

b连续不断,进入公海还可继续追

国际海底区域的法律地位: 1 全人类共同继承财产 2任何国家不得主张主权 开发制度和管理制度:平行开发制度( 1由海底管理局企业部进行开发(保留区上) 2 由缔

约国有效控制或担保的自然人或法人与管理局合作开发(合同区内)

基本原则:“区域”内资源的一切权力属于全人类,由国际海底管理局代表全人类行使。 争端解决:国际海洋法法庭内设海底争端分庭,对《公约》地中所列有关“区域”内活动的 争端应有管辖权。是一种强制管辖权。 十、空气空间与航空

1. 空气空间:国家领土上的空气空间为领空;国家领土以外的陆地和水域上的空气空间为公

空。

法律地位:每一个国家“对其领土上空具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 。

2. 国家对其领空的主权权利: 1自保权(未经允许,任何外国航空器不得进入该国领空)

2 管辖权(属地最高权)

3 管理权(自行决定必要的法律和规章,维护秩序保障安全) 4 支配权(通过国内立法行使支配权)

3. 无害通过:须先申请,得到允许方能进入,遵守关于遵循指定航路、降落机场的规定。

4. 航空器:用于军事、海关和航空器是国家航空器,国家航空器之外的是民用航空器。 法律地

位: 一缔约国的航空器, 未经特别协定或其它方式的许可并遵照其中的规定, 不得在 另一缔约国领土上空飞行或在此领土上降落。民用航空器应受航空器所在地国 家的管辖,并受该国法律的约束。民用航空器在外国不享受任何和管辖豁 免权。

航空器国际空中航行规则: 1展示识别标志 2应携带必备的文件 3 遵守飞入国的法律和规章

4 在设关机场降停, 接受降停国的检查 5 遵守飞入国关于货物限 制

的规定 6 不滥用民用航空。

5.

航空运输:经过一个以上国家的领土之上的空气空间,以航空器运送旅客、行李、货物和 邮件的公共航空运输。

空中自由: 1 不降停而飞越其领土的权利(接受国少) (过境权)

2 非商业性降停的权利(过境权)

3 卸下来自航空器国籍国领土的旅客、货物、邮件的权利(运营权) 4 装载前往航空器国籍国领土的旅客、货物、邮件的权利(运营权)

5 装卸前往或来自任何第三国领土旅客、货物、邮件的权利(运营权) 双边空中运输

协定: 1 确定航线 2 交换运营权利 3 指定空运企业 4 航空运力条款 5 航空运价 条款 6 行政性条款 7争端解决条款 8 协定生效、修改和终止条款

6. 构成犯罪: p232

7. 空中刑事管辖权: 1 航空器登记国 2 航空器承租人主营业所所在地国或其永久居住地国

3 航空器降落地国 4 犯罪发生地国 5 被指称的犯罪分子所在地国 6 其他 国家

根据本国法行使刑事管辖权

十一、外层空间法

1.范围:一般指国家主权范围以外的整个空间,广义上包括所有天体在内。

2.法律地位:外层空间不属于任何国家主权和管辖,甚至也不属于国际社会或全人类所有, 各国可以

自由进入、探测、利用和开发,但应遵守国际法和《联合国宪章》 。

3. 外层空间法基本原则: 1 共同利益原则

2 自由探索和利用原则 3 不得据为己有原则 4 军事化原则 5 援救宇航员原则

6 国家责任和赔偿责任原则 7 对空间物体的管辖权和所有权原则 8 空间物体登记原则 9 保护环境原则 10 国际合作与互助原则 11 遵守一般国际法原则

十二、外交和领事关系

31. 外交和豁免的理论依据和使馆和豁免 (P330)

1 •使馆的与豁免:外交代表机关及其人员在接受国享有的特殊权利和优惠 待遇的总称。

「1接受国人员不经馆长(或其代理人)许可不得进:送达文书、火

灾、流行病发作也不

① 馆舍 -接受国有保护义务

2馆舍财产免搜查、征用、扣押或强制执行

② 档案、财产:无论何时何处均不得侵犯

J

③ 通讯自由:可用一切适当方式(无线电发报机须经同意);外交邮袋不得开 拆;外交信差不得侵犯、逮捕、拘禁,但受托转交外交邮袋的商业飞机机长 不得

视为外交信差。

④ 使馆免纳国家及地方各种捐税

⑤ 使馆人员有行动和旅行自由(国际法和国内法区域除外) ⑥ 使用国家标志(如国旗国徽) 2•外交人员的与豁免 (1) 人身不可侵犯:不得对之搜身、逮捕、拘留 (2) 财产、文书、信件、寓所(含临时寓所)不受侵犯 (3) 管辖豁免 ① 刑事:完全豁免

② 行政:免接受国户籍和婚姻登记、行政违法行为不制裁 ③ 民事:一般豁免,四项例外

A.外交人员在接受国的私有不动产物权诉讼。

B .以私人身份作为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或受赠人的继承事项 诉讼。

C .外交代表在接受国内在公务范围以外所从事的专业或商务活动的诉讼。 D .外交人员主动起诉而引起的与该诉讼直接有关的反诉。 (4) 作证:完全豁免

注意:豁免只能由其本国明示放弃,自己不能放弃;豁免非无责任,通过外交 途径解决 (5) 某些方面免税和免验:

主要是个人所得税和直接税可以免;外交官及其同一户口家属的私人用品、 私人行李一般免关税、免查验(有非免税物品或违禁物品的重大嫌疑的,可 当面查验,发生错误接受国要承担国际责任) (6)其他:免服兵役等 3.外交人员与豁免的适用范围

(1) 外交官家属:同一户口、非接受国国民,同外交官

(2) 行政技术人员及其同户口家属:非接受国国民、不在接受国永久居留, 享有一般特豁,并经和修改,比如:职务行为外无民事、行政管辖豁 免。 (3) 服务人员:非接受国国民、非永久居留的,仅有某些优遇。

(4) 时间范围:

自进入接受国就任时-----离境或离境之合理期间结束时止,即使发生武装冲 突亦然;

若使馆人员死亡,其家属应继续享有豁免直到离境合理时间结束为止 4 •使馆及享有外交与豁免人员的义务

(1) 尊重接受国的法律规章; (2) 不得干涉接受国的内政;

(3) 使馆馆舍不得用于与使馆职务不相符合的其他用途;

(4) 外交代表不应在接受国内为私人利益从事任何专业或商业活动。

32. 领事职务(P349)

1•领事与豁免

(1) 馆舍

① 非经馆长允许,不得进入工作区域, 遇火灾或其他灾害需采取迅速保护行为时,

可推

定馆长同意;接受国负有保护责任;

② 领馆财产原则上不得征用,但确有必要时,可以征用,但要给补偿。 ③ 领馆邮袋原则上不可开拆, 有重大理由在派遣国代表在场下可开拆, 袋退回原发送地 (2) 人员

① 人身不可侵犯:重罪或司法机关已裁判执行的除外

② 管辖豁免:职务行为不受司法、行政管辖;民事豁免有如下三项例外:

A •因领事或领馆雇员并未明示或默示以派遣国代表身份而订立契约所发生的诉讼。 B •第三者因车辆船舶或航空器在接受国内所造成的意外事故而要求损害赔偿的诉讼。 C •领事主动起诉引起的与本诉直接有关的反诉不享受豁免。

拒绝开拆的,邮

③ 作证:职务行为所涉事项豁免;非职务行为不享有豁免权,但如拒绝,不得强迫或制裁; 不得妨碍领事职务的行使;录取证言应尽量在领事馆或领事官邸进行

2.不受欢迎的人 ”persona non grata)与不能接受的人 ” not acceptable person)

(1) 对象:前者:对于使领馆;后者:使领馆其他人员

(2) 条件:可随时并不加解释;但豁免并不立即丧失,通常至离境或离境的合理时间 结束之时

(3) 处理:1到达接受国前:接受国可拒绝给予其签证或拒绝其入境

2到达接受国后:派遣国应召回或终止其职务,

否则接受国可拒绝承认其使领

馆人员身份,或限期离境

十三、条约

33. 条约保留(P375)

1 •概念:一国于签署、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条约时所作的片面声明,不论措辞或名称 为何,其

目的在于摒弃(exclude )或更改(modify )条约中若干规定对该国适用时之法律效果

2 •不得提出保留的情形

(1)条约禁止;(2)不在条约准许保留的范围内;

3 •保留的效果

(3)与条约的目的和宗旨相违背

(1) 在保留国与接受保留国之间:适用保留后的规定。 (2) 在保留国与反对保留国之间:保留所涉规定不予适用。 (3 )在未提出保留的国家之间:适用原来条约的规定。

1)保留的范围(不许保留)

a)该项保留为条约所禁止 b)

条约仅准许特定的保留而有关保留不在其内 该项保留与条约的目的及宗旨不符

2) 保留的接受和效力

a) 条约允许的保留 —— 无须他国接受保留,自然生效

b) 数目和宗旨表明须全体接受 —— 经全体国接受保留,方为有效 c)

条约为国际组织章程 —— 该组织有权机构接受,保留即有效 其他情形 —— 条约国自行

决定是否接受

34. 条约的国内效力

1.条约须经转变才可以成为国内法 2.条约无需转变就可以直接纳入国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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