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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人员合同

来源:五一七教育网


劳动合同附件:

销 售 员 合 同

为加强公司销售工作的管理,提高公司经济效益、减少销售后的经济损失以及参与销售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公司经于参与销售工作的人员进行协商,制定本合同,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

一 公司的权利和义务

1 公司的权利

1.1 公司有权根据需要抽、调离定立本合同的销售人员从事其他工作;

1.2 对严重违反公司管理制度定立本合同的销售人员,公司有权辞退,对被辞退的销售人员,公司有权按照公司管理制度和本合同之规定,追究其经济赔偿和法律责任;

1.3 销售人员违反国家法律的,视为违反劳动合同,公司有权先追究其经济赔偿的权利,并保留其追究其他责任的权利。

1.4 依照国家法律给与的其他权利。

2 公司的义务

2.1 根据销售工作的特殊性,公司为参与销售工作的销售人员提供必要的资源,对销售人员所从事的销售过程进行协调;

2.2 根据销售工作的特殊性,为参与销售工作的销售人员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

2.3 按劳动合同规定及时发放签定本合同的销售人员的劳动所得。

二 销售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1 销售人员的权利

1.1 当劳动合同未按规定执行时,有权辞职;依照国家法律和劳动合同的规定,追究其经济赔偿和法律责任的权利;

1.2 依照国家法律和劳动合同的规定,享受其福利的权利;

1.3 当依照国家法律证明其不能胜任本岗位工作时,有提出调离本岗位工作或辞职的权利;

1.4 依照国家法律给与的其他权利。

2 销售人员的义务

2.1 必须遵守公司的一切规章制度和与本岗位有关的规范;按时按规定完成任务,做到销售数据准确无误;

2.2 不得将销售数据、销售方式、渠道泄漏给本公司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或公司法定代表人指定人的以外的部门、岗位或个人,严守公司秘密;

2.3 当月销售产品的货款回收率不得低于80%,年度销售产品的货款回收率不得低于90%。

2.4 销售人员对销售产品的货款必须全额回收或追回。

三 特殊约定

1 公司为签定本合同的销售人员提供一个月的货款底垫;

2 签定本合同的销售人员负责按时全额回收或追回货款,货款最终回收或追回期限为自供货之日起120天,超过120天则视为未回收或追回的货款;签定本合同的销售人员应全额支付给银茂公司未回收或追回的货款;

3 公司有权根据因签定本合同的销售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二章第2.4条或违反公司管理制度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程度,追究其它经济赔偿或法律责任的权利;

4 因公司需要,需将签定本合同的劳动者调离本岗位工作的,或因销售人员辞职离开银茂公司,不免除本合同的法律责任;

5 劳动合同不论任何原因解除后二年内,签定本合同的销售人员不得从事本专业的工作,否则视为违反本合同。

四 其他按劳动合同规定执行;劳动合同及其附件未注明事项的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广饶县人民依法解决。

五 本合同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法定代表人签字: 劳动者签字:

2008.9.6 2008.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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