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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审判的可接受性--江必新

来源:五一七教育网
司法审判的可接受性

——江必新

原因:

1.就司法实践,近几年来申诉上访越来越多。 2.十七大以来,司法观念的转变。 3.可接受性问题是司法研究的恒久性课题。

四个问题:

1.有无必要提出司法可接受性命题

赞成:①法律有缺陷,除了合法性、公正性外,还应该提出可接受性。

②立法者的意志应该与时俱进。

③良善的司法有多方面的标准,合法性和公正性是一个方面

的要求,而不是全部要求。

④认为法律自然是裁制标准,但现代民主强调的是直接民

主,而法律是间接民主,所以有必要提出司法可接受性。

⑤现实的情况强调司法要有多元化的要求。

反对:①对司法来说,公正性、合法性是基本的要求,既然达到了公正性、合法性的基本要求,就没有必要再提出可接受性。

②法律是公众的意志,这种公众的意志的质量更具有优越

性。

③公众意见有非确定性的因素,非民主、非理性因素。

④从维律安定性角度,引入可接受性概念可能影响法律

的安定性。

⑤公众有不同的利益诉求,引入可接受性,难以确定到底要

满足谁的利益诉求。 如何看待(个人)? 有的引入可接受性

①现代公权力运作,不管在司法、立法、行政领域,都有可接受性要求,多采用积极性的手段。

②从现实看,有很多判决,当事人并不满意,但从合法性和公正性上看并未有什么问题,但当事人申诉、缠诉问题不断,所以不得不研究、引入可接受性概念。

③从理论上,合法性和公正性是司法的重要价值目标,但不是法律的唯一目标。

④该问题的核心是公正性、合法性能否涵盖可接受性,但是现实上却很难涵盖。

⑤为何要有限的引入可接受性,是因为可接受性本身就是不确定的概念。

2.司法审判的可接受性与公正性、合法性之间的关系 其实质:是否能够成为审判依据。

赞成:①是大众意思的直接、鲜活地表达,而法律是间接地意思表达。

②关于,法律是先前的意思表达;而大众确实鲜活地意思表达。

反对:①这种可能是当事人或个别利益集团的局部意思表达。

②这种是非系统的表达,而法律是系统的意思表达。立法必须对各种价值进行衡平。

个人:需要辩证的看待,好多事情都是好坏参半的,不能两方面都不顾或只顾一个方面。

3.如何实现司法审判可接受性问题 这是系统性工程,需要多方面筹划。

同时,做到了公正性和合法性,在很大程度上就做到了可接受性。 ①过程与程序的可接受性,做到过程与程序的公正有助于实体的可接受性。

如何做到:在程序正当性上做工作。首先,强调程序的正当性。 真正正当性程序的标准:A中立性

B参与方程序权利的充分性 C程序的平等性 D效益性

E合逻辑性

②强调司法人员作风、态度的可接受性。 A内敛性(见其威严,而不见其暴怒) B公众性 C情感性

D世俗性(讲的话、说的理应该让民众听得懂、弄得明) E回应性 F服务性

③诉讼成本的可接受性 A国家成本

B私人成本(物质与精神)

④结案方式与诉讼结果的可接受性(裁判的可接受性)

除了公正性与合法性外,还要有结果的可接受性(对社会与个人)

4.实现可接受性需要处理好的关系

①处理好裁判本身的合法性、公正性与可接受性之间的关系。 A应用法律解释规则 B应用判断余地权 C应用自由裁量权

D合理地进行价值判断和利益衡量

E应用调解、和解来解决问题

F司法后果认证(产生多种司法后果时,进行司法后果认证,从而挑选出最有效的、最优越的、最易被接受的司法结果。前提是:这些司法后果都不违法) G结果理由的选择 H注意讲理的技巧 I 注意宣判时机的选择

②处理好主观公正与客观公正的关系 A客观公正地表述,让当事人充分了解 B要处理个案公正与社会公正的问题

C做到主观公正与客观公正的统一(通过法外对个案公正的不足进行补救)

③处理好纠纷解决功能与行为引导功能(要求:分清是非、赏罚分明)的关系

两种功能是有冲突的

调解的短处:模糊法律界限、淡化法律意识、损害公共利益等等

个人认为的方法:最好在立案前进行调解,一旦进入诉讼,就正儿八经地打官司。

④处理好降低成本与全面利用诉讼费的关系 A处理不好,会增加国家成本与纳税人成本 B对诉讼案件调节功能的降低

个人:诉讼费不能一味的降低

⑤处理好诉讼费私人承担与国家承担的问题 服务竞争导致成本增加

⑥处理好亲民司法和维律权威的关系 A有限度的亲民 B保持司法严肃性的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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