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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奖励招商引资与项目建设的有关规定(试行)

根据保定、保定市转发市纪检委等六部门《关于对招商引资项目建设实施鼓励和保护的若干规定》(保办发[2002]6号)和保定市《关于鼓励投资“中国电谷”建设的若干规定》(保市政[2006]196号)有关精神,为进一步拓展招商引资渠道,鼓励全社会参与招商引资,鼓励区内企业项目建设,加快高新区“二次创业”步伐,创新高新区制度机制,本着既奖内资又奖外资,奖大不奖小,奖实不奖虚的原则,结合高新区实际,对招商引资中介方和区内企业再投资投资方实施奖励,特制定以下奖励。

第一条 奖励项目范围

引进的项目符合保定国家高新区产业规划,项目用地规模50亩以上的生产型项目。 (一)引进国外、境外投资者到高新区投资的外资项目; (二)引进国内、区外投资者到高新区投资的内资项目; (三)高区内企业扩张或裂变新投资的项目。 第二条 中介方和投资方奖励

(一)凡在高新区内投资新建的生产型企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达到1.5亿(含1.5亿)—5亿元,且符合国家级高新区新上工业项目用地的固定资产投资强度的有关规定,以用地面积和最低投资强度计算新建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对中介方给予固定资产投资额0.5‰的奖励。

(二)凡在高新区内投资新建的生产企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亿(含5亿元)—10亿元,且符合国家级高新区新上工业项目用地的固定资产投资强度的有关规定,以用地面积和最低投资强度计算新建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对中介方给予固定资产投资额0.6‰的奖励。

(三)凡在高新区内投资新建的生产企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达到10亿元(含10亿元)以上的项目,且符合国家级高新区新上工业项目用地的固定资产投资强度的有关规定,以用地面积和最低投资强度计算新建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对中介方给予固定资产投资额0.7‰的奖励。

(四)高新区内企业裂变、扩张(包括孵化企业落地)项目符合上述条件的,按上述(一)、(二)、(三)款奖励之规定的50%奖励投资方。

(五)已在高新区投资企业的投资方原投资母公司进行再投资的项目,符合以上条件的,按上述(一)、(二)、(三)款奖励之规定的50%奖励投资方。

(六)高新区内企业以商招商引进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项目的,中介方享受上述(一)、(二)、(三)款奖励;如为共同出资,则按上述(一)、(二)、(三)款奖励之规定的50%奖励中介方。

(七)投资方主动进入高新区不需要确定中介方的项目,符合条件的,视同区内

企业裂变、扩张享受相应奖励。

(八)如项目投资强度达到规定的国家级高新区最低固定资产投资强度的两倍及两倍以上,在基本奖励额度上增加10%的奖励额。

(九)如引进项目为世界500强企业的项目,按每个项目5万元人民币的标准另行给予特别奖励。

(十)中介方和投资方单体项目奖励最高限额为300万元人民币。 (十一)同一项目不能同时享受中介方和投资方的奖励。

《保定国家高新区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的暂行规

定》

三、原则和条件

(一)资金名称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

(二)适用范围:高新区内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以及在保定高新区实施的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和个人申报的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及驰名商标。 (三)专利择优支持主要用于支持专利申请和专利申报评估。

(四)择优支持的专利申请除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外,应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广泛的市场前景,符合保定国家高新区的产业。 (五)为确保专利申请的质量及获权,择优支持的专利申请必须通过专利代理机构代理。 (六)支持资金额度为:

1、发明专利2000元;实用新型专利1500元;外观设计专利1000元。申请国外发明专利的支持费每项为2万元,该专利在国外获得专利权后可以申报专利择优支持费; 2、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2000元;

3、新获国家的驰名商标2万元、著名商标1万元。

(七)理机构代理的高新区专利申请年代理量较前一年增加部分(扣除5%的自然增长率),每项给予支持费100元。

(八)申请支持资金的项目进入保定国家高新区的科技项目数据库,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和个人申请专利资金支持的,还应出具该项目在保定国家高新区实施保证书或与高新区企业签订的专利实施合同,由高新区经济发展局审查、备案。

《保定市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全面提高对外开放水平

的意见》

二、营造更具竞争力的开放环境

(四) 以“引商爱商、重商亲商、知商安商、富商乐商”为宗旨,强化全社会“人人都是招商主体,处处都是招商环境,时时都是招商时段,事事都为招商大局”的开放意识,在全市上下营造一个全面开放、加快发展的良好氛围。

(五) 对重点企业、重点项目实行“封闭管理、挂牌保护”。总投资500万美元、合同引资5000万元以上的内外资重点企业,由市、县(市、区)“挂牌保护”。重点项目由市、县(市、区)颁发“封闭管理”证书。未经市、县(市、区)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到企业检查、收费;不准随意传讯、审查企业法人;不准随意冻结、划转企业帐户存款;不准随意扣押企业交通工具和其它财产。对“挂牌保护”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对违法经营、偷逃税费的取消“挂牌保护”资格。

(六) 对外来投资者实行“绿卡”制度。市向外来投资者核发“绿卡”,凡持有“绿卡”的,只要不涉及刑事案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随意检查、收费、罚款。简化外商来保人员的手续办理,免费办理其本人、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家属子女的来市入住手续,帮助解决子女就学等方面的困难。

(七) 规范执法行为。各执法部门进企业检查每年不得超过2次,检查收费必须持收费许可证、检查收费通知书和收费明白卡,必须使用财政统一票据,否则企业有权拒绝检查和交费,并可向纪检、监察部门举报。税务机关对企业调帐,当年的必须在7日内完成并归还企业;前年度的要在30日内完成并归还企业;逾期未归还企业的要向市请示,经批准可延期归还。司法机关对企业调帐必须在60日内完成并归还企业;逾期未归还企业的要向市请示,经批准后可延期归还。对执法人员违法施政,借执法之机向企业“吃拿卡要报”的,坚决依法依纪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八) 实行审批“四制”:1、备案审核制。某些事项不需审批,备案即可。备案事项有关部门要在审批大厅公布,或在网上发布。2、委托审批制。可设立委托代理公司,也可组织委托代理人员代理。对总投资500万美元(5000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实行项目联系人制度,明确专人跟踪服务。3、办结限时制。属市审批权限内的,在符合法定条件、手续资料齐备的情况下,7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或预批手续,达到开工条件;对需上报省和国家审批的项目,要在7日内完成初审,指定专人负责到上级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逾期未予办理,要追究办理单位领导和具体承办人员的责任。4、严格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款分离和收支两条线制度。所有进大厅审批的项目,均实行一个窗口收费。市收费局统一开具票据,金融机构代收款项。

(九) 营造诚信环境。建立并完善信用体系。各级各部门要强化信用意识,信守承诺,取信于外来投资者,在全市形成“做诚信之人,办诚信之企,兴诚信之举”的社会风尚,建设诚信保定。严惩借贷不还、合同违约、假冒伪劣、坑蒙拐骗等行为,典型案件公开曝光。

(十) 建立企业评价制度。每年由外资企业对有关部门的执法行为做出评价,三分之一以上外资企业不满意的部门要做检查;三分之二以上外资企业不满意的部门,单位不得评为年度“实绩突出单位”,主要领导不能评为年度优秀个人,有关人员要实行换岗。

(十一) 依法保护外来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司法部门要依法惩处各种侵犯外来投资者经营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原则,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不力,发生重大治安问题影响投资环境的,要严肃追究当地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对违法违纪行为打击不力的,

根据情况给予执法执纪部门负责人党政纪处分。同时,充分发挥“五个中心”和“两个热线”的作用,切实做到“有诉必查、有查必处”,并予以曝光。

(十二) 对外埠人员来保从事商务活动,做到“三不准”,即:一律不准借口难;一律不准扣车罚款;一律不准吃拿卡要。违者,依法依纪从严查处。

(十三) 创建服务型机关。各级各部门要更新思想观念,强化开放理念,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水平,做到急外商之所急,想外商之所想,办外商之所期。积极为外商提供规范、高效、便捷、优质的服务,最大限度地满足外商技术、人才、信息和金融等方面的需求。

三、扩大对外开放的优惠 (十四) 土地优惠。

1、外资用地,除商业、旅游、娱乐和房地产开发项目等经营性用地必须招标、拍卖、挂牌外,其它项目用地可采取协议出让、租赁、作价入股等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2、新建工业项目、大型农产品项目以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除农用地转用、征用需上缴国家、省有关费用和给予农民的土地补偿外,可享受以下优惠: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美元以上(含,下同)的,每亩出让金收取3万元;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美元以上的,每亩出让金收取2万元;固定资产投资1亿美元以上的,每亩出让金收取1万元;对国家重点项目,高新技术产业项目,达到上述投资规模的,经批准,可将出让金一定比例返还企业专项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固定资产投资2亿美元以上的,免地方性一切收费。

3、需收取的耕地开垦费、土地测量评估费,在市属权限内按下限收取。 4、投资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项目的,以划拨方式供地。

5、投资兴办生态旅游业以及开发荒地、进行恢复林草植被等生态环境保护建设的,按当地农民承包土地方式用地,土地部门依法确权登记,使用期限一般为30年,最长可达50年。

(十五) 税收优惠。凡外来投资者在本市投资新上高新技术项目,允许在高新区注册、设立企业总部机构、建立财务核算体系,享受高新区的税收等优惠。企业上缴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高新区与企业所在地商议分配比例。

(十六) 财政扶持。对外来投资企业和现有企业新增扩大生产项目,必须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按下限执行。市和县(市、区)分别设立外来投资发展专项资金,从2003年起,新上外来投资企业自投产之日起,5年内上缴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的增量部分,设立财政专户,专项用于对外来投资企业银行贷款贴息、奖励和必要的扶持。

(十七) 积极鼓励和支持建立外贸出口信用担保机构,重点采取市场化运作,多种形式并存,即建立引导、企业参与的新的担保体系。

(十八) 设立开放奖励基金。市财政每年设立100万元,企业每年也要安排一定额度的资金,对引进项目、招商引资、出口创汇有重大贡献、业绩和效益突出的予以重奖。

(十九) 提高外来投资者的参政意识。可邀请外来投资者列席市、县(市、区)

经济类重要会议,对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外来投资者,经审核批准,颁发“荣誉市民”证书。

(二十) 实行更加灵活的。对特殊大项目好项目,实行跟着项目走,一事一议,特事特办。

《保定市关于进一步加快保定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

展的意见》

(三)支持。逐步完善和规范高新区财政体系,成分发挥好高新区的工具作用,让更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项目享受到国家发展高新技术产的优惠,促进我市高新技术产业的快速发展。

1、在科技部批准的高新区范围内的企业,无论企业性质和隶属关系,全部纳入高新区的财税管理。

2、按冀政[2008]48号文件要求,加大财政支持力度,享受省级“四税”,“定额分享,超收全返”等优惠。

3、鼓励高新技术通过总部经济或设立研发中心等形式进入高新区发展,企业原所在行政区和高新区财税分成按照国家法律和市有关规定执行。

4、高新区管理范围内发生的契税由市财政局在市行政审批大厅统一征收,年底通过转移支付予以补助。

5、按照现行市政管理,高新区教育附加、城市建设维护税,按高新区承担项目,市每年安排一定数额资金予以支持。

6、市及相关部门每年在安排市级应用研发开发资金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专项资金、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项目时,对高新区给予重点支持,高新区每年也应从区财政预算中安排相应专项资金。

7、高新区基础设施开发建设所需供电、供水、通信、公交、煤气等大型配套设施,列入市重点项目,统一规划,优先安排建设,并按照“谁投资、谁拥有、谁受益”的原则明确产权。

8、高新区内高新技术企业和重点企业只缴纳省级以上规费,市级(含市级)以下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免除。

9、高新区结合本区实际,参照其他先进开发区的做法,制定出台有自身特色的鼓励发展创新的优惠。

《保定市鼓励外商投资可再生能源产业的若干规定》

第三条 鼓励外商到我市投资可再生能源产业,除享受国家、省规定的优惠外,同时享受本规定中的优惠待遇。

第四条 优先保证外商投资可再生能源产业项目用地,并对其相关费用予以优惠。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上缴国家、省的有关费用和支付农民土地补偿费外,对市及市以下征收的地方规费(土地出让金),给予自投产之日起2年内分期缴纳的优惠;对一次性利用外资5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给予自投产之日起3年内分期缴纳的优惠,对一次性利用外资1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给予自投产之日起5年内分期缴纳的优惠;对在规划的集中区域一次性利用外资5000万美元以上的打捆项目,给予自投产之日起6—1 0年内分期缴纳的优惠。以租赁方式使用土地的,租期可达30年,重大项目可放宽至国家规定的最高年限,并可缓缴前3年的土地租金。

第五条 企业所得税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免二减三”外,为鼓励投资,支持企业发展,每年参照企业上缴税收市级留成金额,设立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专项基金,专项基金的使用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研究确定,用于对重点企业的奖励,每年研究一次。

第六条依法征收的除土地出让金以外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按国家和省规定应收的最低标准收取,其中属市本级财政留成的部分,专项用于企业的发展,纳入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专项基金。

第七条 对外商投资我市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审批登记、检查监管,培训、处罚、收费等事项,按照《保定,保定市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和社会环境的决定》(保发[2006]6号)执行。

第 对引进外商投资我市可再生能源产业的中介组织、单位或个人,享受《关于对招商引资项目建设实行鼓励和保护的若干规定》有关(保办发(2002)6号)。

第九条 对投资我市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外商本人及其家属、技术骨干、专家和特殊人才的来市入住手续和其子女就学等事宜,按照《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全面提高对外开放水平的意见》(保发(2003)11号)执行。

第十条 本规定适用于颁布以后新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

《保定市关于鼓励投资“中国电谷”建设的若干规定》

二、“中国电谷”规划范围内企业在保定国家高新区注册登记纳税,首先享受保定高新区各项优惠,由高新区管委会组织实施,同时享受本规定所定。

三、“中国电谷”企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自认定之日起,五年内上缴的企业所得税、营业税、的地方留成部分,由县(含)以上安排专项资金对该项目单位给予扶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除享受上述优惠外,第六年至第八年上缴的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由县(含)以上安排专项资金对该项目单位给予扶持。上述两项专项资金80%用于该项目单位的技术创新,20%纳入产业

技术研究与开发。

我市符合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上的“中国电谷”企业,可在三年内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

四、新投资5000万元人民币及其以上的“中国电谷”项目,除应上缴上级部门费用外一律免收地方性收费。应缴纳的地方性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通信建设配套费、再就业资金、旧城改造费、建设项目设计卫生评价费、墙体材料革新与节能专项资金、劳动防护设备效果鉴定费、新工艺的劳动卫生评价费、人防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地形图收费、建设项目卫生评价费、城市绿化用地补偿费、土地征用管理费、土地登记发证费、土地评估费、土地勘测费等费用予以免收。

五、凡“中国电谷”建设项目,优先保证其项目用地。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上缴国家、省的有关费用和支付农民土地补偿费外,对市及市以下征收的地方规费(土地出让金),最大限度地用于“中国电谷”项目建设。

六、在省级以上开发区内建设的“中国电谷”项目,负责提供基础设施,开发区内达到“六通一平”(供水、供汽、供电、通信、排水、天然气和道路)。

七、“中国电谷”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企业每一年度投资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当年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如果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足抵免时,未予抵免的投资额,可用以后年度企业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延续抵免,但抵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技改进口设备免征关税、进口环节、进口环节税。

八、凡“中国电谷”项目外商投资所采购国产设备享受退税,退税范围按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执行。

九、“中国电谷”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及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所得收入,经批准后可免征营业税。其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30万元以下的,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采用先依率计征,再通过创新基金补贴的办法对企业给予支持。

十、优先安排太阳能光伏制造设备企业及项目,申请国家、省的国债、财政贴息等专项资金,支持太阳能光伏制造设备的项目建设。

对我市范围内的城市基础设施改造及节能产品应用,优先推广采用太阳能光伏制造设备产业的产品。

十一、鼓励“中国电谷”企业扩大出口创汇。有关部门优先办理“中国电谷”企业年度出口免、抵、退税手续,金融部门优先办理企业的出口退税额度质押银行贷款。

十二、“十一五”期间,在每年财政预算中安排部分专项资金,用于“中国电谷”项目的资金配套;重大、关键技术研发;吸引高级人才;基础平台及环境建设;以及对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奖励。

十三、“中国电谷”企业实际缴纳的税金同比增幅达到50%以上的,对企业管理团队给予该企业当年提供地方税收新增部份5—10%奖励,其中40%用于奖励企业法人代表。

“中国电谷”企业承担的国家级技术创新项目,或引进高新技术进行消化、吸收、开发的新产品,形成产业化并按规定验收合格后,给予定额补助,补助资金以项目经费形式从市科技三项经费列支。

鼓励“中国电谷”企业建立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新认定为国家和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另行确定),奖励资金专项用于企业技术研发。

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品牌的企业;引进国外知名品牌,并形成一定规模的;与

国外知名品牌联合,并形成一定规模的;与国内知名品牌联合,并形成一定规模的给予奖励。

奖励涉及地方税收留成部分,市与区、县按现行财政承担。 十四、对市外投资我市“中国电谷”项目的,视同外资,引资者享受我市《关于招商引资项目建设实行鼓励和保护的若干规定》(保办发[2002]6号)对外来投资者的子女入托、入学、户口迁移、农转非等事宜,由有关部门负责优先办理。

十五、对“中国电谷”项目的备案、审批实行绿色通道,简化程序,上门服务,理项目前期手续。由市纪检、监察和发改部门负责,确定全市的“中国电谷”重点项目和重点企业,实施封闭运行,挂牌保护。所有“中国电谷”企业新上项目未竣工达产前,不参与社会上组织的评比、赞助、捐献等活动。对“中国电谷”企业各项地方规费的征收,实行“一张纸,一遍清,一个漏斗往下征”的办法,由市收费局牵头,统一征收,分户记账。

十六、本规定未尽事宜,采取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方法处理。 十七、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保定国家高新区优惠

1、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2、区内新建三资型高新技术企业,经营起在十年以上,从获利年度起,头二年免征 所得税,免税期满后,财政再返还一年,后二年减半征收。

3、区内新建内资型高新技术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投产年度起,头两年免 征所得税,免税期满后,财政再返还一年。

4、区内企业当年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总产值70%以上的,由税务部门按有关 规定税率征收后,由区财政返还部分税金,使企业的所得税税负水平达到10%。 5、国家级新产品三年内、省级新产品二年内、经高新区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一年内 ,按实际交纳的额的25%,按先征后返的办法,由财政返还企业。 6、外资企业免征耕地占用税和固定资产方向调节税。

保定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优惠介绍 发布时间:2007-2-14 17:39:16 (一)保定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税收方面:

1、经营期10年以上的区内三资企业可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头二年免征所得税,后三年减按7.5%的税率征收。减免期满后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2、开发区企业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总产值的70%以上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3、省级以上的新产品自试制销售之日起,国家级新产品三年、省级二年内,按实际交纳的数额的25%由高新区财政局报请省财政局批准返还企业。

进出口方面:

1、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开办的高新技术企业为生产出口产品而进口的原材料和零部件,免领进口许可证,海关凭出口合同以及高新技术开发区的批准文件验收。

2、经海关批准,高新技术企业可以在保定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已设立的保税仓库内按照进料加工的有关规定,以实际加工出口数量,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产品税、。3、高新技术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除国家出口或者另有规定的产品以外,都免征出口关税。

其他方面:

1、高新技术企业用于高新技术开发和高新技术产品生产的仪器、设备,可实行快速折旧。

2、高新技术企业的商务、技术人员可由高新区管理委员会直接办理一年内一次签证多次出国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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