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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领事裁判权对晚清司法制度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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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领事裁判权对晚清司法制度的影响

作者:林雅璟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1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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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随着清王朝的日益衰微,西方列强的迅猛崛起,西方法律文化逐渐渗透到晚清司法活动中的很多方面。晚清为了摆脱领事裁判权的制约,进行了以司法为中心的司法改革,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成绩。在这种背景之下本文将从领事裁判权角度来阐释外部文化与制度对晚清固有司法造成的巨大冲击,进而探讨领事裁判权对晚清司法制度的重要影响。 关键词 领事裁判权 晚清司法制度 司法改革

作者简介:林雅璟,青岛大学法学院2011级法律史专业研究生,研究方向:中国近现代法律制度史。

中图分类号:D9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5-017-02

领事裁判权是一种,是西方国家通过多个不平等条约而攫夺的,它破坏了清的最高司法主权,当清意识到它的危害性之后,一直急欲收回领事裁判权,而其当时国力不足以用强力收回,因而以改革自身司法体系的途径来收回领事裁判权,成为其惟一的选择。本文试总结晚清的司法运行模式及其弊端,及当时所持有的司法改革思想,以期更准确的阐述领事裁判权对晚清司法制度的影响。

一、晚清司法运行模式及其弊端与领事裁判权的确立

清朝的司法制度是为了更能巩固满族贵族统治,在明朝的基础之上加以修改而形成的。直到晚清,中国依旧是传统的中华法系的法律运行模式,近代中国与欧洲各国的司法制度存在很大差距。西方国家的司法已逐步近代化,他们强调三权分立和天赋的主张。在刑法方面,法国在17年提出了罪刑法定原则,刑罚废除了牵连制度,还几乎废除了残害肢体的肉刑,死刑也废除了凌迟等残酷方法。英国在1772年废除了罪行擅断主义的法律程序,并在1827年实行无罪推定原则。西方列强主要是以中国司法的落后,野蛮,与西方法律的基本原则及主要制度不吻合而向中国要求领事裁判权的。鸦片战争以前,清朝仍认为自己是天朝上国。而鸦片战争之后,清朝和西方的关系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对清朝来说,西方列强已将其“天朝上国”的尊崇地位彻底。西方已经不仅仅想要跟清朝处于对等地位,还妄图通过不平等条约去、奴役中国。清的统治日益,其司法运行机制也日益恶化。其司法弊端主要有下列几个方面:

(一)晚清司法审判的连带性、主观性

黑格尔就曾对18世纪后期中国审判中的连带责任进行批判,他称:“无论什么人,凡是与犯人有任何联系的……他的近亲全体都要被拷问打死。”他说,“很多中国的城市必须把井口缩小,防止投井自杀的情况发生,因为无论什么人犯了自杀,法律规定必须仔细调查他自杀的原因,自杀的人生前的仇人都要被捕去严刑讯问,如果查出是受那个人的凌辱而自杀的,那么这个人和他的全家都要被处死”。由此可见当时株连范围之广。晚清的审判实务中,官吏不亲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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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拖延办案,积案不理,贪赃受贿,并且不顾案情实际主观任意断案、肆意援引律例等不正之风,从而造成很多冤假错案。 (二)晚清司法中刑罚的残酷性

晚清中国的死刑制度和滥刑行为十分残酷、严重。比如说首先是“囚笼”,他们将犯人装在笼子里,他的头却伸在笼子上面,手被紧捆在背后,肩膀用交叉的木条卡着,笼子下面堆了一些砖头,犯人必须踮着脚才能站在砖头上。只要砖头头被抽走或站不稳,他就会马上被吊死。其次,还有“钉刑”的野蛮,以及绞、斩刑的惨绝人寰。此时期,很多西方来华人士纷纷对清朝司法审判中的滥作出批判。如麦高温(1860年来华)认为,“中国人在司法上已经丧失了人的格,而变成了野兽”。不仅如此,每当坐堂开审之时,为了使犯人明白供认。法官先将其痛打一顿,连证人也不免其难,对其严刑拷打,使其不作谎语,颠倒黑白,迫使很多无辜之人“甘心受枉”。

(三)晚清狱政的黑暗性

晚清时期,西方国家称,中国的监狱是“最肮脏的地方”,“这里恶臭冲天”。清朝监狱内囚犯都在承受着非人的待遇,是西方国家所不忍睹的。如他们称,“监狱内的生活条件极端恶劣,犯人面容憔悴,体弱多病”,“他们是骷髅,而不是人。”再者,狱政管理中的行为也非常严重,狱政向犯人、犯人家属勒索财物的事情屡见不鲜,狱政还经常利用职务之便猥亵女犯人,清朝的女犯人一旦进入监狱所受的屈辱往往使她生不如死。如老尼克就称:中国监狱,从来都是怨声载道。

鸦片战争成为领事裁判权的发端,趁着清在几次战争中的惨败,西方各国开始向清试探性的逐步攫取领事裁判权。在1843年中英《五口通商章程》该章程中规定:如中英人之间发生纠纷,触犯律条,“其英人如何科罪,由英国议定章程、法律,发给管事官照办,华民如何科罚,应治以中国之法,均应照前在江南原定善后条款办理。”通过此次条约的签订,英国成为第一个攫取了中国领事裁判权的国家,这是中国领事裁判权制度的开端。紧接着其他列强也趁虚而入,1844年7月,中美签订了《望厦条约》,美国进一步扩大了领事裁判权的范围。中英《五口通商规定》为领事裁判权在中国的开端,而《望厦条约》则为进一步发展。《望厦条约》中明确规定美领事对刑事方面,还有一些民事纠纷;均具有管辖权,并且不仅限于美国人之间的纠纷,美国人与别国人在中国涉讼,只能由美领事官处理。领事裁判权得到了进一步的确立。

通过不平等条约,许多西方国家援引最惠国条款,也取得了在华的领事裁判权。在近代中国享有领事裁判权的国家有20多个国家,遍及欧亚美三洲。领事裁判权制度的建立,使得西方列强在对中国进行侵略和掠夺时,在奴役中国人民的过程中,取得了“制度上的的保障”。领事裁判权使得西方列强更加有恃无恐,它为列强各国的无赖行为提供了有力掩护。美国驻华使节浦安臣曾经于18年6月3号致电西华德的信函中指出:“合众国的威权曾经被人嘲笑过,并且我们的国旗曾经被用来掩护所有在中国的流氓。……从那个时候起外国人经常地从中国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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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了。”美国首任驻华公列威廉本人也不无感慨地说:“向中国逼勒‘领事裁判权’乃是无耻之尤的事。其恶劣程度不下于苦力或鸦片贸易”,我真觉得将我的名字放在一个以领事裁判权引以为豪的条约上是一个耻辱。”由此可见,领事裁判权对于西方列强本身也不是一件自豪的东西。

二、领事裁判权对晚清司法的冲击和影响

领事裁判权给近代中国的带来了灾难是不容置疑的,外国资本帝国主义对中国的步步蚕食,外交掠夺,再加以所谓的法律固定化,制度化的结果,他给中国人们带来难以言诉的灾难。在这个过程中,各派爱国人士纷纷发表主张力图救国救民于危难之中,尽管他们各自代表的是自己的阶层利益,但在改革的大方向上大家基本都赞同: (一)各派代表人物的司法改革思想

维新派代表人士康有为将变法、司法改革与领事裁判权较早的联系起来。他认为,西方列强认为我国刑律太重,所以要将自己国家人民的狱讼归自己管辖,如果我们现在采用罗马及英、美、德、法、日本的法律,重新修订律法施行,就可解决这个问题。通过修改旧律,改革司法,建立新的法制。

礼教派的著名代表劳乃宣认为改革司法审判制度是中国能否收回治外法权的有效途径。 资产阶级民主派代表人物章太炎强烈批判了西方列强通过不平等条约,迫使中国接受的领事裁判权,抨击当时晚清半殖民地化的司法现状,强调进行法律和司法改革。

一些人对于如何能够使西方列强放弃领事裁判权的重点放在增强国力上,但大多数人将司法改革与收回领事裁判权相联系而分析、阐述,成为社会的主流观念。

资产阶级维新派人士康有为认为只有实行君主立宪,三权分立,才能使国家富强,人民安定。章太炎也赞赏资产阶级推的司法。熟悉中外法律的伍廷芳,对于司法也十分重视。当时反对司法像张之洞,他认为,中国君王没有实行,因此中国百姓不需民权,所以中国司法无需。,近代中国的知识分子,在批判清代司法审判制度黑暗、的基础上,大多都赞同三权分立,在此次司法改革中将司法与行政分离。强调通过司法改革确立中国的司法制度。

(二)晚清司法的变革

清末司法机关的改革,涉及到司法行政管理机关和审判机关,是清末官制改革的一个重点。此次官制改革,是希望能全面改革中国几千年的官僚制度。首先,将刑部改为法部,成为专门的司法行政机关,管理监狱、执行刑罚,监督各级审判厅和高等审判厅判决的死刑案件。其次,将清朝传统的审判机关,大理寺更名为大理院,成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再次,清朝最高监督机关的都察院,职能在改革中进行了重大调整。都察院的职能被缩小,开始向现代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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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机构靠拢。清在进行机构改革的同时,也进行了地方司法机关改革。地方分别设立高等审判厅、地方审判厅和初级审判厅。高等审判厅设在京师和各省省城,地方审判厅根据具体情况设置刑事、民事庭,其审判采取合议制与独任制相结合的原则。初级审判厅主要是设在县内,作为当地的基层审判机关,并实行独任审判。 三、领事裁判权对清末法制的影响评析

收回领事裁判权,维护司法主权的完整性,是晚清推进司法改革的直接动因。晚清确实在司法改革方面推出一系列措施,领事裁判权使得后来晚清重新修订法律,废除肉刑,减少刑讯,并且对后来中国的诉讼制度都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为中国输入了平等、自由、等法律理念。然而晚清仍妄图实行君主,实施以立法为主导的司法改革来挽救其统治,收回列强的领事裁判权,这在当时的社会环境下是不可能实现的,晚清对新的司法改革的探索失败了。中华法系中以行政为主导的司法制度,并没有因为晚清的司法改革而消灭,中国开启的司法改革的近代化没有完成。从此,中国人民仍需进行新一轮的探求。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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