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育一个孩子申请审批通知
一、申请审批对象: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三条:符合下例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在生育一个孩子:
1、 只有一个孩子,经病残儿医鉴定机构鉴定并非严重遗传性疾病,目前无法治疗或者经系统治疗仍然谁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或者严重影响婚配的;
2、 一方为二等乙等以上因公致残的军人,武装,民警,见义勇为人员,或者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 3、 一方系丧偶者,另一方未生育的;
4、一方系离婚者且只有一个孩子或者依法生育过两个孩子,另一方未生育的; 5、 双方都未生育,依法收养后又怀孕的;
6、一方为两代独生子女或者夫妻都为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
7、 一方从事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井下作业,只有一个女孩的.
《江苏省除本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三条:除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外,女方为 农村居民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
1、 一方为独生子女,只有 一个孩子的;
2、 只生育一个孩子,男方的其他兄弟均无生育条件的;
3、 男方到无兄弟的女方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只有一个女孩的(本项规定只适用于女方姐妹中一人)
4、 男方无兄弟且只有一个姐姐或妹妹,只有一个女孩的;
5、 双方定居在人均土地五亩以上(以村计算)的沿海垦区,只有一个女孩的; 6、 一方为海洋捕捞为业五年以上,现仍从事海洋捕捞业,只有一个女孩的。
夫妻为主要从事种植业或者养殖业的农村居民,一方经县级以上医学、劳动鉴定机构确认为非遗传性一级或者二级肢体残疾,只有一个女孩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
《苏州市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的特殊情形》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
1、 夫妻一方婚前非婚生育过一个孩子,另一方未育的。
2、 夫妻婚后生育的两个孩子(其中第二个孩子系经过批准的生育)经鉴定均为非遗传性
病残儿,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或将严重影响婚配的。 3、 只有一个孩子的农村夫妻,一方只有一个兄弟或者姐妹,且该兄弟或姐妹不能成为正
常劳动力残疾或者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断未无生育能力的。 4、 只有一个孩子的农村夫妻,女方无兄弟,男方虽然没有道女方落户,但已经共同承担
起赡养女方父母的义务(只使用于女方姐妹中的一人)。 5、 再婚夫妻原各生育过一个孩子,又以下情况之一的:
(1) 双方均为丧偶的;
(2) 一方丧偶,一方孩子由原配偶抚养的; (3) 双方原各生育的一个孩子均由原配偶抚养的;
(4) 一方原生育的一个孩子由原配偶抚养,一方符合《江苏省人口与计划
生育条例》第二十二条第1、2、7项或第二十三条第3、4、6项和第二款规定条件的。
二、申请审批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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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孩子出生医学证明或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女方近期一寸照片两张,男方近期一寸照片两张; 4、凡一方属未育者须提供镇级未生育证明; 5、凡一方属丧偶者须提供派出所丧偶证明;
6、凡属独生子女者须提供独生子女证和父母只生育一个孩子的证明(镇级); 7、凡离婚者须提供离婚判决书或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
8、凡属依法收养后怀孕的,须提供《收养证》原件及复印件; 9、凡属第一孩病残再生育的,须提供病残儿医学鉴定证明材料;
10、原以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待发放《再生育一个孩子生育证》时应收回独生子女证件(由镇区计生办收回);
11、农村居民因户籍制度改革转为城镇居民未满五年的,须提供派出所小城镇户籍证明;
12、一方为太仓市外户籍的,须提供《计划生育管理回执》(可到本市户籍的一方镇(区)计生办领取《计划生育管理函告》)。
三、办理部门:
1、双方均为本地户籍的由女方户籍所在地镇(区)计划生育办公室受理;一方为本市户籍的由本市一方户籍所在地镇(区)计划生育办公室受理。 2、市人口计生委审批。
太仓市人口计生委法规科联系电话:53719247
各镇(区)计生办联系电话:城厢镇计生办 53572728 浏河镇计生办 53611098 沙溪镇计生办 53213213 浮桥镇计生办 53700633 璜泾镇计生办 53816925 陆渡镇计生办 53458529 双凤镇计生办 53433402 开发区计生办 53527329 港 区计生办 53187826
太仓市人口计生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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