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关于加强市城市规划区内个人房屋建
设税费收缴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萍乡市 • 【公布日期】2007.07.11 • 【字 号】萍府发[2007]24号 • 【施行日期】2007.07.11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萍乡市关于加强市城市规划区内个人房屋建设税费
收缴的通
(萍府发〔2007〕24号)
各县(区),市各部门:
为了加强市城市规划区个人房屋建设项目(拆迁安置除外)规费收缴和税收管理,根据江西省及省、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人防办、省水利厅、省气象局的相关法规文件和萍办发〔2007〕3号文件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严格控制个人在城市规划区内建房,对因特殊情况确需建私房的,必须按萍办发〔2007〕3号文件规定,缴纳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人防易地建设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费、地方教育附加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村民使用集体土地建自住房的除外)、白蚁防治费、新建建筑物防雷装置验收费、工程定额测定费、建筑行业上级管理费和相关税费。
二、城市规划区内个人危、旧房改造,原危、旧房面积部分只收取市政公用
设施配套费,其他规费免交;超面积部分应全额缴纳所有建设规费。
三、个人房屋建设在办理审批手续的同时,应向建设所在地地税机关提供与建筑施工单位签订的书面合同。建筑施工单位应在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主动申报纳税。税务机关应加大对个人房屋建设的税务稽查力度。建房人应向建筑施工单位索取正式。
四、个人房屋建设应当依法依规缴纳土地规费、契税和耕地占用税。土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凭财政部门出具的税务手续办理《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
五、个人违规建房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规为个人房屋建设项目办理手续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党纪政纪进行处理。
二OO七年七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