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专栏 Fa zhi zhuan lan 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和城镇开发的加快,大量农 配纠纷,保护当事人,尤其是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维护 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被征用,不少农村集体组织因此获得 农村社会的稳定和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在处理农村土 巨额征用土地补偿款。在处理土地补偿款问题上,有些 地补偿款分配纠纷时,除了正确适用法律、法规和司法 农村集体组织将补偿款用于集体兴办企业,有些将补偿 解释外,还要注意正确处理好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款存入银行领取利息,有些将土地补偿款直接分配给村 处理农村土地补偿款分配纠纷,应当充分尊重农村 民。在分配土地补偿款过程中,由于一些村、社负责人和 集体组织的自治权。人民处理农村土地补偿款分配 村民的法律意识淡薄,对部分情况特殊的村民采取不平 等的待遇,主要表现在农村入赘女婿及其所生子女、农 村妇女嫁往外地但户口及其子女户口未迁出、农村妇女 离婚后没有迁走户口、农村妇女再婚上门带子女人户 等,这些人在农村集体组织分配土地补偿款时往往被少 分甚至不分,他们的分配权被或剥夺。于是,大量的 土地补偿款分配纠纷随之产生,这类纠纷权益受侵犯的 多为妇女和儿童。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 不断发展,人民在调节社会生活、解决社会矛盾、维 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 的作用。法律所调整的民事关系越来越宽,越来越多的 社会矛盾和纠纷被纳入人民司法调整的范围,土地 补偿款分配纠纷的司法救济问题也被提上日程。在其他 机关都无法处理的情况下,人民应当成为解决社会 矛盾的最后一道“关口”。所以,2001年12月31日,最高 人民研究室对陕西省高级人民作出的《关于村 民因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问题与村民委员会发生纠 纷人民应否受理问题的答复》(法研[2001]116号) 指出,此类纠纷的受理问题参照最高人民研究室给 广东省高级人民《关于人民对农村集体经济所 得收益分配纠纷是否受理问题的答复》(法研[]2001 351 号)办理。而《答复》明确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 成员之间因收益分配产生的纠纷,属平等民事主体之间 的纠纷,当事人就该纠纷起诉到人民,只要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的规定,人民 应当受理。”至此,农村征用土地补偿款分配纠纷正 式纳入司法调整范围。 根据最高人民法研[2001]116号《答复》精神, 凡农村集体组织成员,因征用土地补偿款分配问题与村 集体发生纠纷而起诉到人民的,只要符合《民事诉 讼法》第一百零规定的,人民应当受理。作为直 接面向农村的基层人民及其派出的人民法庭,要认 真学习和深刻领会最高人民法研[2001]116号《答 复》的精神实质,依法妥善处理农村征用土地补偿款分 纠纷时,不能轻易否定农村集体组织的分配方案,更不 能直接代替农村集体组织作出分配决定。因为,农村集 体组织是依法成立的村民自治组织,代表村民管理集体 的财产,是村民集体意志的体现。所以,农村集体组织 按照民主议定的原则,经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 会讨论通过而作出的分配决定或方案,只要不违反 法律和行规的禁止性规定,不与法律、法规和 相抵触的,人民应当尊重集体组织的自治权。如果 农村集体组织的分配原则、办法、决定和方案有侵害村 民合法权益的,人民应当予以纠正,依法作出公正 合理的判决。 处理农村土地补偿款分配纠纷,必须贯彻村民待遇 平等的原则。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属村民集体成 员共同所有。所以,来源于农村集体组织所有的土地等 自然资源的收益,属于全体村民,也就是说农村集体征 用土地补偿款是对全体村民集体成员的补偿。土地补偿 款的分配,如果没有法律的特别规定,就应由享有村民 待遇的全体村民共同平等参与分配。但是,应当注意的 是,平等分配不等于平均分配,而要结合权利义务相一 致的原则,公平作出处理。 处理农村土地补偿款分配纠纷,要注意保护妇女、 儿童的合法权益。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原则是我国 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当前,虽然法律上规定妇女与男 子享有平等的权利,但实际生活中还存在某些妨碍妇女 行使平等权利的消极因素,侵害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 现象仍时有发生。在农村土地补偿款分配纠纷中,受侵 害的主体多为妇女和儿童。所以,处理农村土地补偿款 分配纠纷时,要注意贯彻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法 律原则。强化对妇女、儿童权益保护的司法手段。确保妇 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和待遇。要依法坚决纠正 各种重男轻女、歧视妇女、对妇女实行不平等待遇、侵害 妇女合法权益的错误作法。并通过正确妥善处理农村土 地补偿款分配纠纷,在农村树立起保护妇女、儿童合法 权益的新观念,从而促进农村社会更加文明、进步和稳 定。(-N自《法律快车》) 古商 螋 皿墨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