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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基本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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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基本知识

职业病的概念: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

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的特点:

(1)病因明确。职业病一般是由于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引起的。

(2)发病与劳动条件密切相关。发病与否及发病时间的早与迟往往取决于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的时间、数量。劳动强度大、作业场所环境恶劣是导致职业病发病的根本原因。

(3)具有群体性发病的特征。在同一作业环境下,多是同时或先后出现一批相同的职业病患者,很少出现仅有个别人发病的情况。

(4)具有临床特征。同一种职业病在发病时间、临床表现、病程进展上往往具有特定的表现。

(5)职业病的范围日趋扩大。随着科学技术进步和国家经济实力的提高,越来越多的职业病将被发现。

(6)已经被发现的职业病可以预防或减少。对已经发现的职业病的预防或减少的程序主要取决于国家和企业对预防或减少职业病的预防(治疗)措施的投入力量大小。

职业病的分类:10大类,115种。

一、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一)尘肺病:.矽肺、煤工尘肺、.石墨尘肺、碳黑尘肺等;(二)其他呼吸系统疾病:过敏性肺炎、棉尘病、哮喘等。

二、职业性皮肤病:接触性皮炎、光接触性皮炎、电光性皮炎、黑变病等。 三、职业性眼病:化学性眼部灼伤、电光性眼炎、白内障(含放射性白内障、三硝基甲苯白内障)。

四、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噪声聋、铬鼻病、牙酸蚀病、爆震聋。

五、职业性化学中毒:铅及其化合物中毒(不包括四乙基铅)、汞及其化合物中毒、锰及其化合物中毒等。

六、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中暑、减压病、高原病等。

七、职业性放射性疾病:外照射急性放射病、外照射亚急性放射病、外照射慢性放射病等。

八、职业性传染病:炭疽、森林脑炎、布鲁氏菌病等。

九、职业性肿瘤:石棉所致肺癌、间皮瘤、联苯胺所致膀胱癌、苯所致白血病、氯甲醚、双氯甲醚所致肺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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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其他职业病:金属烟热、滑囊炎(限于井下工人)、股静脉血栓综合征、股动脉闭塞症或淋巴管闭塞症(限于刮研作业人员)。

职业病防治法中职业病的诊断:

第三十九条: 职业病诊断应当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第四十条: 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本人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第四十一条 :职业病诊断标准和职业病诊断、鉴定办法由卫生行政部门制定。职业病伤残等级的鉴定办法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四十二条 :职业病诊断,应当综合分析下列因素: (一)病人的职业史;

(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现场危害调查与评价; (三)临床表现以及辅助检查结果等。

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在排除其他致病因素后,应当诊断为职业病。

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在进行职业病诊断时,应当组织三名以上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集体诊断。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由参与诊断的医师共同签署,并经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审核盖章。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确诊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还应当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卫生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依法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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