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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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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介绍

城市规划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后,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一、考试依据文件

依据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及<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人发〔1999〕39号)和《关于印发<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2000〕20号)及人事部、建设部下发的《关于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补充规定的通知》(人办发〔2001〕38号)。1999年开始实施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制度。考试工作由人事部、建设部共同负责,日常工作委托全国城市规划执业制度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具体考务工作由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负责。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从事城市规划编制、审批,城市规划实施管理,城市规划法规研究制定,城市规划技术咨询,城市综合开发策划等相关业务的人员。 三、考试时间及科目设置

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从2000年开始实施,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考试时间一般安排在10月中旬。原则上只在省会城市设立考点。

考试设4个科目:《城市规划原理》、《城市规划相关知识》、《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城市规划实务》。其中,《城市规划实务》为主观题,在答题纸上作答;其余3科均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作答。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第一天 上午 9:00-11:30 城市规划原理 下午 2:00-4:30 城市规划相关知识

第二天 上午 9:00-11:30 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 下午 2:00-5:00 城市规划实务

考生应考时,可携带钢笔或圆珠笔(黑色或蓝色)、2B铅笔、橡皮、计算器(无声、无存储编程功能)。

四、考试成绩管理

考试以两年为一个滚动周期。参加全部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参加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的考试。 五、报考条件

凡在建设部批准的、具有城市规划工作资质的单位中,从事城市规划工作,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报名参加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1980年底前取得城市规划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5年。 (二)1982年底前取得非规划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0年。 (三)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专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6年。

(四)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4年;或取得城市规划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5年。

(五)取得通过评估的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3年。 (六)取得城市规划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并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3年。

(七)取得城市规划专业硕士学位或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并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2年。 (八)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博士学位,并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年。

(九)在《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下发之日前(即1999年4月7日前),已受聘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只参加《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城市规划实务》两个科目的

考试,《城市规划原理》、《城市规划相关知识》两个科目可免试。

1、1987年以前(含1987年),取得城市规划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0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2年。

2、1984年以前(含1984年),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7年。

(十)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只参加《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城市规划实务》两个科目的考试,《城市规划原理》、《城市规划相关知识》两个科目可免试。

1、1970年底前,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15年;或非规划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20年。

2、1970年底前,取得城市规划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20年;或非规划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25年。

根据《关于同意、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凡符合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相应规定的、澳民居民均可按照文件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报名参加考试。 六、报名方法

符合条件的报考人员,可登录本网站网上报名系统报名,并在规定时间内携带《福建省建设执业资格考试报名表》和有关证明材料到所属报名点进行现场审核。具体报名时间及办法详见当年的报考简章。 七、执业资格证书

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的、人事部与建设部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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