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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体育大学辅导员工作考评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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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体育大学辅导员工作考评办法

(试行)

(第12届常委会第163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16】31号)切实加强我校辅导员队伍建设,提高辅导员队伍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提升学校的学生教育、管理、服务水平,根据《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第43号令)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北京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京教工【2013】26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辅导员的考核评价由学生工作部牵头,组织人事部门、学院分(党总支)和学生共同参与。考评以学院推荐为主。考评对象为全校在岗的专兼职辅导员、助理辅导员。

第二章 考评内容

第三条 辅导员考评以《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 规定》(教育部第43号令)第二章第五条辅导员的主要工作职责为主要依据,包括思想理论教育和价值引领、党团和班级建设、学风建设、学生日常事务管理、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工作、网络思想政治教育、校园危机事件应对、职业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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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就业创业指导、理论和实践研究等九项工作职责,同时结合我校实际,对辅导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德)、工作能力(能)、敬业精神(勤)、工作业绩(绩)、廉洁奉公(廉)等五个方面进行评价。

第三章 考评组织及方式

第四条 学校成立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牵头,学生工作部、组织部、保卫部、人事处(教师工作部)、教务处、招生就业处、马克思主义学院等部门的负责同志组成辅导员考评工作领导小组(后简称“领导小组”),全面领导辅导员考评工作,负责在优秀辅导员候选人的基础上,遴选优秀辅导员。辅导员考评工作办公室(后简称“考评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并监督考评工作,同时负责受理考评过程中的举报和申诉。各学院成立辅导员考评工作小组(后简称“考评组”),具体负责本单位考评工作的组织实施,向学校考评领导小组推荐优秀辅导员人选,学院考评组由学院分(党总支)担任组长。

第五条 考评工作在辅导员个人总结的基础上,各学院“考评组”负责对本学院的辅导员进行考评,并将考评结果为优秀的候选人的支撑材料,报“考评办公室”,经考评领导小组综合审议,确定最终人选。考评指标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力求科学、公正。

第六条 辅导员考评每年度进行一次,一般在12 月下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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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

第七条 学生工作部依据当年辅导员人数下达优秀辅导员人数,“优秀辅导员”名额原则上不超过全校辅导员总数的20%(包含专兼职辅导员和辅导员助管)。各学院根据测评成绩,由各考评小组按不高于本学院辅导员总数20%的比例推荐候选人,人数配比不足一人的学院候选人,可直接报考评办公室,经征求纪检监察部门廉政意见后,由工作领导小组综合评定。

第 考评方式:

(一)自我总结:辅导员对照工作岗位的职责要求,对年度工作做出全面总结,附相关工作记录、学生工作方面的科研成果、个人及所带学生的奖惩等材料报本学院考评小组及考评办公室。上述材料将作为民主测评的参考资料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二)学生测评:占40%。通过网上调查或问卷调查等方式在辅导员所带年级、班级学生中开展民主测评。除毕业年级等特殊情况经考评办公室同意外,考评小组要组织本学院全体学生参加测评工作。

(三)学院测评:占60%。各学院考评小组组织本单位相关人员(学院领导、办公室主任、教务员、教师代表等与辅导员有直接工作联系人员)对辅导员的工作情况进行测评。

(四)考评领导小组测评:学院推荐优秀人选,考评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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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领导小组对学院的推荐人选进行审核、公示。优秀人选参加报告交流。考评领导小组对照辅导员个人总结汇报情况,结合辅导员所在学院特点及个人承担工作量差异,并参考学院评测结果,对辅导员履职情况进行综合测评,对履职不力的辅导员可提出否决意见,测评结果由考评办公室负责统计。

第四章 考评结果及应用

第九条 辅导员最终考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评结果要作为绩效考核、发放辅导员岗位补贴的主要参考,作为岗位聘任、发展晋升的主要指标。

(一) 优秀:测评分不低于80分,经学院考评小组推荐,考评办公室审核和领导小组审批等必要程序,在参考学院间情况差异的基础上,最终选出年度“优秀辅导员”,其考评结果为优秀。校级考评领导小组在优秀辅导员报告交流的基础上,结合辅导员实际工作业绩、科研情况、获奖情况等进行先后顺序综合排名,作为推荐校级及以上其他奖励的依据。

(二) 合格:测评分不低于70 分,根据实际表现,可考评为合格。

(三) 基本合格:测评成绩低于70 分,但不低于60 分,根据实际情况,考评为基本合格。

(四) 不合格:测评成绩低于60 分,考评等级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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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辅导员在全年工作中有突出表现,或本人及所带年级获省部级以上团队重要表彰奖励的,经个人申报,本学院考评小组推荐,考评领导小组研究、审批后可直接获得该年度“优秀辅导员”称号(不占用学院推荐名额)。

(六) 在考评年度内存在以下情况任意一项者,考评不能为优秀:

1. 因私离岗时间累计超过2个月者; 2. 因公派挂职、学习等时间超过半年者;

3. 未严格履行工作职责,造成工作失误,产生一定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4. 组织纪律观念不强,无故不参加相关会议或未能按时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2次以上者;

5. 对学生教育、管理不力,导致所带年级、班级组织纪律涣散,因教育管理明显缺位,学生违纪和受处分(记过以上)比例较高;

6. 未能按照培训要求,完成学习任务者;

7. 存在其它没有严格履行职责要求情况,经领导小组认定者。

(七)在考评年度内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考评为不合格:

1. 政治立场不坚定,有影响安定团结,违反党的路线、方针、的言论及行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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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工作严重失误造成责任事故,影响较大或给学校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严重损害学校声誉的;

3. 对学生出现重大违纪事件或突发事件不配合、不处理、知情不报或报告不及时的,和存在唆使学生违法违纪或对学生违纪行为进行包庇、放任,情节严重者;

4. 不能正常履行工作职责,经教育不改或与学生发生严重冲突,影响恶劣的;

5. 严重违纪、违规,受到党纪、政纪处分以及治安处罚或刑事处理的;

6. 在评优、评奖、申贷、助学等关系学生切身利益的工作中违反原则、弄虚作假者;

7. 无故不按要求参加辅导员考评工作的;

8. 同一学年内,上述第(六)项所列7条内容中,存在2条以上情况,或经教育不改,连续违反者;

9. 存在其它严重失职,影响恶劣,经领导小组认定者。 第十条 考评结果将作为辅导员职务聘任、职称评审、晋级、奖惩等的重要依据。考评结果要作为绩效考核、发放辅导员岗位补贴的主要参考,考核等级为优秀和合格等级的岗位津贴按照标准足额发放,考核等级为基本合格按照岗位津贴标准的80%发放,考核等级为不合格的按岗位津贴标准的50%发放。有严重违反师德师风的违纪行为,扣罚当年岗位津贴,对已发放部分予以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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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对于考评结果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教师专、兼职辅导员,由学生工作部和学院负责对其进行教育、引导,连续两年考评不合格的经学生工作部报人事处审批,免去其辅导员任职;兼职辅导员和研究生助理辅导员如出现考评不合格,即予以解聘。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考评结果由学生工作部汇总并报人事处备案。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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