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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运输和贸易角度浅析提单的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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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运输和贸易角度浅析提单的属性

作者:李美锟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19期

摘要提单是国际海上运输贸易中适用最广泛的一种合同形式。近年来,由于关于提单的贸易摩擦增多,提单的属性也越来越多的受到大家的关注。本文从运输和贸易角度简要的分析了提单的属性。

关键词提单 物权凭证 占有权

中图分类号:D922.2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7-107-01

我国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长期混淆提单在运输领域和非运输领域的性质和功能,简单地把提单理解为物权凭证,或者物权与债权双重法律性质并存,但在何种情况下是物权凭证又在何种情况下是债权凭证含糊不清,要么就认为物权属性和债权属性同时并存于同一法律关系之中但可以由权利人选择其中一种主张权利,这给具体由提单引起的纠纷的解决带来了不变。而由于提单的产生本身就是国际运输和贸易的结合,所以有必要从运输和贸易的不同角度分析提单的属性,明确提单在不同当事人和不同法律关系间所起的作用。

提单,是一种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凭以交付货物的单据。在国际货物运输贸易中,运输的方式有很多种,以空运和海运两种方式居多。而根据实际情况,空运提单和海运提单的属性并不完全相同,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加以区别分析。 最初的提单只是作为收取货物的凭据,提单的物权凭证的功能是在世界范围内长期的贸易和海商活动中逐步形成的。随着世界贸易的交流与发展,提单的属性又变得更加的多样化。 一、提单是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提单是代表货物权利的凭证。在国际海洋运输贸易中,提单的作用是非常重要的。买卖一方将需要运输的货物交给承运人,承运人在收到货物之时签发提单,并且签发提单之后,负有在目的地只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义务。也就是说,谁持有提单,谁就有权提取货物。承运一方不需要考虑提货人取得提单的合法性,放货时只需以提单作为凭据。而持有提单的另一方,便意味着拥有了对货物的占有权。从这个角度分析,提单作为享有物权权利的凭证,可以进行自由的买卖和转让。在国际贸易中,有时候也存在着关于提单的买卖和交易,其实也就是对货物占有权的一种交易。但是在提单交易贸易过程中,常常出现一些纠纷,如转让提单一方单方面毁约,提出提单交易无效,认为承运方为无单放货等等;或是提单持有一方是通过非法方式取得提单,而承运方并不知晓,见单放货,而真正持有提单的一方却认为是承运人没有履行责任和义务,这样的纠纷在国际贸易中是存在的。在某种程度上,提单的作用已经远远超出了它本身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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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

提单是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订有运输合同的凭证。在国际海运以及空运中,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已经事先就货物运输订有货物运输协议,而提单便是双方运输合同的证明。但有时承运方与托运方事先并没有订立货运协议,这时提单便可以作为双方订立的运输合同。有时提单经过了买卖或者是转让,提单持有人变更,但是不论提单最终将归哪方所有,它都意味着提单持有人与承运人之间的货物运输合同。我国《海商法》第72条规定:“货物由承运人接受或者装船后,应托运人的要求,承运人应当签发提单。”提单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达成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的证明。因为提单签发之前,托运人向承运人提出订舱要求,承运人接受,双方即达成关于海上货物运输的一致意思表示,合同成立如果在运输过程中出现了问题,提单持有人可以凭借手中的提单与承运方交涉。提单作为双方的运输合同,可以在出现纠纷时作为法律凭据,帮助处理争议问题。

三、提单是承运人接收货物的收据

在国际海运和空运中,一般都是由承运人签发提单。托运人将需要运输的货物交给承运人之后,承运人签发提单,用以证明承运人按照提单上所列的内容受到了货物,日后按提单所载明的内容向收货人交付货物。提单可以作为约束承运人与收货人的凭据,一方面承运人必须在运输过程中保证托运人的货物完整,并且需要在指定之日运送到达指定地点,这期间如果货物出现什么问题,均由承运人承担责任。而收货人凭提单向承运人收取货物,收货人必须按照提单上所列出的货物明细领取,承运人负有监督的义务,并且需要注意提单的真实有效性以及收货人是否按照提单所列出的数目领取,若提单真实有效,则贸易成功,承运人无需考虑提单持有人是如何获取提单等问题,只需见单放货。

我国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长期混淆提单在运输领域和非运输领域的性质和功能,简单地把提单理解为物权凭证,或者物权与债权双重法律性质并存,但在何种情况下是物权凭证又在何种情况下是债权凭证含糊不清,要么就认为物权属性和债权属性同时并存于同一法律关系之中但可以由权利人选择其中一种主张权利,这给具体由提单引起的纠纷的解决带来了不变。而由于提单的产生本身就是国际运输和贸易的结合,所以有必要从运输和贸易的不同角度分析提单的属性,明确提单在不同当事人和不同法律关系间所起的作用。

提单的物权性质与债权性质适用于贸易和运输的不同领域,具有不同的意义,只有明晰在不同领域中提单的不同作用,才能更好的促进国际贸易与运输的良性发展。

参考文献:

[1]许关玉,龙玉兰.提单若干法律问题的论述.中国涉外海事审判网.2004年4月. [2]钟国强.提单法律问题性质研究.大众商务.20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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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陆小曼.试论提单的法律性质.学术交流.200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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