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定仲裁员通知书
(普通程序)
石家庄仲裁委员会:
在我方与 因 发生争议一案(石裁字[]第号)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石家庄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相关规定,现就仲裁员选定决定如下:
1、()我方在《仲裁员名册》中选定 为仲裁员。
()我方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
2、()我方在《仲裁员名册》中选定 为首席仲裁员。
()我方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首席仲裁员。
()我方委托选定的仲裁员 选定首席仲裁员。
()我方推荐首席名单为:
()我方委托仲裁委员会提供五至七名首席仲裁员候选名单。
申请人(被申请人):
委托代理人:
年月日
注:
1、除非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凡案件争议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适用普通程序,由三名仲裁员共同审理。
2、上述1、2两项选定仲裁员方式,当事人分别只能选择其中一种。
3、请在相应的选择项前的括号内打“√”确认。
4、本格式仅供当事人参照使用,当事人可另行书写。如使用本格式,则需按要求填写,否则致使表意不清的视为放弃选定仲裁员的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