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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问责 1、安全生产中的知责,履责,问责是什么意思 安全生产中的知责,就是要知晓安全生产工作职责zd,只有在明确这些工作职责的前提下,才能认真履行好这些职责; 安全生产中的履责,就是要在明确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前提下,履版行职责,认真做好自己份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安全生产中的问责,是指如果在自己份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没有做好,造成安全生产责任事权故,那么,就得接受上级的处分。这就要求大家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而决不马虎从事。一句话,奖惩分明。 希望我的回答能对你的理解有所帮助。 2、新安全生产法在事故问责方面有哪些特点 《安全生产法》在事故问责方面的特点: 第八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zd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除了应当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外,还应当查明对安全生产的有关事项负有审查批准和监督职责的行政部门的责任,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十七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

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专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3、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为什么必须对相关进行行政问责 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对相关进行行复政问责主要有以下四点原因: 1.为人民服务是的宗旨,对人民负责是工作的基本原则; 2.职能部门及制其工作人员负有维护煤矿安全生产的职责; 3.实施行政问责,有利于纠正各种不负责任的现象,提高责任意识,进一步完善煤矿安全 生产相关规章制度; 4.明确职责,强化对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强化对部门的监督考评,严格行政问责。 4、安全生产问责有哪些新变化 安全生产工作事关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百事关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历来受到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必须层级落实安全责任。企业应逐级签定安全生产责任书。责任书要有具体的责任、度措施、奖罚办法。对完成责任书各项考核指标、考核内容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精神奖励和物质知奖励;对没有完成考核指标或考核内容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处罚;对于安全工作做得好的单位,应对该单位领导和安全工作人员给予一定的奖励。道遵守“以人为本”,“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一切以安全为重,安全必须排在第一位。【博回安网-安全生产知识云】提示你:必须掌握危险出现的答规律和变化,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将危险和安全隐患消灭的萌芽状态。 5、用最严厉的追责问责来保证安全生产,要做到哪三严 要以结果为导向,采取最严厉的追责问责来确保安全生产。他强调,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落实两个主体责任,特别是要落实“一把手知”责任;各生产经营单位要认真落实主体责任,将安全责任具体到各个环节、岗位和员工;镇街要切实发挥安全网格员发现问题、反映问题的作用;所有执法部门要立即展开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并按照“四个一律”进道一步严格执法处罚;常态化督导组要强化安全督查检查,专行业主管部门要深入基层一线检查,组织专家“会诊把脉”,确保隐患及时发现、限期整改;区纪委、监察局等部门要进一步严肃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对责任不属落实、监管不到位、失职渎职的,一律依法依规严厉问责、从重处罚;要进一步强化应急值守,落实应急处置措施和信息报告制度。 6、怎样界定安全生产一票否决与其他问责方式 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 办事处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实行一票否决,除在全年综合目标考核时按规定扣分外,还应取消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当年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一、一般伤亡事版故一次死亡2人或一次重伤5人的; 二、重大伤亡事故一次死亡3至9人或一次重伤10人的; 三、特大伤亡事故一次死亡10 人以上的; 四、发生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达10万元以上的; 五、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提升设备、防爆防雷装置等监测检测率未达到95%以上的; 六、各类企业厂长、经理和技安管理人员取得安全生产管理资格证件未达到100%的; 七、特种作业人员持证权上岗率未达到100%的。 7、中国党问责条例围绕哪几个方面进行 《安全生产法》在事故问责方面的特点: 第八十四条zd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除了应当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外,还应当查明对安全生产的有关事项负有审查批准和监督职责的行政部门的责任,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十七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

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回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答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8、用最严厉的追责问责来保证安全生产,要做到哪三严 要以结果为导向,采取最严厉的追责问责来确保安全生产。他强调,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落实两个主体责任,特别是要落实“copy一把手”责任;各生产经营单位要认真落实主体责任,将安全责任具体到各个环节、岗位和员工;镇街要切实发挥安全网格员发现问题、反映问题的作用;所有执法部门要立即展开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并按照“四个一律”进一步严格执法处罚;常态化督导组要强化安全督查检查,行业主管部门要深入基层一线检查,组织知专家“会诊把脉”,确保隐患及时发现、限期整改;区纪委、监察局等部门要进一步严肃事故查处和道责任追究,对责任不落实、监管不到位、失职渎职的,一律依法依规严厉问责、从重处罚;要进一步强化应急值守,落实应急处置措施和信息报告制度。 与安全生产问责相关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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