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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的教育质量观是什么
作者:方晓东 王燕
来源:《今日教育》2013年第02期
一、 改革开放后中国教育质量观的发展
新中国成立以后,特别是改革开放后,党和国家始终把提高全民族的素质作为关系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局的一项根本任务。1993年颁布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以下简称《纲要》)明确了“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建设者和人”的方针;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根本目的是提高民族素质,多出人才,出好人才;要求各级各类学校要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努力使教育质量上一个新台阶。同时针对当时基础教育领域存在着的“应试教育”倾向,《纲要》提出:“中小学要由„应试教育‟转向全面提高国民素质的轨道。”由此,确立了素质教育在基础教育改革中的地位。
素质教育在基础教育阶段进行了区域性的实验,对素质教育的内涵、国民素质的构建、中小学素质教育目标的确定、素质教育人才培养模式、课程结构、运行机构、督导评估等方面做了积极的探索,取得了初步成果。
但是面对世纪之交国力竞争日趋激烈的新形势,我国在教育观念、教育、教育结构、教育内容、教育方法和人才培养模式诸方面都是相对滞后的,尤其是片面追求升学率的现象还没有得到有效遏制,升学竞争还在不断加剧,这就使广大青少年难以得到全面发展。 为了尽快改变这种状况,1999年,《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颁布,以素质教育为主题的全国教育工作会议召开。同志在会上指出:“我们必须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坚持教育与社会实践相结合,以提高国民素质为根本宗旨,以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努力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人。”由此,贯穿各级各类教育,贯穿于学校教育、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等各个方面,并与德智体美等有机地统一在教育活动的各个环节中的素质教育开始作为党和国家的战略决定,进入国家推进、重点突破、全面展开的新阶段。以素质教育为导向的教育质量观也更加深入人心,对深化教育改革,提高教育质量,从而提高中华民族整体素质和创新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在这一阶段,教育法制建设加快,全国及其常委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1980)、《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86)之后,又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上述教育法律法规作为国家制定的关于教育活动的强制性规定,为制定各级各类教育标准提供了最根本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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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此同时,开始制定更为具体、明确的教育标准。《纲要》确定了标准在教育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并提出,要“建立各级各类教育的质量标准和评估指标体系”。其中提到“标准”一词的地方多达16处,包括“办学条件标准”“高等学校分类标准”“课程设置和课程标准”“学校人员编制标准”“教师资格和教职工基本工资标准”“对于不同层次和科类学校的拨款标准”“各级各类学校的质量标准”“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费费工标准”“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杂费收费标准”等,并且提出了若干标准化建设的具体措施,影响并带动了此后十多年的教育标准化建设。 二、科学的教育质量观
2007年,同志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提出:“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现代化水平,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人,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党的十七大关于教育方针的论述,体现了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的核心思想。教育坚持以人为本,集中体现在坚持育人为本,具体落实在以学生为主体,以教师为主导。这一表述淡化了原有教育方针中过强的政治性和工具性倾向,凸显了教育的本质属性。
教育发展观的特点是把促进教育公平和办人民满意的教育作为国家基本教育,把实施素质教育和提高教育质量作为教育工作的重点,推动教育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了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公平,党和采取了多项措施,特别是加大了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提高各级各类教育质量的力度,并取得了显著成效。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已经进入全面提高质量、促进公平,努力让孩子们上好学的新阶段。
2010年7月颁布的《教育规划纲要》明确提出,“把提高质量作为教育改革发展的核心任务。”一是树立科学的质量观,把促进人的全面发展、适应社会需要作为衡量教育的根本标准。二是树立以提高质量为核心的教育发展观,注重教育内涵发展,鼓励学校办出特色、办出水平,出名师,育英才。三是建立以提高教育质量为导向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把教育资源配置和学校工作重点集中到强化教学环节、提高教育质量上来。四是制定教育质量国家标准,建立健全教育质量保障体系。五是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师整体素质。
《教育规划纲要》提出,“统一领导和管理国家教育事业,制定发展规划、方针和基本标准,优化学科专业、类型、层次结构和区域布局。整体部署教育改革试验,统筹区域协调发展。地方负责落实国家方针,开展教育改革试验,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区域教育改革、发展和稳定。”在上述原则指导下,《教育规划纲要》还明确规定了国家与地方关于制定教育质量标准的职责:负责建立和完善国家教育基本标准。加强教育监督检查,完善教育问责机制。地方根据国家标准,结合本地实际,合理确定各级各类学校办学条件、教师编制等实施标准。这标志着我国逐步形成了科学的教育质量观。 三、建设我国教育质量标准和教育质量保障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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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建立60多年来,我国初步建立了各级各类教育质量标准的框架,可以分为两个层次:一是教育自身的质量标准;二是学生发展的质量标准。教育质量标准最终指向的是培养对象,也就是学生的质量。但上述教育质量标准只是预设的标准。为了把教育质量落到实处,我国还积极探索建立教育督导、教育评估与教育监测三位一体的各级各类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具体而言就是,以教育质量标准为依据,以结果为导向,对学生的质量和教育自身的质量和水平进行督导、评价与监测,并通过教育质量现状监测数据和监测结果的发布,为的教育决策和学校、教师改进教育教学工作提供依据和建议,引导全社会树立正确的教育质量观,学生的健康发展。
然而,从长远发展来看,我国的教育质量标准和教育质量保障体系还不能满足新的历史时期社会和人民群众对教育发展的要求,特别是与《教育规划纲要》的要求相比还有一定差距。具体表现在,一是我国的教育质量还不能适应建设人力资源强国和创新型国家对人才培养水平的要求,其中最突出的问题是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还有待提高。二是一些基本的国家教育标准缺位,教育质量国家标准有待进一步完善。三是教育质量监测不到位,保障不得力,教育质量保障体系有待进一步健全。例如,尚未形成教育质量标准的理论认识与可操作性的系统规定;制定标准的部门不统一,政出多门;有些标准在实施上还存在性障碍。这些问题需要全面地建立国家建立健全教育质量保障机制来解决。 ·小贴士·
上海市“教育督导、教育评估、教育监测”三位一体的探索:“绿色指标”
“绿色指标”,旨在以学生学业质量的分析、评价为切入口,全面关注学生获得结果、水平的过程;关注学习的体验与感受;关注学习的负担与健康;关注学生的重要心理素质,如积极的内部动机、自信心;关注积极健康的师生关系;关注课堂教学的改革;关注校长的课程领导力;关注学校如何为家庭社会经济背景不利的学生提供更好的服务等,力图构建一个体现素质教育理念的质量评价体系,从而从制度层面扭转多年来完全以分数论质量的局面,引导全社会建立正确的质量观,营造实施素质教育的良好秩序和环境。
2011年,上海决定推行“绿色指标”,率先在义务教育阶段进行全市层面的学业质量监测,建立质量评价系统,对不同层面有着不同的作用。
就教育行政而言,通过“绿色指标”,了解全市或全区的学生学业水平状况和课程标准的执行情况。一是通过监测对本地区过去的教育质量进行全面分析与把握,在剖析真实情况和水平的基础上,寻求影响质量的诸多因素,总结成绩,发现不足,为制订教育,促进区域间教育均衡,改进教学提供依据。二是全面掌握全市层面课程标准的执行状况。
就基层学校而言,“绿色指标”的监测结果,既是为学校提升办学质量提供重要依据,也是对学校改进教学行为的有力指导。透过监测结果,能够了解学校的真正“薄弱点”,通过行政干预,提供改进学校教学工作的各种建议及措施,帮助学业质量较低的学校达成质量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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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社会层面而言,还区域内公众对义务教育质量的知情权,改变对学校“好差”口口相传的主观评价状态,也是建立评价系统的用意所在。
就教师而言,“绿色指标”既是教师教学的反馈,也是改进教学的点拨。应当说,评价运行科学,除了学生之外,教师是最大的受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