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
田各庄村新民居安置补偿协议书
甲方:田各庄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姬浩方
乙方: 身份证号:
为加快城镇化进程,改善农民居住环境,提高生活质量,根据《大厂回族自治县城乡一体化推进委员会关于新民居建设的指导意见》的要求,依照田各庄村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的决议,甲乙双方同意就新民居建议中安置补偿问题签订本协议,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一、甲方为田各庄村集体土地所有者。乙方为该村集体土地使用权人且系该宅基地使用权共有人的代表(户主)。
二、甲方根据县、镇文件指导负责组织开发企业进行新民居建设,乙方积极配合甲方开展相关工作。建设和安置回迁期限暂定为二年,2015年6月30日前组织村民搬入新民居。
三、经核实,乙方使用的该宅基地四至为:东至 ,边长 米,西至 ,边长 米,南至 ,边长 米,北至 ,边长 米,乙方符合补偿方案认定标准(1992年或1998年发放的宅基地使用证登记面积,或田各庄村委会批准认可面积)的宅基地面积为 平方米,其他使用面积 平方米。
四、甲方进行新民居建设整理村集体土地时,需收回乙方宅基地使用权,将地上建筑物全部拆除。甲方根据综合补偿方案给予乙方相应安置补偿。具体包括:
(一)甲方为乙方无偿提供潮白馨居小区新民居安置楼房两套,总面积约为210平方米,其中一套约为125平方米,一套约为85平方米;考虑设计和建设因素,如上述两套楼房实际建筑总面积(以县房管部门发证面积为准)大于210平方米,超出面积由乙方按每平方米3000元的价格向甲方购买取得;如两套楼房总面积小于210平方米,不足部分由甲方按每平方米3000元向乙方补偿现金。
如乙方选择不要安置房,甲方按每平方米3000元予以回购。 (二)甲方给予乙方宅基地综合现金补偿¥ 元,大写 。具体包括:1、0.35亩-0.7亩部分补偿: ㎡×2700元/㎡= 元;2、超出0.7亩部分补偿: ㎡×1200元/㎡= 元;3、其他部分补偿: 。
(三)甲方在乙方搬出现有住宅后开始拆除工作,并给予乙方一次性搬家费5000元;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每月给予乙方1500元租房费,直至2015年6月30日止,租期内租房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四)乙方的一处新民居回迁楼房自迁入之年起免收10年的取暖费、物业管理费。 乙方选定的享受免费待遇的回迁安置楼面积 为 平方米。
(五)甲方为乙方无偿提供一间地下室和一个地下停车位。 (六)甲方为乙方办理回迁安置楼房产手续,承担相关税费并缴纳维修基金。
五、新民居社区及安置房标准。
新民居社区安置楼建筑容积率控制在2.0左右,绿化覆盖率控制在35%以上,室内大寒日日照时间控制在3个小时左右。安置楼主体全部为框架结构,楼层高控制在2.8米以上,安置楼每单元安装电梯。入户交房标准:入户防盗门和水、电、暖、燃气等基本设施齐全,室内简单装修,包括:墙壁粉刷、房间门、地板砖、供暖设施、卫生间洁具和厨卫墙砖,确保基本入住条件。
居民要求自己装修的,由甲方提供毛坯房,确保入户防盗门和水、电、暖、燃气等基本设施齐全,同时,并按安置面积(210平方米)给予装修补助(每平方米150元),相关内容由甲乙双方另行签订装修协议约定。
六、协议双方责任 (一)甲方责任
1、在本协议签订的20个自然日内将安置补偿款、搬家费和全款租房费共计 元一次性给付乙方。
2、确保在二年内(2015年6月30日前)完成回迁房和小区建设,达到回迁入住标准。如二年内不能完成,每延期一日,甲方给付乙方每处宅基地每天1000元损失。
(二)乙方责任
1、在本协议签订的同时,乙方将该农村宅基地使用证交给甲方,自愿放弃此宅基地使用权。如乙方不能提供有效的宅基地使用证等文件,由乙方向甲方出具一份自愿放弃此宅基地使用权的书面证明。
2、在领取补偿款后15个自然日内,乙方完成搬迁工作。乙方可将此宅基地内除房屋主体结构和院墙之外的所有地上物自行处理并清理完毕,逾期未处理的,视为放弃,由甲方进行处理。
3、乙方确保其已获补偿的该宅基地内的电力、供水等设施完好,不得在该宅基地内挖坑取土。
七、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规定,给另一方经济造成损失的,另一方有权要求赔偿。
八、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九、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乡镇、开发单位各存档一份。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乙方:(户主或代表人签字、按手印)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