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经济上诉状范文
民事经济上诉状范文
我们拟写上诉状时一定知道民事上诉状一定是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起的,他人无权提起,那么,下边是给大家整理采集的民事经济上诉状范文,供大家阅读参照。民事经济上诉状范文 1
上诉人:李 X,男, xxxx年 6 月 28 日出生,汉族,农民,地址: xx 市 xx 镇 xx 村 xx 号;
上诉人 :薛 XX,男,xxxx 年 11 月 27 日出生,汉族,农民,地址: xx 市 xx 镇 xx 村 xx 号;
被上诉人:丁 XX,男,出生于 xxxx 年 6 月 24 日,汉族,农民,地址: xx 市 xx 镇 xx 村 xx 号。
被上诉人:沈阳 X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 xx(系该公司经理 ),住处地: xx 市 xx 镇 xx 村 xx 号。
上诉人诉被上诉人买卖合同纠葛一案,不服辽宁省 XX市人民的 (xxxx)xx民(三)初字第 283 号民事裁决书,现依法提起上诉,
恳求依法改判。
上诉恳求
1. 恳求二审依法撤除辽宁省 XX市人民的 (xxxx)xx民(三) 初字第 283 号民事裁决。
2. 恳求二审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改判。 3. 恳求二审裁决被上诉人担当本案的所有诉讼花费。事实及原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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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一审查明事实错误。
1、 一审在查明事实中称 \"被上诉人丁 XX于 xxxx年 10 月 15
日开始供应的熟棒,截止 xxxx年 11 月 18 日供熟棒 12 万余棒,价值人民币 30 余万元。 \"与事实不符。丁 XX在庭审中却实供应了部分养菇户署名的收据, 由于上诉人不知道此事, 于是庭审后原告要求署名的养菇户到把事情求情, 但是一审主审法官态度强横, 不招待养菇户,于是养菇户只能向提交了说明, 即大多数养菇户出具的收据是 xxxx 年 7 月 3 日签署菌棒购销合同因菌棒的质量原由 (当时丁 XX 和康 XX口头商定成活率必保 95%以上 )丁 xx 的合伙人康 XX依据每户
的成活率状况答应给种菇户补的菌棒。而不是一审认定的 棒都是被上诉人丁 xx 执行合同供应的菌棒数目。
12 万
2、 一审在查明事实中称: \"做生棒协议签署后,原告的用 户从 xxxx 年 12 月 2 日至 12 月 7 日拉走 14 万棒的原料 (含部分欠料、有欠条 ),价值 35 万元。 \"与事实不符。依据丁 XX供应的原料及其提
供的配方来算上诉人只能够生产 63013 棒菌棒,而不是 14 万棒。一审法官应该理解 \"木桶效应 \"即依照丁 XX 供应的花生壳、玉米芯只可
以做 63013 棒,即便其余原料充分,也是没法生产,也做不行
14 万 棒菌棒。并且到现在丁 xx 也没有将所欠的花生壳、玉米芯补齐。所以,认定拉走价值 14 万棒的原料及价值 35 万元是与事实不符的。
3、被上诉人只供了部分平菇菌棒, 合同商定的姬菇 50 万棒到现在
一棒也没有供应。造成广大养菇户品种单调,没法适应市场的需求,
致使部分平菇销售困难,价钱偏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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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一审认定事实错误。
1、 上诉人不存在违约行为。上诉人之所以没有在
xxxx 年 10 月
5 日前交齐 180 万购货款,是由于被上诉人丁 XX 没有依照合同的商定在 xxxx 年 9 月 23 日开始供货,并且在 xxxx 年 10 月 5 日前丁 xx 一棒菌棒也没有供应上诉人的养菇户,愈甚者到现在丁 xx 也没有供齐 70
万元的菌棒。所以,上诉人依照 \" 《合同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互负
债务,有先后执行次序,先执行一方未执行的,后执行一方有权拒绝
其执行要求。先执行一方执行债务不切合商定的,
后执行一方有权拒
绝其相应的执行要求。 \"的规定,没有持续支付购置菌棒款,即上诉 人不持续支付菌棒款是依照合同法例定的
\"先执行抗辩权 \"保护自己
的合法权益,而不是一审认定的违约。
2、 被上诉人已供货近 70 万元是错误的。上边上诉人已经对丁
XX实质交货数目已经说明清楚,在这里不再阐述。
3、 一审以为 \"原告所诉被告违约,恳求补偿凭证不足。
\" 是
错误的。一审在本院以为中已经认定 \"丁 XX未依照商定的时间供 应第一批货,已组成违约。 \"但是又在同一段的阐述中又称
\" 原告诉丁
xx 违约补偿凭证不足。 \" 真是不行理解,上诉人以为作为一名法律 \"
知识渊博 \"的老 \" 优异 \"法官不行能违纪成心偏袒被上诉人,应该是年
岁已高的原由造成逻辑思想出现了杂乱, 所以做出这样荒诞的错误论
述,上诉人表示理解,请二审法官纠正过法官的思想杂乱造成的错误。
4、 一审以为 \"两方第一次供货数目未明确商定,到
xxxx 年
10 月 15 日供货数目也未商定。 \"但是依照合同法第 62 条第五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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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方式不明确的,依照有益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执行。 \"所以,
固然没有详尽说明第一次供货数目及每天供货数目, 但是被上诉人丁
XX 应该依照总合货量和供货时间平衡的供货。而不可以以第一批货物供货数目商定不清,就能够不供货,而躲避违约责任。
5、 一审以为 \"xxxx 年 10 月 9 日丁 XX与康 XX及二原告为公
证人签署的合作协议看, 是在未供货及货款未所有付清的状况下签署
的,此协议可视为供货时间允许缓期,给付货款时间允许顺延。 \" 是错误的。上诉人在丁 XX与康 XX合作协议上署名,显然是评判人身份,不过对该份协议目睹。 并且该份协议的内容不过丁 XX与康 XX合作事宜,根本没有波及丁 xx 与二上诉人之间的合同内容。不知道一审郭法官哪来的突发奇想,将绝不相关的两份协议联系的 \" 十全十美 \",真是天才呀 ! 这样的法官还在基层工作,真是屈才呀 ! 恳求二审法官仔细阅读并检查研究 xxxx 年 10 月 9 日丁 XX与康 XX签署的合作协议内容,该协议能否真的能证明供货时间允许缓期, 给付货款时间允许顺延。
三、 一审合用法律错误 ;
一审合用 《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以为上诉人没有供应有效凭证证明被上诉人违约,既而驳回了上诉人的诉讼恳求。但是,一审在阐述中已经认定了丁 XX 没有依照商定执行合同的行为组成违约,所以本案合用法律与认定事实是互相矛盾的。 上诉人以为本案应该合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等法律依法进行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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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一审审理程序违纪。
1、一审讯决中称 \"本院以为两方应进行结算,被告欠原告的料应
给付或退款,如合同不可以执行,两方可磋商停止合同。如被告给付货物不足 70 万元,原告可另行诉讼。 \"是推辞审理责任的做法是错误的。这类做法真是让人哭笑不得, 上诉人如能与对方进行结算, 磋商排除合同,上诉人还花一万八千多元的诉讼费找你解决啥 ?丁 XX给付货物不足 70 万元在该裁决书中已经认定,并且在诉讼恳求中也要求
被上诉人退还购置菌棒款,为啥还要求上诉人另诉,能否是 XX 缺钱 ?你 XX 法官在退休以前准备多为 \"XX 搞点创收 \"呀! 一审究竟是在为上诉人解决问题, 仍是人为的制造矛盾、 制造不睦睦的社会要素呀 ?
2、一审在庭审过程中, 对因有事晚来的当事人薛 XX高声训斥,不让其发布质证建议和争辩建议,并强行将薛 XX 撵到旁听席。
可见,一审法官剥夺上诉人质证权、 争辩权的行为已经严重的违犯了
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即一审审理程序已经组成严重违纪。
综上所述,一审在审理本案时,没有依法查清事实,致使认
定事实错误,合用法律错误,并且存在严重的程序违纪。所以,恳请
贵院在依法查清本案事实的状况下, 严苛处罚坑农害农的违纪和违约
行为,给新立屯村的农民一个公正、公正、合理、合法的裁决。
此致
沈阳市中级人民
上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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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 年 月 日
民事经济上诉状范文 2
上诉人 (原审原告 ):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xx 市分行
负责人:某某 ;职务:行长。
住处地: xx 市 xx 区 xxx 路 xx 号。
被上诉人 (原审被告 ):xx 市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住处地: xx 市卢店镇旭日路中段东侧。
被上诉人 (原审被告 ):李某某,男,身份证号某某,住 xx 市嵩阳
办百花巷 1 号。
被上诉人 (原审被告 ):李某,女,身份证号某某
,住 xx 市嵩阳
办百花巷 1 号。
上诉恳求
1、恳求判令撤除 (xxxx)登民一初字第 2113 号民事裁决书第二项、
第四项、第五项 ;
2、恳求将第二项改判为被上诉人 xx 市某有限公司给付上诉人借
款本息 3022083.78元及 xxxx年 7 月 27 日起至实质还款日之间的利息
和罚息 ;
3、恳求改判被上诉人 xx 市某有限公司给付上诉人违约金
30000
元;
4、恳求将第四项改判为被上诉人李某某、李某某对上述
2、3 项 恳求担当连带清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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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本案上 由三被上 人共同担当。 事 与原由
上 人 被上 人 xx 市某有限公司、李某某、李某借钱合同 一案,河南省 xx 市人民于 xxxx 年 10 月 21 日作出 (xxxx)登民一初字第 2113 号民事裁决 ,原裁决存在以下三 裁决 : 1、原裁决第二 未支持 xxxx 年 7 月 27 日起至 款日之 的 息 ;2、原裁决未支持原 原告 金 求 ;3、原裁决第四 定原 被告李某某、李某担当 清 任的范 。详细原由以下:
一、合同排除不 致合同所有条款无效
依据【中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九十一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合同的 利 止: (一) 已 依照 定执行 ;(二 )合同排除 ;⋯⋯ \"之 定,合同排除 致合同的 利 止。依据【中 人民共和
国合同法】第九十
\"合同的 利 止,不影响合同中 算和
清理条款的效劳。 \" 之 定,合同中的 算和清理条款与争 解决条 款一 ,属于合同中相 的部分,不因合同的排除而 止。 算
是 活 中的 核算 付行 ,
清理指 行盘点、 估
价和 理。假如合同两方在合同中 定了 算方式,合同 止后, 当依照 定的方式 算。合同中对于利息、 息、 金的条款当属
算和清理条款, 如广 省高 人民民二庭
【民商事 判 践中
相关疑 法律 的解答意 】
\"一、合用合同法疑 (二)合同被
金条款属于
排除后,可否合用合同中的 金条款判 金:
\"合同中 算和清理条款 \",依据《中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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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规定,合同的权益义务停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劳,
其效劳在合同排除后仍存续。 合同被排除后, 仍旧能够依据违约金条
款判处违约金。 \" 明确支持违约金条款属于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
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七十四条
\" 法律对其余有偿
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没有规定的,参照买卖合同的相关规定。 \"之规定,参照【最高人民对于审理买卖合同纠葛案件合用法律问题的解说】第二十六条 \"买卖合同因违约而排除后,遵约方主张持续合用违约金条款的,人民应予支持 ;但商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能够参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 \"之规定精神,违约金条款亦不因合同排除而无效。
基于以上剖析,原审在本院以为部分 \"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合同商定的违约金的诉讼恳求, 因原告已经要求排除合同, 违约金条款作为合同的一部分也随之排除, 故对于原告的该项诉讼恳求, 本院不予支持 \"的原由不建立,合用法律错误。
二、合同排除权可与其余权益一并履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 \"合同排除后,还没有执行的,停止执行 ;已经执行的,依据执行状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
能够要求恢还原状、采纳其余挽救举措,并有官僚求补偿损失。 \" 及【中华人民共和公民法公则】 第一百一十五条 \"合同的更改或许排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补偿损失的权益。 \"之规定,我国法律认可合同排除与伤害补偿并存,合同排除后,遵约方仍旧有官僚求补偿损失。合同的停止,不过停止合同的执行效劳。 法律给予了当事人诸多项选择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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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够要求恢还原状, 也能够要求采纳其余挽救举措, 还能够要求补偿损失,假如合同两方商定有其余权益, 只需该种商定没有伤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就应尊敬当事人的该种商定, 当事人自然能够履行该等权益。
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 xx 市某有限公司在【小公司额度借钱合同】 (编号: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中明确商定:被上诉人一旦发生本合同商定的违约情况, 上诉人有权同时采纳宣告债务提早到期,要求立刻清账,排除合同,计收罚息,要求支付违约金等举措。
所以,上诉人要求排除合同的权益与要求支付罚息、 违约金的权益其实不矛盾,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按合同商定支付罚息、违约金,于法有据,原审理应支持。
三、原裁决第四项合用法律错误
原裁决第四项裁决内容为 \" 在上述第二项判断的债务中,被告李某某、李某对被告 xx 市某有限公司抵押的房产拍卖、变卖或许折价后的价款不足以清账的债务,担当连带补偿责任 \",原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之规定,该裁决合用法律显然错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 债务人不执行到期债务或许发生当事
人商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况,债权人应该依照商定实现债权 ;没有商定或许商定不明确, 债务人自己供应物的担保的, 债权人应该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 ;第三人供应物的担保的,债权人能够就物的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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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实现债权,也能够要求保证人担当保证责任。 供应担保的第三人担当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之规定,在同一债权上既存在物保,又存在人保, 债权人的债权的实现应按以下次序进行: (1)当事人有商定的,依照商定实现债权。这切合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充分尊敬了当事人的意志自由。 此处的当事人商定, 能够是债权人和物保人之间进行的商定, 也能够是债权人和保证人之间的商定。 (2)当事人没有商定或许商定不明确, 债务人自己供应物保的, 债权人应该先就该物保实现债权。 (3)当事人没有商定或许商定不明确, 第三人供应物保的,债权人能够就物保实现债权, 也能够要求保证人担当保证责任。
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李某某、李某在【最高额保证合同】
(编号: xxxxxxxxxxxxxxxxx)第七条 \" 保证与担保物权关系 \"中明确商定 \"
无论主合同项下债权能否存在其余担保人 (包含主合同债务人 )供应的
保证或物的担保,乙方有官僚求甲方优先担当保证责任。
\",所以, 原裁决第四项认定原审被告李某某、 李某担当连带清账责任的范围错
误,理应改判。
综上所述,河南省 xx 市人民 (xxxx)登民一初字第 2113 号民
事裁决书存在三处裁决错误,恳求贵院依法予以改判。
此致
xx 市中级人民
上诉人: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xx 市分行 xxxx 年 11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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