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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实施“万商西进工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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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实施“万商西进工程”的通知

【法规类别】区域经济开发 【发文字号】商资发[2006]530号 【发布部门】商务部 【发布日期】2006.09.30 【实施日期】2006.09.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商务部关于实施“万商西进工程”的通知 (商资发[2006]530号 2006年9月3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厦门海沧台商投资区、上海金桥出口加工区、海南洋浦经济开发区、宁波大榭开发区、苏州工业园区: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关于区域协调发展的战略部署,大力推进国际和东部开放型产业向中西部地区梯度转移,商务部决定实施“万商西进工程”。

“万商西进工程”的主要任务是:采取有效措施,支持中西部地区具有区位优势的城市创造条件承接东部地区加工贸易梯度转移;以东部、中西部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具备条件的中西部省级开发区为载体,加强东中西部互利合作,促进东部地区“腾笼换 1 / 2

鸟”产业优化升级,支持中西部地区“筑巢引凤”承接国际和东部开放型产业梯度转

移;加强东中西投资促进合作,充分发挥国家级开发区在促进产业转移进程中的窗口、示范、辐射和带动作用。

“万商西进工程”的主要内容和措施如下: 一、支持中西部等地区国家级开发区加强基础设施建设

(一)财政继续对中西部等地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贷款实行财政贴息,在2005年贷款贴息额度基础上扩大贴息额度规模,并将物流设施、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及出口加工监管设施和加工贸易管理联网监管系统的建设纳入基础设施贷款贴息范围。

(二)为中西部地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部分省级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提供性贷款支持。国家开发银行与商务部合作,在未来5年期内,对中部和西部地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发展潜力大、区位优势明显的部分省级开发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发展规划、改善环境保护、提升节能降耗水平和重大课题研究各提供150亿元的性贷款。 二、使用外经贸发展促进专项资金支持“万商西进” 将“万商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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