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开具红字专用通知单操作指引
对应蓝字专适用对象 用记载的货物 对应蓝字专用 抵扣联 认证 要求 认证结果 进项税额抵扣情况 申请开具《通知单》 申请单 填写要求 进项税是否转出 提供资料 期限 由购买方申请―――客户已经认证抵扣。 《申请单》 —— (无需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信息) 转出 “认证相符” 已经抵扣进项税额 购货方取得专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且不符合作废条件*的 所购货物不属于扣税范围 所购货物属于扣税范围 抵扣联须在认证期限内认证 “认证相符” 未抵扣进项税额 《申请单》 —— 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信息 依《通知单》税额作当期抵扣,并从当月进项中转出。 “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没有抵扣进项税额 《申请单》 —— 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信息 不需 “无法认证” 没有抵扣进项税额 《申请单》 —— 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信息 不需 不需认证 没有抵扣进—— 项税额 《申请单》 —— 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信息 不需 由销售方申请―――客户未认证抵扣,且在认证期180天内未逾期,发生的退票业务。 销货方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交付购买方、且不符合作废条件*的 销货方因开票有误等原因购买方拒收、且不符合作废条件*的 —— 购货方没有取得认证 —— —— —— 购货方没有取得认证 —— —— ①《申请单》;②由销售方出具的写明具体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 ①《申请单》;②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 开具180天内 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信息 开具次月内 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信息 —— ——
申请《开具红字专用通知单》办理指引
2011年03月28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专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专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的有关规定,销售方纳税人应依据《开具红字专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开具红字(即负数,下同),否则,其红字不得作为冲减销项税额的依据。
符合相关条件的纳税人,可填写《开具红字专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通知单》,根据专用是否已交给购买方,纳税人分为两种方式提出申请:
一、由购买方申请开具《通知单》
二、由销售方申请开具《通知单》
具体办理指引见下:
购买方申请开具《通知单》指引
专用已交购买方,因退货、折让,或开票有误等原因但不符合作废条件,销售方需《通知单》开具红字的,由购买方纳税人填写《申请单》,并以对应的蓝字为凭据,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通知单》
申请条件 1.购买方所购货物属于增值(1)专用认证结果税扣税项目范为“认证相符” 围,取得的专用须在认证期限内进行认证,并满足右列条件之一,方可申请开具《通知单》 (2)专用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3)专用“无法认证” 2.购买方所购货物不属于扣税项目范围,取得的专用不需经认证,也可申请开具《通知单》 相关处理及申请填写要求 须作进项税额转出。对应蓝字未作进项税额抵扣的,需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信息;已作进项税额抵扣的,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信息。 8月1日起,专用抵扣联、联均无法认证的,应由税务机关应在抵扣联上标记“无法认证”字样,并加盖“业务专用章”才可作为申请 不需作进项税额转出,但需填写凭据,请纳税人留意。相对应的蓝字专用信息。 备注 销售方申请开具《通知单》指引
有下表所列情况之一的,直接由销售方纳税人填写《申请单》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通知单》。
类别 办理要求 1.须在开具有误专用的次月内提出申请 2.在申请单上注明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的信息 3.同时提供写明具体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 1.须在专用认证期限内提出申请 2.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2.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的 票的信息 3.同时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 1.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交付购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