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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再就业优惠证发放、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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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关于印发南昌市再就业优惠证发放、使用、管理办法等12个进一步加

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配套文件的通知

(洪府发〔2006〕8号)

各县、区,市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和《江西省贯彻〈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意见》(赣府发〔2005〕21号)精神,、市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洪发〔2006〕18号)。为便于操作,市研究并制订了《南昌市再就业优惠证发放、使用、管理办法》、《南昌市城镇失业人员登记管理办法》、《南昌市灵活就业人员就业登记管理办法》、《南昌市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登记办法》、《南昌市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再就业援助办法》、《南昌市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办法》、《南昌市社会保险补贴办法》、《南昌市劳务派遣管理暂行办法》、《南昌市开展创建“充分就业”社区活动的实施办法》、《南昌市创业见习计划实施方案》、《南昌市青年职业见习计划实施办法》、《南昌市职业技能(创业)培训和鉴定补贴办法》等12个配套文件。现将上述12个配套文件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三月二十日

南昌市再就业优惠证发放、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江西省贯彻〈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

意见》,现就我市《再就业优惠证》发放范围、发放程序和使用管理,制定本操作办法。

第二条 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以下简称下岗失业人员),可以申领《再

就业优惠证》:

1、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指未解除劳动关系、仍未再就业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和处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终止失业保险待遇后尚未再就业的原国有企业失业人员。 2、国有企业破产关闭需要安置的人员。指在按国家法律和兼并破产的企业中,给予了一次性安置或经济补偿金且仍未再就业的人员。

3、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4、县以上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下岗失业人员。指县以上城镇集体所有制及其在国有企业混岗的下岗职工、失业职工;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 5、原市属预算内国有企业兴办的劳动服务组织下岗失业人员,仅指经过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办理了录用(或备案)手续的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人员。

6、“零就业家庭”成员。是指具有城镇户籍、有就业能力和愿望且家庭无一人就业的困难家庭成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凭市再就业办每年核发的《南昌市城镇“零就业家庭”认定卡》

确认。

已享受企业内部退养、2005年11月8日以前已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被用人单位招收以及通过其他途径实现了再就业已有稳定收入的人员,不能申领《再就业优惠证》。

第三条 发放程序

1、申请登记。国有企业、县以上城镇集体企业和原市属预算内国有企业兴办的劳动服务组织的下岗失业人员凭单位下岗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含失业证)、市县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核准的《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就业登记表》,国有企业破产关闭需安置的人员凭破产企业发放一次性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的证明,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它失业人员凭享受“低保”证明和《失业证》,“零就业家庭”成员凭《南昌市城镇“零就业家庭”认定卡》,向本人常年居住地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提出申请登记;申请时填写《南昌市劳动者基本信息登记表》,同时携带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两张1寸免冠照片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进行登记。未设立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和社区居委会的工厂区,经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委托,其下岗失业人员可通过企业向县级以上的劳动保障部门申请登记。

2、调查核实。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或企业接受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的申领凭证、就业状况进行调查和计算机信息核实,对初审合格的,进行张榜公示复核。 3、核发证件。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或企业将核实后的申请人名单和个人申请材料,报市或县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劳动保障部门在接到申请材料的7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格认定和《再就业优惠证》核发。对不符合发放条件的,应说明原因并将申请材料退回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或企业。

户籍在城区范围内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统一由市劳动保障部门核发,其中区属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的申请,由区责任部门审核认定后,报市劳动保障部门统一打印出证。四县范围内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由县劳动保障部门核发。工厂区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由其失业保险隶属关系所在地的劳动保障部门核发。

第四条 《再就业优惠证》采用实名制,限持证者本人使用;采用全省统一样式,加盖发

证机关公章,使用统一编号,在全省范围内通用;有效期从发证之日起开始计算,限定三年,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3年的下岗失业人员,其《再就业优惠证》上要另行标注有效期限;实行免费发放,工本费从再就业资金中列支。

第五条 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和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的,《再就业优惠证》

由本人保管。被用人单位录用、享受扶持期间,《再就业优惠证》由用人单位保管。

第六条 建立信息交换制度

1、市劳动保障部门要对领取《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实行动态管理,依托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基础资料、再就业情况计算机数据库和《再就业优惠证》发放、使用、管理计算机信息台帐,随时掌握下岗失业人员享受扶持的情况;建立月度统计制度,及时逐级上报享受扶持的下岗失业人员和用人单位的有关情况。

2、劳动保障、工商、国税、地税等部门要建立下岗职工再就业优惠服务专门窗口和统一的享受优惠人员计算机信息管理台帐。在提供扶持后,及时将相关信息输入计算机信息管理台帐,并在《再就业优惠证》上进行标注。各部门计算机信息管理台帐要有专人管理,使用统一的计算机软件模块格式。

3、各部门与市劳动保障部门有关机构每季度进行一次优惠落实情况对接和计算机信息软盘交换。并由市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全市优惠落实情况汇总,并建立全市总台帐。

第七条 建立协查制度。劳动保障、工商、卫生、国税、地税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每

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议,专题研究再就业优惠的落实情况,每半年联合开展一次优惠落实和《再就业优惠证》使用的专项检查。

第 完善年检制度

1、《再就业优惠证》年检包括以下内容:

(1)优惠享受情况。包括享受免费培训、免费职业介绍、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小额贷款、税费减免等;

(2)持证、保管、使用情况。包括是否有涂改、撕页、转让、出租等不规范使用情况。 2、《再就业优惠证》年检按以下程序办理:

(1)申报。凡由本人持证或使用的,由本人向所在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申报;暂未建立劳动保障事务所的,由本人直接向原发证机关申报;凡被用人单位录用的,由单位统一向原发证机关办理申报。申报时携带《再就业优惠证》、身份证原件及已享受有关优惠情况证明等相关材料。

(2)审核。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受理申报后,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对《再就业优惠证》的统一编号进行计算机核对,对人证相符、规范使用等情况进行审查,同时将年检的相关内容录入计算机。审查、核对、录入并加盖劳动保障事务所审核标志后统一报原发证机关,办理年检手续。

(3)年检通过。发证机关对申报年检的《再就业优惠证》进行计算机复核确认后,加盖“年检合格”印戳,确认年检通过。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证件将予以收回、作废或缴销,不得继续享受有关优惠: (1)使用期限到期的; (2)已办理退休手续人员的; (3)未按规定申报年检的; (4)有涂改或撕页的; (5)转让、出租等违规使用的; (6)弄虚、作假,伪造的; 4、《再就业优惠证》遗失不补。

第九条 监督处罚

1、《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公布举报监督电话,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将核发《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名单在网上公布。 2、劳动保障部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要建立监督管理机制,制定核实、发

证管理规程和责任追究制度。对错发的《再就业优惠证》,一经发现立即追回;对变卖或滥发《再就业优惠证》的,要严肃处理,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造成国家税费流失的追究连带责任。

3、劳动保障、工商管理、税务、民政等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密切配合,主动为《再就业优惠证》的核发工作和下岗失业人员的动态管理提供信息。

4、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再就业优惠证》核发、使用、管理监督检查制度,采取举报查处、年度核验、随机抽样等多种形式,查处在《再就业优惠证》核发和使用管理中的违规行为。

5、对用人单位或个人伪造、租借《再就业优惠证》骗取国家扶持的,在没收《再就业优惠证》的同时,给予相关处罚:骗取减免税收的,按国家税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骗取规费按规定追缴;骗取社会保险补贴的按《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予以处罚;骗取其他方面优惠的,按相关法律和规定进行处罚;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具体运用中的问题,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原洪府发〔2002〕36号文下发的《南昌

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对此前已享受扶持的企业和个人要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要按本办法做好与新的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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