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芙蓉矿务局防治回采工作面煤层自燃发火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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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芙蓉矿务局防治回采工作面煤层自燃发火管理办法

防治回采工作面煤层自燃发火,尤其是防治高瓦斯易自燃回采工作面煤层发火工作是防止重大通风瓦斯事故的重要内容,是一项系统工程,它与矿井的采掘部署,巷道布置、采煤方法、回采工艺、通风系统、通风方式、通风设施质量、防灭火措施等诸多因素密切相关。为加强我局防治回采工作面煤层自燃发火工作的管理,本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和《矿井防灭火规范》的要求,结合我局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防治回采工作面煤层自燃发火由局、矿长负全面责任,局、矿总工程师负技术领导责任,局、矿有关部门分工负责。

第二条 各矿必须由总工程师负责结合矿井采掘部署、水平开拓延深、采区及工作面设计,组织制定本矿井的防治回采工作面煤层自燃发火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

第三条 在矿井范围内,矿长对防治煤层自燃发火负责协调解决所需的人、财、物等。总工程师负责组织编制、审批、检查防治煤层自燃发火工作的技术安全措施。由行政副职负责分管范围内防治煤层自燃发火措施的贯彻、落实。安全副矿长负责防治煤层自燃发火工作的检查落实和监督按措施作业。

第四条 通风部门负责防治煤层自燃发火措施的编制、预防和处理。

第五条 生产技术部门负责采掘部署、开采设计和生产工艺方面防治煤层自燃发火措施的落实。

第六条 安监部门负责对防治煤层自燃发火措施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矿山救护队负责煤层自燃发火时期的灭火救护工作以及平时配合通风部门做好自燃发火的预防处理和防火检查工作。

第 供应部门负责矿井防治煤层自燃发火所需材料、设备的供应。 第九条 财务部门负责防灭火工作所需资金。

第二章 开采技术

第十条 开采自燃发火煤层必须选择有利于防止煤层自燃发火的采掘部署和巷道布置方式。 1、采区上、下山及总回风巷等主要进回风巷原则上布置在底板岩石中,并实施不留煤柱跨上山开采,特殊情况经局总工程师批准布置在煤层中,必须有可靠的防止煤层自燃发火的措施。

2、高瓦斯易自燃煤层原则上不采用无煤柱开采;如特殊条件下要采用无煤柱开采,必须有可靠隔离采空区、防止漏风的措施,经局总工程师批准。

3、高瓦斯易自燃近距离煤层群首采层原则上单独布置,单一超前开采。同时,不得跳段留孤岛开采。上层煤回采时不得提前布置下层煤回采巷道,以防止被矿压压坏,漏风发火。因治灾需要,确需布置下层局部巷道,必须制定专门措施,矿总工程师批准。非首采层的其余煤层开采,其巷道布置原则上要在上层开采卸压稳定后,才能滞后进行下层巷道布置和开采,原则上不采用联合布置和联合开采。

4、采区同一翼相邻区段的回采工作面不得同时开采,以防止相互漏风发火。

5、在掘进过程发生漏穿上层采空区或发生冒顶漏穿上层采空区时必须采取严密的封堵措施进行处理。

6、水平煤柱、采区隔离煤柱、区段煤柱等尺寸大小留设必须满足防火要求,并在设计中明确规定,防火隔离煤柱中不许掘进巷道;同一煤层相邻煤巷间的横川及横川的间距不得小于30m,必须支护完好,收净浮煤,及时封闭,密闭墙厚度不小于800mm,且必须保正气密性,防止漏风发火。

第十一条 开采自燃发火煤层,必须选择巷道掘进工程量少,丢煤量少,采空区漏风少,回采速度快的采煤方法和回采工艺。

1、开采自燃发火煤层,不得选用非正规采煤方法和落后的采煤方法,否则必须编制防止煤层自燃发火的专门设计和技术措施,报局总工程师批准。

2、开采高瓦斯自燃发火煤层,回采工作面均应采用后退式回采,并按规定收净浮煤,特别是开切眼、风机巷、瓦斯横川、结束边等四周浮煤。

3、采区和回采工作面尺寸大小要根据煤层的自燃发火危险程度,自燃发火期长短,工作面回采速度以及所采取的防火措施等因素合理确定。采区一律采用中间上山双翼后退式开采布置方式,采区走向长度一般为800-1000m。

4、各矿应根据不同煤层、不同地点的煤层自燃发火期、采空区三带、特别是易燃氧化带的宽度等综合因素,确定回采最小推进度。

5、回采装备和支护手段要与煤层厚度变化相适应,原则上采全高,条件不能采全高,一般要沿顶板开采(留底煤),同时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 6、回采工作面不得随意留煤墩或后风巷开采,否则必须制定专门的行之有效的防火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第三章 通风系统

第十二条 开采自燃发火煤层通风系统必须、畅通、稳定、可靠,断面符合安全规程有关规定。

1、合理调整控制主扇工况,矿井通风阻力不得超过1800Pa,否则,必须对矿井通风系统进行优化,调整和改造。

2、回采工作面必须有的通风系统,并保证有足够的通风断面。对已报废或 无用巷道....必须及时封闭 ,以简化通风系统和保持通风系统稳定。 ......3、在一个回采工作面中,原则上只送一条切眼,如因断层等需送穿机风巷的巷道时,必须用不少于2组风门控制风量,并安设符合要求的闭锁装置。如果一个回采面中有多条与机风巷相通的巷道(切眼)时,原则上只允许一条切眼采用风门控制,其它多的巷道(切眼)必须用密闭控制。 采用风门控制的切眼,必须保证闭锁装置的正常使用,防止两道风门同时打开造成风流短路;并尽量减少风门开关次数,减少采空区的吸呼现象。

4、高瓦斯自燃工作面只准采用U型通风方式;布置有瓦斯尾巷的工作面,原则上要构成尾巷掺风系统,以降低工作面通风阻力,减少漏风发火。

5、工作面风量配备以瓦斯不超限为原则,以尽量降低通风负压。工作面进回风两端压差不得超过200Pa,回采工作面上、下出口以及上下顺槽应保持畅通,合理控制风量,减小漏风半径。

6、工作面回采过程中,不得随意调整通风系统,增减风量,并对重点工作面及其相邻系统的风量、风压进行定期测定。确需调整通风系统时必须制定专门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实施。

第四章 通风设施管理

第十三条 各种通风设施的设置应按有利于防火的原则正确选择位置,严格控制不合理设施阻力,避免增加采空区、煤柱裂隙、密闭等漏风。

第十四条 各种设施的设置必须在采掘工程平面图和技术措施上标明位置,施工完后必须进行检查验收,严禁不合格设施投用。

第十五条 防火密闭,包括瓦斯道横川密闭,厚度不得小于0.8m,顶、底、帮四周刻槽深度不得小于0.2m(2#层顶板除外),并见硬底、顶、帮,预留措施孔和放水孔,安设好取样管。

第十六条 井下所有永久性防火墙都应编号,并在火区位置关系图中注明,并遵守下列规定: 1、每个防火墙必须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入内,并悬挂说明牌。

2、防火墙内外的气体成分和空气温度应定期测定和取样化验,其测定、分析周期由各矿总工程师确定,随时掌握火区内的气体成分变化情况,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3、防火墙内外空气压差以及防火墙墙体的气密性,必须定期检查,检查时间由矿总工程师确定。

4、所有防火墙和火区内的气体测定和检查结果,都必须记入防火记录薄中,矿通风区(科)应按时审查,发现封闭不严或有其它缺陷以及火区有异常变化时,必须采取措施,及时处理,并报告矿总工程师。

第五章 日常管理措施

第十七条 每个采区的每个煤层,重点工作面,有异常变化的重点区域,在投产前必须采煤样送局通风试验室进行自燃发火倾向性试验,根据试验结果对该面采取针对性防火措施。 第十 凡开采有自燃发火倾向性的煤层,每个工作面投产前都必须编制专门的防火措施,和自燃发火处理预案,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严格执行。在投产前必须对防火设施、措施进行一次检查验收,凡防火设施、(特别是与采面机风巷相通巷道的密闭强度和气密性)措施不符合设计要求不许投产。

第十九条 高瓦斯易自燃工作面,要进行预抽、卸压抽、采空区抽放瓦斯及煤体注水措施并编制专门设计。

第二十条 各矿在防火手段上须用好现有防火装备和技术措施。对严重自燃发火工作面为防止发生重大瓦斯爆炸恶性事故必须采用:

1、预防性均压通风防火措施,要编制专门设计,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实施。 2、气雾阻化防火措施。

3、采空区预防性灌、洒浆(泥浆或粉煤灰浆)或洒阻化剂防火措施;重点灌、洒采场四周、横川和地质构造带。

4、在工作面风、机巷施工悬空密闭间距每月或每间隔30m施工一道,(急倾斜煤层只作机巷悬空密闭),厚度不少于0.8m,密闭必须封闭风机巷全断面并伸入采面不小于3m,采用不燃性材料构筑。 5、注惰性气体。 6、注洒凝胶。

7、其它切实可行的综合性防灭火措施。

第二十一条 工作面回采过程中,对工作面上隅角及风巷、瓦斯尾巷、工作面周围相关密闭等每周至少进行一次取样化验分析。工作面一旦出现一氧化碳,必须对相关地点加强检查和取样化验分析,具体要求由矿总工程师规定。

第二十二条 工作面回采结束后,炮采在10天之内、综采在30天之内回拆完成,3天内封闭完成。结束密闭的厚度和质量按前第十五条执行。

第二十三条 采用联合开采时,上、下工作台面错距应符合有关规定,并在作业规程中明确。 第二十四条 采用底板穿层钻孔预抽及卸压抽瓦斯的工作面回采过程中,应及时对抽放钻孔瓦斯浓度进行检测和对负压进行调整,并及时封堵抽放钻孔。

第二十五条 严重自燃发火危险工作面,进、回风巷适当位置必须预先砌筑防火门套,并在其附近存贮足够的材料,做好快速封闭和注惰灭火防止瓦斯爆炸的准备工作。

第二十六条 巷道掘进过程中,片帮、冒顶空洞用不燃性材料进行充填处理,严禁用煤块充填;发生突出后,突出孔洞必须及时进行有效的防火处理!

第二十七条 巷道贯通后,浮煤必须及时清理干净,并保持足够的通风风量。未通风的巷道必须在24小时内封闭,对封闭的盲巷和通风微弱的巷道应定期进行防火检查。 第二十 维修巷道时,完工后必须及时把浮煤和可燃物清理干净。

第六章 防火装备

第二十九条 各矿必须按要求设计和建立防火供水系统。一、二级自燃发火矿井应建立采区移动灌浆系统和工作面气雾阻化系统。 第三十条 各矿必须建立气体分析化验室,并配备有足够的一氧化碳检查仪器,并逐步实现对自燃发火不同阶段的烷烃气体(乙烷C2H6、丙烷C3H8、丁烷C4H10等)和烯烃气体(乙烯C2H4、异丁烯和正丁烯C4H8等)的化验分析,以分析煤自燃氧化的阶段和温度,为自燃发火防治提高进一步的依据。

第三十一条 各矿必须建立井上下消防材料库,库存备用品的种类与数量必须满足防灭火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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