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F—2000—0210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二)
(专业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工工合程程同名地编称:点:号:(2016)工设(一)号(由设计人编填)设计证书等级:发设签订包计日人:人:期:机械工业第六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综合甲级(A141001996)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监制
发包人:
设计人:机械工业第六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工程地点为
项目工程设计,
,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执行。第一条本合同签订依据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2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1.3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第二条设计依据
2.1发包人给设计人的委托书或设计中标文件;2.2发包人提交的基础资料;
2.3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国家标准。
第三条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
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可视为是能互相说明的,如果合同文件存在歧义或不一致,则根据如下优先次序来判断:
3.1合同书
3.2中标函(文件)3.3发包人要求及委托书3.4投标书
第四条本合同项目的名称、规模、阶段、投资及设计内容(根
据行业特点填写)
项目名称:项目规模:
项目投资及资金来源:设计内容:设计阶段:
第五条发包人在设计人开始设计前应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
-1-资料、文件及时间
5.1规划红线图、场地地形图(设计前提供);5.2市政公用管线接口平面图(设计前提供);5.3地质勘探报告书(基础设计前提供);5.4工艺及其他相关资料。(具体情况双方商定)
第六条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文件、份数、地点及时间
6.1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供所需资料齐全后详勘报告后
个工作日内,
完成总体规划方案设计;总体规划方案经发包人评审确认后且
个工作日完成施工图设计(具体各单体建筑物
份,施工图设计文件
份。超出份数由发
根据需要详细商定,因为现在没有具体参考依据)。
6.2总体规划方案包人另付工本费。
第七条费用
7.1双方商定,本合同的设计费为
万元(大写
万元整)。收费依据和计算方法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国家和地方没有规定的,由双方商定。
第支付方式
8.1本合同生效后三天内,发包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20%,计
万元作为定金(合同结算时,定金抵作设计费)。
8.2设计人完成设计费总额的20%,计
设计文件后三天内,发包人支付万元;之后,发包人应按设计人
所完成的施工图工作量比例,分期分批向设计人支付总设计费的60%,计
万元,施工图设计工作完成后,发包人结
清设计费,不留尾款。
8.3双方委托银行代付代收有关费用。第九条双方责任
-2-9.1发包人责任
9.1.1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基础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内,设计人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发包人交付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
9.1.2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返工时,双方除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支付返工费。
在未签订合同前发包人已同意,设计人为发包人所做的各项设计工作,发包人应支付相应设计费。
9.1.3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
9.1.4发包人必须按合同规定支付定金,收到定金作为设计人设计开工的标志。未收到定金,设计人有权推迟设计工作的开工时间,且交付文件的时间顺延。
9.1.5发包人应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应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且设计人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顺延。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
-3-目停缓建,发包人均应支付应付的设计费。
9.1.6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文件时,须征得设计人同意,不得严重背离合理设计周期,且发包人应支付赶工费。
9.1.7发包人应为设计人派驻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面的便利条件及必要的劳动保护装备。
9.1.8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国家标准图、部标准图及地方标准图由发包人负责解决。
9.1.9承担本项目外国专家来设计人办公室工作的费用。9.2设计人责任
9.2.1设计人应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技术规范、标准进行设计,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内容、时间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设计文件(出现9.1.1、9.1.2规定有关交付设计文件顺延的情况除外)。并对提交的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
9.2.2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土建部分主体结构50年。9.2.3负责对外商的设计资料进行审查,负责该合同项目的设计联络工作。
9.2.4设计人对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设计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并根据损失程度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由双方商定最高不超过已付设计费总额的1%。
9.2.5由于设计人原因,延误了设计文件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逾期交付部分应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二。
9.2.6合同生效后,设计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双倍返还发包人已支付的定金。
9.2.7设计人交付设计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上级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
-4-整补充。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文件一年内项目开始施工,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在一年内项目尚未开始施工,设计人仍负责上述工作,可按所需工作量向发包人适当收取咨询服务费,收费额由双方商定。
第十条保密
双方均应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对对方的资料及文件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项目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泄密方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后果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仲裁或诉讼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向起诉方所在地人民起诉。
第十二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
12.1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派专人长期驻施工现场进行配合与解决有关问题时,双方应另行签订技术咨询服务合同。
12.2设计人为本合同项目的服务至施工安装结束为止。12.3本工程项目中,设计人不得指定建筑材料、设备的生产厂或供应商。发包人需要设计人配合建筑材料、设备的加工订货时,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2.4发包人委托设计人配合引进项目的设计任务,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考察直至建成投产的各个阶段,应吸收承担有关设计任务的设计人员参加。出国费用,除制装费外,其他费用由发包人支付。
12.5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以外的工作服务,另行签订协议并支付费用。
12.6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5-12.7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一式设计人肆份。
份,发包人份,
12.8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12.9双方认可的来往传真、电报、会议纪要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10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以下为签字、签章页,无正文)
-6-发包人名称:设计人名称:机械工业第六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盖章)(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住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开户银行:银行帐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盖章)备案号:备案日期:年月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住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开户银行:银行帐号:鉴证意见:(盖章)经办人:鉴证日期:-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