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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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赫章县城市综合执法大队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为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顺利实施,保障的安生生产,结合本单位实际,经大队长办公会议研究,特制订如下制度:

一、各中队、站、股、室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其责任大小、情节轻重、经济损失和影响程度等,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并建议追究其刑事责任。

1.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的规定,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2.不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人力、物力、精力投入,致使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3.签订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对工作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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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单位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不立即组织抢救,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二、各中队、站、股、室负责人对单位安全生产负有领导和管理的责任,各岗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其责任大小、情节轻重、经济损失和影响程度等,由本单位建议其上级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并清除现场,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及时传达贯彻安全生产有关要求,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进行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检查通过;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予依法处理;发现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3.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未为工作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

4.未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确定本单位和所属各部门、岗位的安全责任人;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定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在承包合同、承租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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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

5.未针对本单位的特点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组织安全检查,及时配置安全器材、消除安全隐患的。 6.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未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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