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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族山东省关于进一步做好第六次人口普查工作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五一七教育网


【法规名称】山东省关于进一步做好第六次人口普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单位】山东省 【发文文号】鲁政办字〔2010〕157号 【发文时间】2010-9-8 【正文】

山东省关于进一步做好第六次人口普查工作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各县(市、区),省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第六次人口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是一项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为充分发挥各单位在人口普查中的重要作用,确保我省第六次人口普查工作顺利完成,根据《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和《山东省关于开展第六次人口普查的通知》(鲁政发〔2009〕76号)精神,经省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第六次人口普查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对人口普查工作的领导。现在距离第六次人口普查正式登记仅有不到两个月时间,普查工作已经进入攻坚阶段,各地要充分认识人口普查的重要性、紧迫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广泛发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认真履行好应尽的职责,充分估计人口普查的复杂性和艰巨性,有针对性的制定工作预案。要将人口普查工作纳入重要工作日程,根据人口普查需要,建立健全普查责任制,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切实加强对人口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全力支持配合所在地区人口普查工作。

二、认真抓好普查重点环节工作的落实。各级、各单位要认真做好普查的宣传动员工作,开展形式多样、深入广泛的人口普查宣传活动,积极宣传人口普查工作的意义、作用,使人口普查的意义和要求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形成人人参与支持人口普查的社会氛围。要重视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选调与培训工作,根据工作需要抽调工作能力强、有责任心的人员担任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并对其进行严格的业务培训。要认真贯彻《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切实保障普查工作经费及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福利待遇,借调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工资由原单位支付,其福利待遇保持不变,并保留其原有工作岗位;招聘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劳动报酬,由聘用单位支付,在各级人口普查经费中予以安排。同时,各单位要做好宿舍区户口和集体户口的整理核实工作,主动向普查机构提供普查所需资料。

三、确保人口普查数据质量。各级、各单位要把确保普查数据质量放在工作的第一位,要加强调查研究,着力解决影响普查质量的各种问题,采取行之有效

的质量控制办法,严防弄虚作假、虚报瞒报、重报漏报,千方百计保证数据的真实、可信。要依法提供客观真实的部门资料,主动参与和支持普查工作。对于各级各单位人为干预普查数据,不落实相关普查,不履行职责甚至伪造或篡改统计数据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四、积极解决人口普查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各级、各单位要加强与当地人口普查机构的沟通,服从、支持当地人口普查机构的指导协调,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积极配合,根据普查进度要求,积极主动地安排好各项工作,保质保量完成普查任务。各级人口普查机构要切实发挥好牵头单位的作用,加强与各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在做好人口普查日常组织和各项业务工作的同时,还要做好各单位普查员选调、业务培训及物资配备工作,协调解决各单位在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 山东省 二0一0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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