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营孜煤矿井下电气管理规定
为适应矿井发展要求,切实加强井下电气管理,贯彻落实《集团公司井下电气管理规定》,完善井下电气“三大保护”,消灭井下电气失爆,提高矿井井下供电系统的安全可靠性,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矿井机电设备完好标准》、《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及考核评级办法》、《煤矿井下三大保护细则》和其它相关规定,并结合我矿井下电气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电气管理机构和职责范围 矿成立井下电气管理领导小组: 组 长:机电矿长 副组长:机电副总
成 员:动力及副、机电办成员、电管队队长及电气检查员
(一)小组职能
机电矿长全面负责井下电气的管理工作,动力部是全矿井下电气管理的业务职能单位,动力部应有一名副分管井下电气工作,并有电气工程师或电气技术员专门负责井下电气工作。各单位应有机电负责人负责该单位井下电气管理工作。
动力物资保障部设立电管队,电管队对全矿井下电气设备进行管理、监督、检查。其职责范围:
1.在领导下,负责全矿井下电气管理日常工作。
2.每月组织三次以消除电气失爆为重点的井下电气专项检查,负责检查人员的召集、组织分工,并负责检查资料的收集、整理、保存和检查情况汇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与有关单位联系,限期解决。定期组织召开电气管理工作会议,传达电气管理文件布置相关工作。
3.负责新采区和新系统的供电设计及审查,并参加安装后的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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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验收工作。
4.负责井下采区变电所日常维护、检漏试验和接地电阻的测定、过流保护的验算、调整工作及远端试验工作。
5.负责全矿井下拆、接线、搭火和停电申请单的审批,同时监督施工过程。
6.负责绘制全矿井下供电系统图,并随实际供电系统的改变调整,做到准确、及时。
7.负责井下电气的防爆检查、完好检查,参加井下电气事故(包含括无计划停电,局扇不能自动切换)的分析、追查、处理,并留有记录。
8.负责全矿小型电器和电缆的领取、编号、发放、修理、回收和检查等管理工作。
9.负责入井电气设备的防爆性能检验工作,并签发入井合格证,对不符合防爆性能要求的电气设备有权禁止入井。
10.对下列情况之一的有权停止供电,并给予处罚: (1)未经电管队验收或批准的接线、搭火;
(2)瓦斯电闭锁不灵敏、掘进头不具备风电闭锁以及双局扇不能自动切换的;
(3)其它存在威胁供电系统安全运行的。
11.对井下电气设备不符合管理规定及威胁安全的有权与有关单位联系,限期解决直至停止使用。
(二)施工及生产单位机电队长职责
1.各单位机电队长,对所在单位的井下电气管理工作负主要责任。
2.负责贯彻执行上级和本矿制定的有关井下电气管理的规程、文件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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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按时参加矿组织的机电设备完好检查及动态达标检查。 4.定期组织对本单位的井下电气设备的防爆性能和完好状况进行全面检查。
5.对电管队和安监部提出的有关本单位井下电气管理的问题负责及时安排处理,并在联系单上签字。
(三)井下电气操作人员职责 1.必须经过业务培训,持证上岗。
2.了解设备构造,熟悉设备性能,按规定操作电气设备。 3.熟悉防爆电气设备的失爆判定细则,对所操作的设备和小电进行日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通知维修和处理。
二、井下电气基础管理
(一)井下供电系统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煤矿井下低压电网短路保护装置的整定细则》、《煤矿井下低压检漏保护装置的安装、运行、维护与检修细则》、《煤矿井下保护接地装置的安装、检查、测定工作细则》要求。
(二)建立完善下列井下电气管理制度:
电气试验制度;电气设备包机制度;防爆设备入井安装、验收制度;电缆管理制度;小型电器管理制度;杂散电流管理制度;井下电气事故分析追查制度;设备运行、维修保养制度;设备定期检修制度;停送电制度;拆、搭火审批制度;电气操作规程;井下供电设计、审查、审批制度。
(三)每月必须实施不少于二次以防爆检查为重点的井下电气专项检查,每月召开一次井下电气专业例会;专项检查查出的问题及整改落实情况和井下电气专业例会应留有记录。
(四)井下电气设备(包括电缆和小型电器)维护必须责任到人,实行包机制,保持设备安全性能良好。凡发现电气设备失爆(包括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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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电器、矿灯等),应由分管机电矿长或机电副总工程师组织召开追查分析会,依据公司和矿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者追查处理。
(五)井下低压防爆电气设备及橡套电缆在拆除后应升井检修,不准倒装使用。
(六)井下搭火必须有供电设计或校核,经过电管队等部门审批后,方准实施。
(七)井下停电必须有申请(包括停电影响范围只有本单位的停电),需经影响单位、电管队、安监部、通防部、矿调度和总值班人员签字审批,严禁无计划擅自停电。停送电前必须与矿调度取得联系,征得同意后才能进行停送电操作。(后附:停送电管理制度)
(八)严格执行停送电制度,坚持谁停电,谁送电的原则,严禁约时停送电。电气设备不得上、下级同时检修(需同时检修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多家单位同时进行停电作业时,必须分别挂牌、摘牌,送电由最后一个摘牌的电工操作。
(九)井下电气作业人员必需携带同设备额定电压相适应的验电笔、便携式甲烷检测仪、上岗证和停电牌。停电牌由矿统一管理,统一编号并建档。
(十)井下高压电气设备的检修、测试和调整工作必须有工作票和施工措施,并严格执行“双票制“。
三、电缆管理
(一)电管队配备电缆管理人员:负责新电缆的领取和编号,电缆的收发、调配和报废;负责电缆的检查、修补和试验;掌握井下电缆的实际分布及供电情况,负责电缆的入库和保管。
(二)井下电缆的选用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规定。必须建立电缆的领取、发放、保管、维护、检查、回收、报废、及奖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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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电缆压号台帐》,要求能够通过每根电缆的压号找到对应的电缆厂家及阻燃试验报告。针对高压交联电缆无法压号管理,应在台帐中注明厂家、生产日期、《阻燃试验报告》日期及编号、使用地点等信息。实行统一管理,统一编号,统一检修试验,实现微机管理。
(三)井下橡套电缆(包括四小线:通信线、照明线、控制线、信号线)必须采用带“MA”标志的阻燃电缆,每一批次电缆在入库前,必须对其阻燃性能进行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电管队对试验报告应归档备查。电缆入井前必须对电缆绝缘和外观进行检查,合格后方准入井。
(四)井下低压电缆、“四小线”严禁用冷补接头代替接线盒,“四小线”的连接必须使用合格的接线盒连接,实行电缆化管理。
(五)截面10mm2及其以上和长度5m及其以上的橡套电缆必须在两头1.5m--2m间进行压号,内容包括编号、长度、截面,打号压痕深度不得超过电缆直径的5%。
(六)井下电缆敷设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电缆应用吊勾(卡)悬挂,不得用铁丝悬挂,电缆悬挂要整齐,不得交叉落地,在水平巷道或倾斜巷道中悬挂的电缆,应有适当的驰度,能在意外受力时自由坠落,其悬挂高度应保证电缆在矿车掉道时不致受撞击,在电缆坠落时不落在轨道或运输机上,电缆中间接线盒应吊挂。
(七)电缆不应悬挂在压风管和水管上,不得遭受淋水。电缆上严禁悬挂任何物件。电缆与压风管、水管在巷道同一侧敷设时,必须敷设在管子上方,并保持0.3m以上的距离。在有瓦斯抽放管路的巷道内,电缆(包括“四小线”)必须与瓦斯抽放管路分挂在巷道两侧。带电的电缆不得盘圈或“∞”字形(采、掘机组供电电缆除外)。原则上开、掘施工时,风水管路、瓦斯管路及风筒设在巷道另一边,电缆吊挂在人行道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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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井下巷道内的电缆,沿线每隔200米距离、拐弯或分支点以及连接不同直径的接线盒两端、穿墙电缆的两边都应设置标志牌,标志牌应注有编号、用途、电压、截面、负责人等内容,标志牌填写内容必须采用电脑打印张贴。
(九)加强特殊施工巷道中电缆的防护,施工中电缆应加套管或用胶带遮护,防止坠物直击砸伤电缆。
(十)井下使用的电缆严禁挤、砸、埋、压、炮崩、剥皮、截断、丢失等情况发生。杜绝电缆超负荷运行、杜绝因电缆老化或质量问题造成的电缆超过允许温度运行。
(十一)运行中的高压电缆每年进行一次泄漏和耐压试验;井下固定敷设电缆每季度进行一次绝缘和外部检查;移动式电气设备的橡套电缆每月进行一次绝缘检查。
四、井下供电系统
(一)矿井必须备有井上、下配电系统图,井下电气设备布置示意图,每季度更新一次报机电处(电子版本),并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五十条规定的内容注明。采区变电所(含临时变电站、配电点)要悬挂与实际相符的配电系统图,图中应标明:开关的型号、容量、电压、电流等;馈出线的短路、过负荷保护的整定值以及被保护干线和支线最远点两相短路电流值, 线路电缆的用途、型号、电压、截面和长度;应使用计算机辅助管理。现场悬挂的配电系统图必须经电管队和机电副总审核签字。
(二)新采区供电系统应按标准化设计、施工、安装,使用单位不得随意更改。供电系统负荷变化需改线、搭火、拆除等必须事先向电管队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严禁无设计擅自进行以上工作。
(三)新安装的供电系统或电气设备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电管队现场验收合格具备搭火条件后方可搭火供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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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井下及采区变电所应采用分列运行方式,各级联络开关的停送必须有明确的管理规定,严禁在故障点未切除情况下合联络开关。
(五)井下供电设计实行档案化管理,运行中负荷变化应及时进行供电计算,计算审批资料及时归档,每一个采区变电所应有的档案资料。
(六)采区变电所应设专人值班,无人值班的采区变电所必须关门加锁,并有值班人员定期巡回检查。采区变电所必须有的通风系统。机电硐室的空气温度不得超过30℃,空气温度超过34℃时,严禁进行检修工作。
井下临时变电所应设置防护栏、高压警示标志、悬挂与实际相符的供电系统图、防火器材等必须齐全。安装位置应不影响行车和行人。
井下临时变电站由电管队设计,谁使用、谁维护,由电管队统一监管,各种就地试验由包机人执行,远端试验由电管队统一试验。
(七)对井下各水平变(配)电所、主排水泵和下山开采的采区排水泵房的供电线路,不得少于两回路,井下瓦斯抽放泵应有两回路供电。当任一回路停止供电时,其余回路应能担负全部负荷。向局部通风机供电的井下变(配)电所应采用分列运行方式,井下移动瓦斯抽放泵应各有两回路直接由变(配)电所馈出的供电线路。
(八)掘进工作面的局扇必须采用“三专”供电,并做到主、备局扇自动切换。局扇自动切换开关应每天切换试验一次并留有记录(检漏试验时应有专人看管局扇自动切换开关以便应急处理)。
(九)使用局部通风机供风的地点必须实现风电闭锁,保证当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或停风后能切断停风区域内全部非本质安全性电气设备的电源。使用2台局部通风机同时供风的,2台局部通风机都必须同时实现风电闭锁。
(十)采掘工作面必须装设瓦斯电闭锁装置,当工作面瓦斯浓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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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规定时,必须能自动切断探头控制范围内的一切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
(十一)每天应进行一次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与备用局部通风机自动切换试验,试验期间应有专人看管局扇自动切换开关,以便出现故障时应急处理,保证局部通风机正常工作,试验应留有记录并存档备查。
(十二)井下局部通风机供电线路、设备实行强制性停电检修,检修周期每月不少于一次,设备检修内容应有记录备查。
(十三)如局部通风机线路发生故障而停风时,首先必须排除故障,严禁在停风区或瓦斯超限的巷道中处理故障,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129、141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四)井下配电系统同时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电压时,低压电气设备上应明显地标出其电压额定值。采区电气设备使用3300V供电时,必须制定专门的安全措施,按照高压供电管理,低压供电系统使用联络开关时,必须制定专门的安全措施,禁止两套总检漏保护并联运行。
(十五)矿井高压电网单相接地电容电流不得超过20A,否则必须采取措施。应每两年测试一次。
(十六)井下供电要做到:电缆及“四小线”无鸡爪子、无羊尾巴、无明接头;防爆设备螺丝和弹簧垫圈要齐全并紧固可靠,有密封圈和挡板,有接地装置;电缆悬挂整齐,设备硐室清洁整齐;防护装置、图纸资料齐全,绝缘用具齐全。
(十七)井下低压支路供电系统连续漏电故障掉电三次,将停止供电并汇报调度,事故单位必须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发生短路故障时应立即停止供电,由相关单位组织排查。
五、电气保护
(一)漏电保护按《煤矿井下低压检漏保护装置的安装、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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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与检修细则》规定执行。每天应对低压检漏装置的运行情况进行一次跳闸试验,发现检漏装置有故障或网路绝缘降低时,应立即停电处理,修复后方可送电。每月对低压供电系统使用的检漏保护装置进行一次远方人工漏电跳闸试验,检查和试验结果要有记录。
(二)127V照明、信号必须使用具有检漏、漏电闭锁、短路、过负荷、断相等功能的综合保护装置。
(三)井下低压电网中,过流保护的整定和熔断器熔体的选择按《煤矿井下低压电网短路保护装置的整定细则》执行,整定计算资料要归入采区变电所的档案资料中。严禁使用明保险丝(片);严禁使用铜、铝、铁等导体代替熔断体;严禁短接过电流保护装置。
(四)井下高压电动机、动力变压器的高压侧,应有短路,过负荷、接地和欠压释放保护。井下由采区变电所、移动变电站或配电点引出的馈电线上,应装设短路、过负荷、过电压保护和漏电保护装置。向移动变电站供电的高压开关必须具备作用于跳闸的选择性动漏电保护功能,向移动变电站供电的高压电缆应使用监视型屏蔽电缆,对电缆的屏蔽监视功能要正常投入使用。
(五)36伏以上的和由于绝缘损坏可能带有危险电压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构架等,都必须有保护接地。电气保护接地工作,应按《煤矿井下保护接地装置的安装、检查、测定工作细则》和《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执行。井下保护接地要形成网络,主接地极、局部接地极、接地母线、辅助接地母线和连接导线应按标准要求敷设,保护接地禁止采用串联接地。井下禁止采用铝导体作为接地极、接地母线、辅助接地母线、连接导线和接地导线。
(六)下列地点应装设局部接地极:
1.采区变电所(包括移动变电站和移动变压器)。 2.装有电气设备的硐室和单独装设的高压电气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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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低压配电点或装有3台以上电气设备的地点。
4.无低压配电点的采煤工作面的运输巷、回风巷、集中运输巷(胶带运输巷)以及由变电所单独供电的掘进工作面至少应分别设置一个局部接地极。
5.连接高压动力电缆的金属连接装置。
6.井下主接地极应在主、副水仓中各埋设1块。主接地极应用耐腐蚀的钢板制成,其面积不得小于0.75m2,厚度不得小于5mm。
(七)局部接地极的规格、敷设和连接方式:
设置在水沟中的局部接地极必须用面积不小于0.6m2、厚度不小于3mm的钢板制成,并应平放于水沟深处,钢板必须浸入水中,钢板与接地导线的连接部分必须采用焊接,焊接长度不小于100mm。焊接部分的接地导线应采用不低于40×4的镀锌扁钢。
设置在其它地点的局部接地极,可用直径不小于35mm、长度不小于1.5m的钢管制成,管上应至少钻20个直径不小于5mm的透孔,并垂直埋入底板(偏差不大于15°),埋入深度不得小于1.5m;也可用直径不小于22mm、长度不少于1m的两根钢管制成,每根管上应钻10个直径不小于5mm的透孔,两根钢管相距不得小于5m,并联后垂直埋入底板(偏差不大于15°),埋入深度不得小于0.75m。
接地连接导线应采用截面不小于25mm2的裸铜线、截面不小于50 mm2的镀锌铁线或厚度不小于4mm、截面不小于50 mm2的镀锌扁钢。额定电压低于或等于127V的电气设备的接地导线、连接导线,可采用截面不小于6mm2的裸铜线。接地线的连接应采用直径不小于10mm的镀锌螺栓加弹簧垫拧紧连接。
(八)辅助接地极的敷设按《煤矿井下低压检漏保护装置、运行、维护与检修细则》规定执行。检漏保护装置、照明综合保护装置必须敷设局部接地极和辅助接地极,局部接地极和辅助接地极的直线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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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小于5m。检漏保护装置的辅助接地极规格要求与局部接地极相同,辅助接地线应用芯线总断面不小于10mm2的橡套电缆。煤电钻、照明综合保护装置的辅助接地极可采用直径不小于22mm、长度不小于500mm的钢管垂直敷设,辅助接地线应用芯线总断面不小于6mm2的橡套电缆。
(九)井下总接地网接地电阻要有专人负责测定,每季度一次,新安装的电气设备和线路其绝缘、接地电阻的测定数据必须在投入运行前列入技术资料中。
(十)低压电动机的控制设备应具有短路、过负荷、单相断线、漏电闭锁保护装置及远方控制装置。井下低压电网中过流保护的整定和熔断器熔体的选择,应按矿井低压电网短路保护装置的整定细则执行。井下供电系统负荷变化(包括改线、搭火、拆除等)时,使用单位必须事先向电管队申请,电管队根据负荷变化情况通知有关单位及时调整开关保护整定值。
(十一)磁力启动器配套使用JDB综合保护装置的开关每周两次动作试验检查,发现动作不可靠要及时更换;试验检查应留有记录。
(十二)矿灯必须装有可靠的短路保护装置,高瓦斯矿井应装有短路保护器。
(十三)由地面直接入井的轨道及露天架空引入(出)的管路,必须在井口附近将金属体进行不少于2处的良好的集中接地。通信线路必须在入井处装设熔断器和防雷电装置。
六、电气设备
(一)电气设备的检查、维护、修理和调整工作,必须由持有特殊工种证的专职电气维修工进行,电气设备管理实行包机制,责任到人。井下电气设备必须悬挂标志牌,并注明型号、编号、整定值、保护末端两相短路电流值、整定日期、用途、负责人等项内容,标志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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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利用设备接合面的紧固螺栓固定。三台以上高压防爆开关需在开关前、后两面标注用途。
(二)建立健全矿井防爆检查网。电管队必须成立井下防爆检查组,对全矿电气防爆工作负责。各部(区)机电维修队要配1~2名专(兼)职防爆电工,对本单位管辖设备的电气防爆性能负责。各部(区)明确一名领导,负责电气防爆工作。
井下防爆电气设备的运行,维护和修理工作,必须符合防爆性能的各项技术要求。防爆性能受到破坏的电气设备,必须立即处理或更换,严禁继续使用;对使用中的防爆电气设备的防爆性能,每日应进行一次外部检查。
(三)井下电气设备的选用,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四十四条规定,不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普通型携带式电气测量仪表,必须在瓦斯浓度1.0%以下的地点使用,并实时监测使用环境的瓦斯浓度。
(四)防爆电器设备(含小型电器、皮带机综合保护、语音报警箱、监测分站、瓦斯断电仪、信号分线盒、照明灯以及设备随机配备的防爆电气设备)入井前,必须经电管队防爆电气管理员检查其“产品合格证”、“防爆检验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及安全性能,检查合格并签发防爆合格证后方准入井,并做好详细的检验记录,合格证应贴在设备内侧便于观察处。使用中的电器设备防爆性能检验合格证每半年更换一次。
(五)使用中的电气设备外部应无积水、无淋水、无油污、无积尘、无杂物,不被煤矸、物料埋压,设备内部清洁,摆放整齐,电气设备要上台或上架(台、架要根据电气设备外形尺寸规范制作),不得斜放,五小件上板,应有标志牌。
(六)安装在井下大巷、主要运输系统的开关应布置在硐室内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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壁龛内。井下配电点位置应选择在无淋(积)水和噪音小的地点。配电点的安装位置不应在弯道范围内。开关距轨道安全距离应不小于0.7m,若安全距离小于0.7m时,应另开壁龛,将电气设备安装壁龛内,壁龛深度0.7~1m,长度根据设备台数确定,高度应满足开关检修的要求。在机车运行的巷道内检修设备时,在距离检修人员两侧各50米处设警示牌,以防车辆碰伤检修人员。
(七)井下严禁带电检查、搬迁、检修电气设备和电缆。检修、搬迁、检查、拆除电气设备前必须从本设备的前一级开关切断电源。电气设备检修或处理故障时,要在瓦斯浓度低于1%的条件下进行,并严格执行停电、闭锁、验电、放电、封接地线并挂停电牌等操作程序,验电所用验电笔电压等级必须与电源电压相适应,接地线必须连接牢固,截面符合要求。检修低压馈电开关的馈出线、中间接线盒、下级馈电开关(或启动器)电源接线室时,要先确认真空管内部触头无粘连后,方可检修。
(八)控制耙矸机和喷浆机的开关应滞后喷浆地点不小于30m,开关应有有效的防污措施。
(九)临时停用的设备,其控制开关手柄必须在停电位置,且闭锁杆必须处于“双闭锁”位置,防止误碰造成设备误动作。
(十)新安装的井下电气设备必须经电管队进行安全性能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送电投入运行。井下电气设备修复后,矿应组织有关单位严格按照《煤矿矿井机电设备完好标准》验收,确保性能安全可靠、零部件齐全、规格标准,验收人员签字存挡。
(十一)井下电气设备(小型电器)不得超过其额定值运行。 (十二)井下电气设备不得与瓦斯管路相接触。
(十三)井下变电所的高压馈电线上,必须装设有选择性的单相接地保护装置;供移动变电站的高压馈电线上,必须装设有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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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的动作于跳闸的单相接地保护装置;井下低压馈电线上,必须装设带有漏电闭锁的检漏保护装置或有选择性的漏电保护装置,保证自动切断漏电的馈电线路,每天必须对低压检漏装置的运行情况进行一次就地试验。外围远距离供电配电点及采掘工作面移动变电站、临时变电站低压侧的检漏试验,每天一次,远点试验每月一次,并将试验记录交电管队审查,由各单位分管机电的区、队长负责安排实施。
(十四)严禁在一个低压供电系统中同时使用两台总馈电开关的现象,总馈电开关的远点人工漏电试验每月必须试验一次,馈电开关的辅助接地与局部接地必须分开,相距5米以上。
七、井下电气安全检查
(一)矿应定期组织井下电气安全大检查,电管队具体负责资料收集整理及汇报工作。
(二)电管队对全矿井下电气安全进行周期性检查,由电管队具体安排,动力物资保障部负责监督。
(三)井下电气设备使用、维修单位的机电队长应组织对本单位管理范围内的电气安全检查,每周不少于一次。
(四)井下电气设备包机人对所承包的电气设备的安全检查每天一次。
(五)井下电气设备,每班运转前,必须由操作司机对其防爆性能进行外观检查,由跟班队长或当班班长负责监督。
(六)井下各掘进头的联锁开关、风机自动切换开关试验由使用单位试验,瓦斯断电装置校检由通防部试验;以上试验由电管队监督。
(七)安装在各掘进工作面的其他保护装置:远距离供电中的高低压漏电保护、保护接地装置、皮带机综合保护等保护由各生产单位机电队每天检查试验一次。以上各项检查都必须认真记录,电管队定期检查记录,发现漏检漏记,追究责任。各单位应于每月5日前将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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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试验、防爆性能检查记录、绝缘摇测、本单位井下供电系统图等原始记录报电管队检查。
八、奖惩细则
(一)奖励规定及资金来源
1.矿每月召开一次机电管理工作会议,总结本月工作、部署阶段性重点工作,并评比出2个机电管理先进单位,对前两名分别给与2000元、1000元的奖励。
2.矿每月拿出5000元,作为电气完好检查经费,奖励给在检查中认真负责的检查人员。
3.凡违反井下电气管理有关规定的罚款由动力部出据罚款单,经动力、分管矿长签字,交经营管理部执行;所有罚款全部进入电气管理专项资金,由财务单列帐户,主要用于奖励井下电气管理先进单位和为电气管理作出贡献单位和个人。
(二)惩处办法
1.井下使用的电气设备(含小型电器)出现失爆者按矿安全1号文进行处理。
2.每月组织的电气专项检查中,迟到或无故不参加者罚款100元。检查不认真、走过场者罚款200元。检查问题及时与有关单位联系,并限期处理,否则给予责任人200元罚款。
3.未办理停送电申请擅自停送电者按“三违”处理,罚责任单位1000元;操作高压电气设备时,未执行“双票制”的,罚责任人100元。
4.未经电管队批准,擅自搭火或改线,罚责任单位1000元,责任人按“三违”处理。
5.新安装的供电系统未经验收或验收不通过擅自送电运行的,罚责任单位5000元,责任人按“三违”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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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井下严禁带电检修和搬迁电器设备,机电设备检修、检查、处理故障时带电作业,高压系统邻电作业者,责任人进“三违”学习,并罚款2000元,机电负责人罚款200元。
7、电气设备(含小型电器)未经防爆检查擅自入井的,罚责任人200元,罚责任单位1000元。
8.井下设备无责任牌,每台罚责任人50元,责任牌未按规定设置、填写的每台罚款20元。
9.开关未上架、小电未上板管理,每台罚责任单位50元。 10.井下电气器设备无防潮剂或防潮剂失去作用的,每台罚责任人50元;开关接线工艺差、不完好,每台罚责任人50元;开关摆放不整齐、倾斜每台罚责任人20元。
11.电气设备外部被淋水、积尘,被煤矸、物料埋压,每台罚责任人50元。直接用水冲刷电气设备者,罚款100元。对于喷浆、修护、刷帮等特殊作业时,对设备和电缆不防护、不清理或防护、清理不到位的,给予责任单位每台设备处100元罚款。
12.井下电气设备私自更改主回路、控制回路线路,影响电气设备性能、电气间隙、爬电距离的,罚责任人100元。井下电气设备私自增减电气元件影响设备防爆结构和防爆性能,按失爆处理。
13.各类开关未按规定整定或整定值上下不符,罚责任人100元;保护功能、参数设定不合理的,罚责任人100元。
14.擅自脱保或综合保护器不起作用,罚责任人500元并按“三违”处理。
15.漏电保护及综合保护开关不按期试验或试验后未填记录,每次罚责任人100元。
16.按规程要求应装设局部接地极的未设置局部接地极,罚责任单位500元,接地极设置不符合标准的,罚责任单位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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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井下36V以上电气设备,不使用保护接地或接地线不接接地网的,罚责任单位500元。
18.掘进工作面局扇无风电闭锁或风电闭锁不起作用的,罚责任人500元,罚责任单位1000元;
19.电缆吊挂一处不合格,罚责任单位20元。铁丝吊挂罚责任单位1000元.
20.迎头扒矸机负荷线、操作线、综掘机随机电缆等落地移动线缆不加护套保护,每处罚责任单位100元。
21.井下不用的电缆三天内必须回收,否则每推迟一天罚款200元;回收入库电缆护套破损一处罚款100元,露芯线每处罚200元,齐头一处罚200元。
21.未经审批私自截电缆头,罚责任单位200元;电缆从中间截断,罚责任单位1000元;未经电管队同意擅自倒装电缆使用地点的。罚机电队长200元。管理不善致使电缆丢失的按市场价赔偿。
22.小型电器使用不当造成损坏、丢失按原价罚款。
23.配电点现场无配电系统图的,罚责任人50元,配电系统图与现场出入较大的,罚责任人50元,配电系统图未经相关人员审核签字的,罚责任人50元。
24.各采区、掘进巷道主要电气设备绝缘电阻每6个月测定一次,接地电阻每季测定一次,测定值交到电管队存档,否则罚机电队长200元。
25.接到隐患联系单,逾期不处理者或达不到整改要求者, 每超过一天罚责任单位机电队长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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