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委监察部机关
关于局级以上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从业的具体规定
为了贯彻落实纪委第四次全会提出的“省(部)、地(厅)级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不准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的规定,依据纪委《关于“不准在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的解释》(中纪发[2000]4号),结合委部机关的职责范围和业务特点,对委部机关局级以上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经商办企业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一、不准与委部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直接发生商品、劳务、中介、经济担保等经济关系。
二、不准与和国家机关、地方的纪检监察机关及其直属单位直接发生商品、劳务、中介经济担保等经济关系。
三、不准利用领导干部所联系部门和地区的关系,从事由投资或审批项目的投标、承包等活动。
四、不准从事营业性歌厅、舞厅、游艺厅、夜总会等娱乐业以及洗浴按摩等经营活动。
五、违反本规定的,要限期纠正,或者配偶、子女停止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或者领导干部本人辞去现任职务。拒不纠正的,以及本规定发布以后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的,对领导干部本人要给予组织处理,并酌情追究党纪、政纪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