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治理方法》差不多中国银行业监督治理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刘明康
二○○四年四月二日
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治理方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大审慎监管,规范商业银行关联交易行为,操纵关联交易风险,促进商业银行安全、稳健运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治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方法所称商业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置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商业银行、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
第三条 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应当符合诚实信用及公允原则。
第四条 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守法律、行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有关的银行业监督治理规定。
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应当按照商业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
第五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治理委员会依法对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实施监督治理。
第二章 关联方
第六条 商业银行的关联方包括关联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七条 商业银行的关联自然人包括:
(一)商业银行的内部人;
(二)商业银行的要紧自然人股东;
(三)商业银行的内部人和要紧自然人股东的近亲属;
(四)商业银行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控股自然人股东、董事、关键治理人员,本项所指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包括商业银行的内部人与要紧自然人股东及其近亲属直截了当、间接、共同操纵或可施加重大阻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对商业银行有重大阻碍的其他自然人。
本方法所称商业银行的内部人包括商业银行的董事、总行和分行的高级治理人员、有权决定或者参与商业银行授信和资产转移的其他人员。
本方法所称要紧自然人股东是指持有或操纵商业银行5%以上股份或表决权的自然人股东。
自然人股东的近亲属持有或操纵的股份或表决权应当与该自然人股东持有或操纵的股份或表决权合并运算。
本方法所称近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成年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的成年子女及其配偶。
第 商业银行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
(一)商业银行的要紧非自然人股东;
(二)与商业银行同受某一企业直截了当、间接操纵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商业银行的内部人与要紧自然人股东及其近亲属直截了当、间接、共同操纵或可施加重大阻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其他可直截了当、间接、共同操纵商业银行或可对商业银行施加重大阻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本方法所称要紧非自然人股东是指能够直截了当、间接、共同持有或操纵商业银行5%以上股份或表决权的非自然人股东。
本方法所指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包括商业银行。
本条第一款所指企业不包括国有资产治理公司。
第九条 本方法所称操纵是指有权决定商业银行、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事、财务和经营决策,
并可据以从其经营活动中猎取利益。
本方法所称共同操纵是指按合同约定或一致行动时,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操纵。
本方法所称重大阻碍是指不能决定商业银行、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事、财务和经营决策,但能通过在其董事会或经营决策机构中派出人员等方式参与决策。
第十条 与商业银行关联方签署协议、做出安排,生效后符合前述关联方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视为商业银行的关联方。
第十一条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因对商业银行有阻碍,与商业银行发生的本方法第十所列交易行为未遵守商业原则,有失公允,并可据以从交易中猎取利益,给商业银行造成缺失的,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将其视为关联方。
第十二条 商业银行的董事、总行的高级治理人员,应当自任职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自然人应当自其成为商业银行要紧自然人股东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操纵委员会报告其近亲属及本方法第第三项所列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报告事项如发生变动,应当在变动后的十个工作日内报告。
商业银行分行高级治理人员、有权决定或者参与商业银行授信和资产转移的人员,应当按照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治理制度报告其近亲属及本方法第第三项所列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十三条 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自其成为商业银行的要紧非自然人股东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操纵委员会报告其下列关联方情形:?
(一)控股自然人股东、董事、关键治理人员;?
(二)控股非自然人股东;?
(三)受其直截了当、间接、共同操纵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董事、关键治理人员。?
本条第一款报告事项如发生变动,应当在变动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向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操纵委员会报告。?
第十四条 本方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有报告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在报告的同时以书面形式向商业银行保证其报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承诺如因其报告虚假或者重大遗漏给商业银行造成缺失的,负责予以相应的赔偿。?
第十五条 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操纵委员会负责确认商业银行的关联方,并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未设置董事会的,向经营决策机构和监事会报告。
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操纵委员会应当及时向商业银行有关工作人员公布其所确认的关联方。
第十六条 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在日常业务中,发觉符合关联方的条件而未被确认为关联方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及时向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操纵委员会报告。
第十七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治理委员会有权依法认定商业银行的关联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三章 关联交易
第十 商业银行关联交易是指商业银行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下列事项:
(一)授信;
(二)资产转移;
(三)提供服务;
(四)中国银行业监督治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关联交易。?
第十九条 授信是指商业银行向客户直截了当提供资金支持,或者对客户在有关经济活动中可能产生的赔偿、支付责任做出保证,包括贷款、贷款承诺、承兑、贴现、证券回购、贸易融资、保理、信用证、保函、透支、拆借、担保等表内外业务。
第二十条 资产转移是指商业银行的自用动产与不动产的买卖、信贷资产的买卖以及抵债资产的接收和处置等。
第二十一条 提供服务是指向商业银行提供信用评估、资产评估、审计、法律等服务。
第二十二条 商业银行关联交易分为一样关联交易、重大关联交易。
一样关联交易是指商业银行与一个关联方之间单笔交易金额占商业银行资本净额1%以下,且该笔交易发生后商业银行与该关联方的交易余额占商业银行资本净额5%以下的交易。
重大关联交易是指商业银行与一个关联方之间单笔交易金额占商业银行资本净额1%以上,或商业银行与一个关联方发生交易后商业银行与该关联方的交易余额占商业银行资本净额5%以上的交易。
运算关联自然人与商业银行的交易余额时,其近亲属与该商业银行的交易应当合并运算;运算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与商业银行的交易余额时,与其构成集团客户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与该商业银行的交易应当合并运算。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治理
第二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当制定关联交易治理制度,包括董事会或者经营决策机构对关联交易的监督治理,关联交易操纵委员会的职责和人员组成,关联方的信息收集与治理,关联方的报告与承诺、识不与确认制度,关联交易的种类和定价、审批程序和标准,回避制度,内部审计监督,信息披露,处罚方法等内容。
商业银行关联交易治理制度应当报送中国银行业监督治理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四条 商业银行董事会应当设置关联交易操纵委员会,负责关联交易的治理,及时审查和批准关联交易,操纵关联交易风险。关联交易操纵委员会成员不得少于三人,并由董事担任负责人。
未设置董事会的商业银行,应当由经营决策机构设置关联交易操纵委员会。
商业银行关联交易操纵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由商业银行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未设置董事会的,应当指定专门机构负责。
第二十五条 一样关联交易按照商业银行内部授权程序审批,并报关联交易操纵委员会备案或批准。一样关联交易能够按照重大关联交易的程序审批。
重大关联交易应当由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操纵委员会审查后,提交董事会批准;未设置董事
会的,应当由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操纵委员会审查后,提交经营决策机构批准。
重大关联交易应当在批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报告监事会,同时报告中国银行业监督治理委员会。
与商业银行董事、总行高级治理人员有关联关系的关联交易应当在批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报告监事会。
第二十六条 商业银行董事会、未设置董事会的商业银行经营决策机构及关联交易操纵委员会对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或决策时,与该关联交易有关联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七条 商业银行的董事应当对重大关联交易的公允性以及内部审批程序履行情形发表书面意见。
第二十 商业银行向关联方提供授信后,应当加大跟踪治理,监测和操纵风险。
第二十九条 商业银行不得向关联方发放无担保贷款。
商业银行不得同意本行的股权作为质押提供授信。
商业银行不得为关联方的融资行为提供担保,但关联方以银行存单、国债提供足额反担保的除外。
第三十条 商业银行向关联方提供授信发生缺失的,在二年内不得再向该关联方提供授信,但为减少该授信的缺失,经商业银行董事会、未设置董事会的商业银行经营决策机构批准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商业银行的一笔关联交易被否决后,在六个月内不得就同一内容的关联交易进行审议。
第三十二条 商业银行对一个关联方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商业银行资本净额的10%。商业银行对一个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所在集团客户的授信余额总数不得超过商业银行资本净额的15%。
商业银行对全部关联方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商业银行资本净额的50%。
运算授信余额时,能够扣除授信时关联方提供的保证金存款以及质押的银行存单和国债金额。
第三十三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治理委员会能够按照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的风险状况,缩减商业银行对一个或全部关联方授信余额占其资本净额的比例。
第三十四条 商业银行不得聘用关联方操纵的会计师事务所为其审计。
第三十五条 商业银行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每年至少对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进行一次专项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商业银行董事会和监事会;未设置董事会的,报商业银行经营决策机构和监事会。
第三十六条 商业银行董事会应当每年向股东会就关联交易治理制度的执行情形以及关联交易情形做出专项报告。关联交易情形应当包括:关联方、交易类型、交易金额及标的、交易价格及定价方式、交易收益与缺失、关联方在交易中所占权益的性质及比重等;未设置董事会的,应当由商业银行经营决策机构向监事会做出专项报告。
第三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季向中国银行业监督治理委员会报送关联交易情形报告。
第三十 按照《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方法》规定披露信息的商业银行,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关联方和关联交易的下列事项:
(一)关联方与商业银行关系的性质;
(二)关联自然人身份的差不多情形;
(三)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经济性质或类型、主营业务、法定代表人、注册地、注册资本及其变化;
(四)关联方所持商业银行股份或权益及其变化;
(五)本方法第十条签署协议的要紧内容;
(六)关联交易的类型;
(七)关联交易的金额及相应比例;
(八)关联交易未结算项目的金额及相应比例;
(九)关联交易的定价;
(十)中国银行业监督治理委员会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重大关联交易应当逐笔披露,一样关联交易能够合并披露。
未与商业银行发生关联交易的关联自然人以及未与商业银行发生关联交易的本方法第第三项所列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商业银行能够不予披露。
按照《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方法》规定免于或者暂不披露信息的商业银行,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后的一个月内,在当地要紧报纸上向社会公众披露本条规定事项。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商业银行的股东通过向商业银行施加阻碍,迫使商业银行从事下列行为的,中国银行业监督治理委员会能够区不不同情形该股东的权益;对情节严峻的控股股东,能够责令其转让股权:
(一)未按本方法第四条规定进行关联交易,给商业银行造成缺失的;?
(二)未按本方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审批关联交易的;?
(三)向关联方发放无担保贷款的;?
(四)违反本方法规定为关联方融资行为提供担保的;?
(五)同意本行的股权作为质押提供授信的;?
(六)聘用关联方操纵的会计师事务所为其审计的;?
(七)对关联方授信余额超过本方法规定比例的;?
(八)未按照本方法第三十规定披露信息的。?
第四十条 商业银行董事、高级治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中国银行业监督治理委员会能够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峻的,中国银行业监督治理委员会能够责令商业银行调整董事、高级治理人员:?
(一)未按本方法第十二条规定报告的;?
(二)未按本方法第十四条规定承诺的;?
(三)做出虚假或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
(四)未按本方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回避的;?
(五)董事未按本方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发表书面意见的。?
第四十一条 商业银行未按照规定向中国银行业监督治理委员会报告重大关联交易或报送关联交易情形报告的,由中国银行业监督治理委员会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银行业监督治理委员会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本方法第四条规定进行关联交易,给商业银行造成缺失的;?
(二)未按本方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审批关联交易的;?
(三)向关联方发放无担保贷款的;?
(四)违反本方法规定为关联方融资行为提供担保的;?
(五)同意本行的股权作为质押提供授信的;?
(六)聘用关联方操纵的会计师事务所为其审计的;?
(七)对关联方授信余额超过本方法规定比例的;?
(八)未按照本方法第三十规定披露信息的;?
(九)未按要求执行本方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规定的监督治理措施的。?
第四十三条 商业银行有本方法第四十二条所列情形之一的,中国银行业监督治理委员会能够责令商业银行对直截了当负责的董事、高级治理人员和其他直截了当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峻的,中国银行业监督治理委员会能够取消商业银行直截了当负责的董事、高级治理人员一至十年的任职资格或禁止其一定期限从事银行业工作,能够禁止其他直截了当责任人员一定期限从事银行业工作;未构成犯罪的,中国银行业监督治理委员会能够对商业银行直截了当负责的董事、高级治理人员和其他直截了当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方法中的“资本净额”是指上季末资本净额。
本方法中的“以上”不含本数,“以下”含本数。
第四十五条 外国银行分行、农村合作银行、都市信用合作社比照本方法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方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治理委员会负责讲明。
第四十七条 本方法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本方法施行前颁布的有关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如与本方法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方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