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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城市排水许可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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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城市排水许可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市《淮安市城市排水管理暂行办法》,加强我市排水许可管理,规范城市排水户排水工程建设和运行,结合我市城市排水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适用于主城区范围内的城市排水户及其新建、改建、扩建(含各类房建、小区等建设项目的配套工程)项目的排水设施规划、建设和管理。

二、本规定所称的排水户是指:所有直接或间接向市区城市排水设施排水的单位、个体经营者、个人等(含各类房建、小区排水)。

本规定所称的城市排水设施是指:在主城区范围内的排水管网(污水管道、雨污合流管道、截流管道、雨水管道)、污水提升泵站、污水处理厂及其附属设施。城市排水设施分为公共排水设施和自建排水设施。

三、受淮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淮安市给排水监督管理处为城市排水许可的日常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城市主城区范围内排水许可管理的日常工作。

四、排水工程勘察设计管理

1、规划方案预审

凡是新建、改建、扩建等项目(含房建和小区配套),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规划设计的同时,应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同时做出项目排水设计方案,报市给排水监督管理处进行

排水方案预审。

2、设计图备案

(1)排水户排水工程初步设计审定前应当先征求市给排水监督管理处的书面意见,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2)在施工过程中涉及变更的,须由原设计单位出具变更图纸后报市给排水监督管理处备案,同意备案后方可变更。

五、施工许可

排水工程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在开工前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属于房建(含小区开发)的应将排水施工项目纳入房建许可一并办理。

六、排水工程建设质量管理

1、排水户应将排水工程作为项目内容之一与建筑主体项目一并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工程质量接受市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市给排水监督管理处主要对排水户排水工程与城市公共排水设施接管的位置、管径、高程、排水方向和雨污分流等是否符合设计图纸和排水许可审批要求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作为是否通过竣工验收的依据。

2、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对排水工程参建各方质量行为以及工程主体质量进行监督。

七、排水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

1、排水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申请竣工专项验收,建设单位在收到排水工程竣工申请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通知市给排水监督管理处、城建档案馆等相关管理、维护部门参加。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对排水工程竣工专项验收进行监督。

2、排水工程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城建档案馆、市给排水监督管理处移交排水项目档案,并向市给排水监督管理处申请办理城市排水许可。

3、排水工程建设单位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规定办理工程项目备案,备案部门严格审查备案申请,未获得城市排水许可证或未经市给排水监督管理处书面同意,备案部门不予备案。

八、排水许可和运行管理

1、凡需向市区城市排水设施排水的排水户,在实施排水前,应持有关排水资料向市给排水监督管理处办理城市排水许可。

2、因工程建设需要临时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水的,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向市给排水监督管理处办理申报手续,申请领取临时排水许可证,未领取临时排水许可证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3、对未办理临时排水许可证开工建设的工程项目不得参加优质工程、文明工地评比。市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督促其限期整改。拒不办理的,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部门

不予竣工验收备案。

4、排水户排入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的污水水质应当符合《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82-1999)

5、排水户内部排水设施应将雨水与污、废水管道分开,实行雨水与污水分流,否则不予办理排水许可。

6、排入城市公共排水设施的水质必须(或经预处理)符合《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82-1999)及其它现行的国家或省相关污水排放标准。排放的污水不符合规定的排水标准的,应由排水户对污水进行预处理,符合排水标准后,方可排入城市公共排水设施。凡在市区(含小区内)的餐饮业和可能产生油污的单位,必须建造隔油池或安装污水净化装置;凡在市区(含小区内)的洗车场必须建造沉砂池;凡在市区的医疗卫生场所所排放废水必须经初步处理消毒符合排水标准后,方可排放。

7、排水户须如实提供以下材料向市给排水监督管理处申请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书:

(1)排水工程的设计、竣工图纸和相关项目资料;

(2)按规定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的有关证明资料;

(3)排水许可申请受理之日前1个月内由具有计量认证资质的排水监测机构出具的排水水质、水量检测报告;

(4)市环保局颁发的排污许可证;

(5)在排放口安装能够对水质水量进行在线计量和检测装置的有关材料。

(6)其他相关材料。

8、市给排水监督管理处应当自收到排水许可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对外有承诺期限的按承诺时间办理),符合排水标准的,发给《排水许可证》;不符合排水标准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

9、对排放工业污、废水的排水户其污水预处理设施必须通过环保部门的验收并稳定达标运行。出水符合《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82-1999)。排污企业在申请排水许可之前,必须与市给排水监督管理处签订《排水协议》,并在双方确认的排水口之前安装流量计、氨氮、COD、pH等在线监测仪(具体以协议文件中约定为准)。否则不得向公共排水设施排水。

10、对已建成投产,但排水不符合排水标准、超标不严重、又不致于对城市排水设施安全运行构成严重影响的企业排水户,可向市给排水监督管理处申请临时排水许可并签订临时排水协议。在临时排水期间,排污企业必须对污水进行无害化预处理整改,整改达标后经市给排水监督管理处监测,符合排放标准的,可申领《排水许可证》;协议中规定的临时排水期满后,排放的污水仍达不到排放标准的,按违约处理,不得向城市公共排水设施排水。对城市排水设施构成严重危害的排水户,不予发证。已发证的撤回排水许可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限期整改后再重新申请,必要时封堵其排水口。

11、需要接入城市公共排水设施的排水户的排水工程其红线外排水管道部分施工统一由市给排水监督管理处负责监管,并按《淮安市城市排水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由

排水户承担接通管道设施的所需费用。

12、市给排水监督管理处应当加强对排水户排放的水质水量的监测,建立排水监测档案。排水户应当自觉接受和配合市给排水监督管理处做好排水监测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排放单位每年元月底前须根据《排水许可证》所列的内容向市给排水监督管理处报备上一年的排水基本情况。

13、排水户在《排水许可证》有效期满后需继续排水的,应当在《排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市给排水监督管理处申请换证;建设工程施工排水户需延长排水期限的,应在《临时排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重新申领《临时排水许可证》。

14、排水户应当按照许可的排水种类、总量、时限、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排放的污染物种类和浓度排放污水。

排水户变更排水主体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变更排水条件的,必须提前15日向市给排水监督管理处申请排水许可变更登记,经批准后方可排放。

(1)日排水量增加20%以上的;

(2)排水方向、方式、排水口位置、高程发生变化的;

(3)主要污染物种类发生变化或者浓度增高,排水水质发生变化的。

15、排水许可受理批复,作为接管破路的条件之一,未领取排水许可受理批复的排水工程项目,市政建设管理机构将不予办理破路接管等相关手续。

16、禁止下列损坏城市排水设施、影响城市排水功能的行为:

(1)未取得城市排水许可证书,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

(2)超过城市排水许可证书有效期限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

(3)违反城市排水许可证书规定的内容,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

(4)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剧毒物质、易燃易爆物质和有害气体等;

(5)堵塞城市排水管网或者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内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易堵塞物;

(6)擅自占压、拆卸、移动和穿凿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

(7)擅自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加压排放污水;

(8)擅自将污水管道与雨水管道混接;

(9)其他损害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对有上述行为的单位或个人,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每次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九、执法查处

1、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规处负责排水许可行政执法的督导工作。市城建监察支队负责排水工程的行政处罚工作。

2、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关职能部门或单位应及时将涉嫌违法(规)排水的责任主体及违法(规)的事实进行初步认定,书面移交市城建监察支队,并配合查处。

3、排水许可中违反法律、法规和规定以及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将同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十、在本实施意见印发前已向市区城市排水设施排水的排水户,应按市给排水监督管理处书面通知及时补办排水许可手续,申领《排水许可证》或《临时排水许可证》。

十一、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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