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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规章制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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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规章制度之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第一章 总 那么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努力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开展的高素养人才,弘扬优良校风,坚持依法从严治校,维护学校的教育教学秩序,使学校治理做到科学化、标准化、法制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江西省一般高中学籍治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正违纪或犯有错误的学生,从教育的目的出发,坚持教育疏导为主,纪律约束为辅的原那么,做到严肃、慎重、实事求是。

第二章 分 那么 一、处分的等级

第三条 违纪的学生,依照情节给予警告、严峻警告、记过、留校观察、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纪律处分,处分记入学籍档案。

第四条 学生违背纪律,学校视其所犯错误的性质和认识态度,给予相应处分。

(一)学生违纪后有以下行为之一,可从轻处分

1、主动承认错误,认错态度好,交代咨询题完全,确有悔改表现者。

2、主动配合学校处理违纪事件、减少妨碍者。 3、有主动检举揭露别人不良行为者。 (二)有以下行为之一,从重从严处分 1、受处分期间再次违纪者。 2、违纪后,态度恶劣、拒不认错者。 二、违纪学生处分的类别

第五条对旷课和夜不归宿学生的处分。

(一)无故旷课到达10节、20节、30节、40节者,分别给予警告、严峻警告处分、

记过、留校观察处分,并应书面说明旷课其间的活动内容(家长签字),旷课期间有其他违纪行为的加重处分。无故旷课连续一周或累计达50节的作自动退学处理。

(二)夜不归宿,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午休缺寝者,给予警告处分。 第六条 对考试作弊学生的处分

采纳各种手段作弊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该科成绩以零分计算。

第七条 对偷窃、讹诈钱物学生的处分

(一)偷窃财物、敲诈讹诈者,给予留校观察以上处分。 (二)偷窃、敲诈讹诈情节严峻者,直截了当给予勒令退学或

开除学籍处分。触犯法律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 对打架学生的处分

(一)对打架者,给予严峻警告以上处分。

(二)对私藏、携带管制刀具、棍棒或为别人提供管制刀具、棍棒的给予记过处分。

(三)打群架[一方两人(含两人)以上]的组织者或者打架情节恶劣的参与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参与者视情节的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携带刀具、棍棒等器物打架,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观察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对(含玩等)、吸烟、喝酒、聚众过生日学生的处分

(一)对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对吸烟、喝酒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在教室、寝室、餐馆、娱乐场所等聚众过生日者,给予过生日者记过处分,给予参与者警告处分。

第十条 对破坏财物学生的处分

破坏财物(含花草树木),除赔偿外,依照破坏财物的次数和情节给予处分

(一)成心破坏财物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情节严峻者,给予留校观察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对违背用水用电规定学生的处分

违背用水用电规定者,除赔偿全部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处分。私拉乱接电线,

违背规定使用电器者,给予记过处分;

引起火灾或发生损害事故的,给予留校观察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对观看淫秽、色情或国家命令禁止的影视书刊的处分

携带、观看淫秽、色情或国家命令禁止的影视书刊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对男女单独活动的处分 (一)对男女单独活动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对男女单独活动造成严峻后果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对进网吧、游戏厅、打桌球学生的处分

对进网吧、游戏厅、打桌球者,给予记过处分。通宵上网,玩游戏,打桌球者,给予留

校观察处分。

第十五条 对凌辱人格,诋毁别人、学校、国家声誉的处分

凌辱人格,诋毁别人、学校、国家声誉者,给予严峻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对违背日常行为标准(含住校生日常行为标准)的处分。

违背日常行为标准扣分累计达10分的给予警告处分。每增加10分,处分上升一档次。

第十七条 对不服从治理或对治理人员辱骂、报复的处分 (一)不服从教职工、学生干部、“三育人”学生治理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顶撞、辱骂、骚扰、报复教职工、学生干部、“三育人”学生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特别严峻的,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第十 对离家出走学生的处分

对离家出走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并应书面说明出走期间的活动内容(家长签字)。离家出走连续三天将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九条 对施行爬围墙等危及生命平安行为学生的处分 对施行攀爬、腾跃围墙或其他危及生命平安的行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对携带、小灵通等通讯工具进入校园的处分。 携带、小灵通等通迅工具进入校园者给予警告处分;上课、就

寝时玩者,给

予记过处分,并对通讯工具进展收缴并封存在政教处,高三毕业时领回。

第二十一条 传播谣言、在网上发布不良信息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峻警告以上处分。

三、处分的治理

第二十二条 受处分期间及买零食、吃夜宵、聚众过生日者,不给予任何赞助。

第二十三条 处分的程序

(一)班主任、年级副主任、蹲点年级的政教副主任三天内将违纪学生的违纪事实查清。

违纪事实包括学生违纪事件通过、调查、旁证材料、班主任综合材料。

(二)查清事实后,由学生填写《学生违纪情况登记表》,年级组依照本细那么提出处理

意见,并上报学校。

(三)处分公布之前,由年级副主任、班主任请家长来校通报学生违纪情况,会同家长

与违纪学生谈话,并将处分决定通知违纪学生本人及其家长。 (四)学生处分的布告在班级宣读,校内张贴公布;情节严峻

的,晨会通报。

第二十四条 政教处在做学生高考档案时将学生在校期间所受各种处分记录学籍。撤销

处分的注明撤销处分时间。 第二十五条 撤销处分的程序

对受警告、严峻警告、记过、留校观察处分的学生,在高三毕业离校前能深入认识错

误,有悔改表现和明显进步者,按以下程序报批撤销处分: (一)本人写出思想表现总结,提出撤销处分的申请。 (二)班委会、班级组老师评议,班长、班主任写出鉴定,连同学生本人的思想表现总

结、申请交年级政教副主任。

(三)年级政教副主任调查核实并签署意见,将有关材料上交政教处。

(四)政教处批准,撤销处分。

(五)给学生撤消处分,出公告,通知家长。

对中途转学、在其他学校借读、自动退学、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不予撤销处分,对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一律不予毕业,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不提供学籍。

(六)毕业离校前未能撤销处分的,延期领取毕业证。

第三章 附 那么

第二十七条 本细那么适用于在我校就读的所有学生。 第二十 本细那么解释权属学校行政会议。

第二十九条 本细那么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凡学校往常的有关规定与本细那么不一致的,

一律依本细那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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