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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和解制度的实效研究
作者:蒋春鹏 严世伟
来源:《法制博览》2014年第01期
【摘要】民事执行和解制度作为我国的民事执行程序具有较高的重量。通常情况下,在执行的过程当中,如若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愿和解的,在一定程度上不仅能缩减执行的成本,还可以有效的缓解执行的难度。但是,当前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和有关的司法解释未曾对和解制度做过多的,并且其可操作性不高。故而,我国的民事执行和解制度亟待完善,而研究民事执行和解制度具有现实意义。
【关键词】民事执行和解制度;效力;完善 一、民事执行和解制度的内涵
关于民事执行和解的概念,诉讼法学界学者尚未有统一共识,虽然各学者都有各自的意见,但是其中也不乏共通点,笔者将其归纳总结如下:1、一般认为在执行阶段才会进行和解;2、对于执行和解的协议则是由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主的基础上而达成的;3、执行和解的客体是执行依据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当然,在执行过程中肯定不会一帆风顺,在对其影响力存在争议时,笔者认为可以这样理解民事执行和解:即在民事执行程序过程中,通过双方当事人自主平等的对执行依据的变更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达成协议,进而阻却执行程序的一种法律制度。二、我国民事执行和解立法方面存在的问题(一)执行和解的性质和效力规定不明
执行和解的性质以及效力执行和解基本理论的不可或缺的元素,其性质决定了执行和解的效力。以我国的相关法律为基准,经双方达成执行和解,从表面来看,执行和解是一种私法的程序是被法律所认可的,但是,在执行和解时却并非完全以司法原则来处理,这是由于其会影响执行程序的进程。基于法律的不明确致使学界对于执行和解的性质存在不一的理解。这些不同的理解又促使执行和解的效力产生了争议,然而法律也仅规定了执行和解协议实施以的法律效力,却未对协议签订后履行这一阶段的法律效力。(二)执行和解的救济机制不完善 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如果一方当事人未能履行活着不履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有效的法律文件,人民应予以恢复并执行,但应扣除和解协议已履行的。如已履行完该和解协议的,人民可以不恢复执行。这是目前民事诉讼法对于和解救济制度的规定,也是唯一的规定。但在现实生活中,这个规定是不是合理的,也不能解决执行和解执行中出现的问题。一方面,这种救济方式有效缓解了和解协议对当事人的制约,不受阻碍的回复程序不仅损害了程序的安定成分,而且还造成了有限资源的浪费。另外,这种规定显示出了一种不公平性,更多的利益指向了债权人一方,因为在实际中债权人是申请执行的主体,然而债务人是没有权利申请恢复执行的。此外,立法也为对债权或债务人任一违反和解协议赋予一定的惩罚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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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致使和解协议的执行没有任何保障。三、完善民事执行和解制度的有效途径(一)明确执行和解的性质和效力
1.规定执行和解具有中止执行程序的效力
正如前文所述,并未对执行和解协议在签订以后以及履行期间的效力做出明确规定,致使处于中止与暂缓之间徘徊。法律应针对这一部分做出明确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并将和解协议提交与执行机构,执行机构应中止程序,方便当事人执行和解的必要的时间和空间。《强制执行法(建议稿第六稿)》已经发布征求下级人见和部分专家学者的意见,其中第五十九条就对执行和解的效力做了规定:“执行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执行债权人请求中止执行的,执行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中止执行的请求以一次为限,期限最长不超过三个月。执行债权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的,执行应当裁定终结执行。” 2.明确执行和解的实体效力
执行和解是一种民事的契约行为,其同时具备私法及诉讼两种性质,是当事人平等,自愿自治的表现,但国家公权力的介入使得其赋予了诉讼的性质。协议是具有一定约束力的,其可以暂时停止执行程序,但却不意味着该和解协议可以取代原来的法律文书的执行效力。唯有当执行和解协议完成后,原有的法律文件不再执行,黑恶协议才有权利消除原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效力。立法应明确之处和解协议与源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效力,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取代的情形,并明确相应的救济措施。和解协议只是具有一定的民事合同的效力,而不具备强制的执行权利,不能代替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和解协议,并非强制执行。(二)完善执行和解的救济机制
从理论上来说,执行和解的救济机制大致可以归为三类:1、当事人向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2、以和解协议为诉讼理由向提出新的饿民事诉讼;3、向提出申请强制执行和解协议。
一般来说,制定一个合理的申请执行人救济制度需要掌握两个主要准则。首先,需符合执行和解协议的双重属性,在私法性方面,应注意当事人的自由、自主性,以及由此引发的执行和解协议内容的灵活性。其次要符合民事执行和解的价值。执行和解的价值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其对主体的适用性,也体现出了主体对执行和解制度的潜在需求,效率,公正是执行和解的核心价值,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和平的有力保障。四、结语
民事执行一直以来都是一个老生常谈的话题,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其也是全球较为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诸多生效的法律条文不能真正的得以实施,无法确保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利得以实现,大大损害了法律的尊严以及司法部门的权威性。执行和解制度是建立我国特色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有效途径,不仅确保了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并能推进社会的安定以及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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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亓旭岩,杨凯军.执行和解的法律效力及在实践中的运用[J].山东审判,2008(04). [2]肖建国,赵晋山.民事执行若干疑难问题探讨[J].法律适用,2005(06). [3]范小华.执行和解协议的效力分析及完善立法建议[J].河北法学,200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