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测验题
一、市令第165号有关定点医疗机构和其工作人员套取医疗保险基金行为规定
1、将不符合入院指征的参保人员收住入院或者将符合出院指征应予出院的参保人员继续滞留住院。
2、未按规定查验身份证明和社会保险卡导致他人冒名顶替、挂床住院。 3、采取虚记费用、串换药品或者诊疗项目、伪造证明或者凭据手段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4、将工伤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妇女生育费用等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5、将医疗保险不予支付的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变通记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6、私自联网结算或者将非定点医疗机构的费用纳入医疗保险结算。 7、为不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办理家庭病床或者办理特殊疾病。 8、经核实无病历记载或者病历记载与发生的医疗费用不符。 9、利用特殊病种超量购药、搭车开药、转让医疗票据,从中牟利。 10、不按药品实际名称、数量、金额,多开或者乱开收费票据。
二、参保人员违反医保规定,骗取医保基金。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追回其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报销的医疗费用,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并视情节轻重,暂停其 6 个月以上 24 个月以下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定点医疗机构违反医保规定,经核实无病历记载或病历记载与发生的医疗费用不符的,或确属过度用药、诊疗的;采取虚记费用、窜换药品或诊疗项目、伪造证明或凭据等手段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追回其从基本医疗保险中获取的费用,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整改,并处违规金额 1 至 3 倍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 500 元以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定点医疗机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